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5號
原 告 愛寵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程慈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瑋
律師
被 告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 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3 項原為:「被告等未經原
告程慈吉同意均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侵害註冊號0000000 『小喵同學』商標
權之商品,並應將持有尚未售出之
上開侵權商品全數銷毀。
」(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時
,將該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未經原
告程慈吉同意均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含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號0000000 「小
喵同學」商標字樣之商品,並應將持有尚未售出之上開含有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號0000000 「小喵同學」商標字樣之商品
全數銷毀。」(本院卷第246 頁),並經被告等於同日當庭
同意(本院卷第246 頁),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程慈吉為註冊號0000000「小喵同學」商標(下稱
系爭
商標)之商標權人,商標權
期間自系爭商標註冊公告即106
年7 月1 日起至116 年6 月30日止,並將系爭商標
非專屬授
權原告愛寵有限公司(下稱愛寵公司)旗下小喵同學貓砂商
品使用
迄今。
詎被告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老地方公司
)未經原告等同意或授權,即於網路
暨該公司旗下店面均販
售外包裝與原告愛寵公司相同之小喵同學貓砂(下稱系爭商
品),原告程慈吉於107 年10月底得知上情,而於107 年11
月16日以網路訂購及於同年11月19日於被告老地方公司天津
店購得系爭商品,並於107 年11月22日委請律師發函警告被
告老地方公司應將系爭商品下架,經被告老地方公司致電表
示其都是向大陸進貨而拒絕下架。嗣原告再於同年12月5 日
派人至被告老地方公司查看,被告老地方公司仍持續陳列販
售系爭商品,業已侵害原告程慈吉之商標權。而原告愛寵公
司於108 年8 月29日接獲
消費者投訴從被告老地方公司購入
之全新貓砂有長蟲、結塊等瑕疵,查該商品為000 年00月生
產,與原告愛寵公司所售同包裝貓砂相比,可見原告愛寵公
司所售之真品貓砂係呈米白色,而被告老地方公司所售之系
爭商品呈綠色,且原告委託代工之荊州愛寵寵物用品廠(下
稱荊州愛寵廠)否認有將代工之小喵同學貓砂售予他人,可
認被告老地方公司所售系爭商品應非真品。縱認被告老地方
公司所販賣之系爭商品為真品,
惟大陸地區之「小喵同學」
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即原告程慈吉並非同一,被告等自
不得主張真品平行輸入,況系爭商品流入市場後,有產生質
變、受損,自已構成真品平行輸入之例外。被告老地方公司
上開侵害原告程慈吉商標權之行為,原告程慈吉僅先依商標
法第71條第1 項第2 款,先請求最低賠償金額50萬元,並請
求排除侵害;另原告愛寵公司因被告老地方公司販售系爭商
品,導致消費者認為原告愛寵公司之貓砂產品品質低劣,嚴
重減損原告愛寵公司苦心經營之商譽,其信用、名譽既受侵
害,致受有商譽上無法以金錢衡量之經濟利益之無形損害,
自得請求被告老地方公司賠償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又被
告王繼驊為被告老地方公司之負責人,自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
責任。
㈡
爰依商標法第68條第1 項第1 款、第69條第1 至3 項、第71
條第1 項第2 款,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
明:
⒈被告老地方公司、王繼驊應
連帶給付原告程慈吉50萬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⒉被告老地方公司、王繼驊應連帶給付原告愛寵公司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⒊被告老地方公司未經原告程慈吉同意均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販
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含有相同或近似
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品,並應將持有尚未售出之上開含有相
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品全數銷毀。
⒋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
抗辯:
㈠被告老地方公司所販賣之系爭商品,係於107 年8 月間,因
