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渤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德棋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被 告 YARA INTERNATIONAL ASA(挪威商亞拉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EIN TORE HOLSETHER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若曄律師
陳志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