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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權移轉登記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渤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棋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被   告 YARA INTERNATIONAL ASA(挪威商亞拉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EIN TORE HOLSETHER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若曄律師       陳志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