上海寵寵熊公司經營不善,欲出清位於嘉興市之倉庫存貨,
經友人介紹而購買。雙方約定以31.8萬人民幣,由被告等向
中國上海寵寵熊公司購買含906 包小喵同學貓砂之倉庫物品
後,即辦理進口並完成交易。其後,被告等經由上海寵寵熊
公司之倉管介紹,表示因上海寵寵熊公司即將結束營業,其
配合廠商為義烏的陳,若日後還有需要也可以向義烏廠商
或是跟其他廠商聯繫訂貨。被告等即於107 年12月份起,即
轉向義烏的陳訂購系爭商品,義烏的陳○已提出向原廠荊州
愛寵廠之採購過程,荊州愛寵廠亦向義烏的陳○提出貨物之
出貨單,該批貨物送達後並經義烏的陳○於出貨單上簽認收
到該批貨物並裝櫃出口,可知被告老地方公司所販賣之系爭
商品與原告愛寵公司所銷售之「小喵同學貓砂」,皆係出自
荊州愛寵廠生產製造。又被告老地方公司係將系爭商品以原
裝銷售,並未擅予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
於系爭商品,此類平行輸入之系爭商品自無引起消費者
混同
、誤認
之虞,
而非屬商標之使用範疇。況被告老地方公司以
真品之平行輸入之方式,銷售系爭商品之行為,不論國內外
商標權人是否為同一人,皆
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本文
所
稱之「耗盡原則」,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又荊州愛寵廠
所生產之「小喵同學貓砂」,本身除「原味」以外,尚有「
綠茶」等口味,原告等僅以兩者顏色不同,即稱被告等所販
賣者為仿冒品,顯是刻意抹黑。另原告愛寵公司及生產廠商
荊州愛寵廠本身都無法完全排除貓砂長蟲問題,甚至認為此
乃因生產環境及天然原料所產生之自然現象,原告愛寵公司
卻反過頭來指稱被告老地方公司所販售之系爭商品,流入市
場後發生質變,而構成真品平行輸入之例外,自不足採。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250頁)
㈠原告程慈吉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
㈡原告愛寵公司使用系爭商標字樣販賣「小喵同學豆腐砂」商
品。
㈢被告老地方公司有在其網路商店暨4 間營業店面(老地方寵
物生活館天津店、十甲店、成都店、中德店)販賣外包裝印
有系爭商標字樣之貓砂商品(即系爭商品)。
㈣被告老地方公司所陳列、販賣之系爭商品係自大陸地區輸入
,且大陸地區「小喵同學」商標權人與我國系爭商標之商標
權人並非同一。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等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非專屬被授權人,被
告老地方公司未經原告程慈吉同意或授權,即在網路及門市
陳列販賣系爭商品,且系爭商品品質低劣,顯已侵害原告程
慈吉之商標權及原告愛寵公司之商譽等語,為被告等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
第250 、251 頁),所應審究者為:㈠原告程慈吉部分:⒈
系爭商品是否屬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如否,被告老地方公
司是否有商標法第68條第1 款侵害原告程慈吉商標權之情形
?⒉被告老地方公司販賣、陳列系爭商品有無侵害系爭商標
之過失?⒊原告程慈吉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及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
由?若有,其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⒋
原告程慈吉依商標法第69條第1 、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老
地方公司未經原告程慈吉同意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販賣,或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含有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
標字樣之商品,並應將持有尚未售出之含有相同或近似於系
爭商標字樣之商品全數銷毀,有無理由?㈡原告愛寵公司部
分:⒈系爭商品有無變質、受損而有損害原告愛寵公司商譽
之情事?若有,則系爭商品之變質、受損,是否能排除生產
環境及原料所致?⒉原告愛寵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其損害賠償金
額以若干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商品屬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有
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原告程慈吉不得對被告等主張商標權:
⒈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
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
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
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觀其立法意旨,
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
