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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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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 原   告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廖崧韋 被   告  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金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57元,逾期不繳,本院即得駁回其擴張 部分之聲明。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 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起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 000 元(見本案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原告業已如數繳納(見本案 卷第9 頁繳款收據)。嗣原告具狀變更追加聲明,查更正後 第1 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705,000 元;更正後第2 項聲明 為5,625,000 元(見本案卷第359 、360 頁)。準此,依同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原告變更追加後訴訟標 的金額共為6,33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述已繳納之7,710 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5,957元,未據原告繳納,依首揭意旨,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即得 駁回其前述變更追加部分之聲明。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