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
原 告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廖崧韋
被 告 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金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5,957元,逾期不繳,本院即得
駁回其擴張
部分之聲明。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
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起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
000 元(見
本案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原告業已如數繳納(見本案
卷第9 頁繳款收據)。
嗣原告具狀變更追加聲明,查更正後
第1 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705,000 元;更正後第2 項聲明
為5,625,000 元(見本案卷第359 、360 頁)。準此,依同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原告變更追加後訴訟標
的金額共為6,33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述已繳納之7,710 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5,957元,未據原告繳納,依
首揭意旨,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即得
駁回其前述變更追加部分之聲明。
三、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