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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被上訴人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誼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0年1月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此有 上訴人之民事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可證未於上訴狀內表明 上訴理由,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