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
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
入之正當性。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
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
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
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
彼此具有授權或
法律上關係,亦對
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
上字第397 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查被告老地方公司所陳列、販賣之系爭商品係自大陸地區輸
入,為原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50 頁),而由被告等前
於偵查中提出之與孫○○、「AB寵物」及「荊州愛寵小馮」
之微信對話紀錄、107 年9 月22日及108 年1 月5 日之進口
報單、荊州愛寵廠於107 年11月20日之出貨單及107 年12月
22日之公路貨物運輸協議書等資料(本院卷第308 至314 頁
、第342 至400 頁),
堪認被告老地方公司所陳列、販賣之
系爭商品來源確係透過義烏陳向大陸地區之荊州愛寵廠所
購買進口。而原告愛寵公司之貓砂商品,係委由大陸地區荊
州愛寵廠所生產製造,有生產合同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15
頁);再
觀諸原告與被告等於偵查中提出之出貨單(本院卷
第317 、319 、396 、398 頁),可知出貨單之廠商均為荊
州愛寵廠,所記載之地址均為○○市○○區○○鎮○○村四
組,倉管均為楊○○
等情,原告復
自承系爭商品之外觀確實
為原告愛寵公司貓砂商品之舊包裝等語(本院卷第248 頁)
,足見被告老地方公司所陳列、販賣之系爭商品與原告愛寵
公司所販賣之標示有系爭商標之貓砂商品來源同一,均是由
荊州愛寵廠所生產製造。至原告等雖主張被告老地方公司所
販賣之貓砂呈綠色,與原告愛寵公司所販賣之貓砂係呈米白
色不同,故被告老地方公司所售之系爭商品應非真品等語,
惟荊州愛寵廠所生產製造之貓砂商品除原味外,另有販售綠
茶口味,此觀被告等提出之新聞報導資料(本院卷第171 至
172 頁)及原告等提出之出貨單品項上明載「小喵同學綠茶
」、「小喵綠茶」(本院卷第317 、319 頁)、生產合同上
記載「綠茶」(本院卷第315 頁)等字樣即明。是原告等徒
以貓砂顏色不同,即主張被告老地方公司所陳列販賣之系爭
商品並非真品,要難採信。
⒊又觀諸上開生產合同,可知原告愛寵公司與荊州愛寵廠間具
有委託代工之關係(本院卷第315 頁),而系爭商品外包裝
係記載「本產品由ASIA LOVEPET PET PRODUCTS LIMITED 監
製台灣愛寵公司技術授權荊州愛寵寵物用品廠製造」(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2517 號卷第73頁),荊州
愛寵廠公司產品大全亦載有「ISO 質量
認證出口多個國家」
、「廠家直銷LOVECAT 原味豆腐貓砂」、「小喵同學玉米貓
砂植物貓砂」之字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
21600 號卷第553 至555 頁),已明確記載原告愛寵公司與
荊州愛寵廠間具有授權關係。參以,系爭商標之圖樣與大陸
地區「小喵同學」商標之圖樣相同,而荊州愛寵廠之法定代
理人及大陸地區「小喵同學」商標權人均為楊○○,有智慧
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商標詳細內容及公司資料附卷
可參(
本院卷第33、265 頁、第279 至285 頁),且原告等提出之
出貨單上甚且記載經理為原告程慈吉(本院卷第317 頁),
倘原告程慈吉或愛寵公司與荊州愛寵廠間不具有授權關係,
又豈有任由荊州愛寵廠之法定代理人楊○○註冊大陸地區「
小喵同學」商標,並將該商標標示於該款豆腐貓砂外包裝,
外銷世界多國,而不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且仍繼續委託荊州
愛寵廠繼續生產製造原告愛寵公司之貓砂商品之理,足見原
告程慈吉或愛寵公司與荊州愛寵廠間具有一定經濟上或法律
上關係存在,荊州愛寵廠所生產製造之系爭商品當係由原告
程慈吉或愛寵公司所同意或授權甚明。至原告等雖主張荊州
愛寵廠已提出聲明書聲明並未將商品售予其他通路商,故被
告老地方公司所販賣之系爭商品並非原告等所授權製造,應
非真品等語,而原告所提出之聲明書,固記載荊州愛寵廠所
生產之小喵同學系列產品為臺灣愛寵公司於本廠代工產品,
本廠並未售予其他通路商家(本院卷第95頁),惟原告與荊
州愛寵廠所簽立之生產合同並無荊州愛寵廠不得將所生產、
製造之「小喵同學」貓砂售予他人之約定(本院卷第315 頁
),且被告等所提出之出貨單品項上明載「客戶義烏陳○」
、「小喵同學原味」、「小喵同學綠茶」(本院卷第396 、
398 頁),足見荊州愛寵廠確有將「小貓同學」貓砂商品販
賣予原告愛寵公司以外之人,上開聲明書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是原告以上開聲明書,即主張被告老地方公司所售之系爭
商品未經其授權,要難採信。
⒋原告雖另主張有消費者反應向被告老地方公司購買之系爭商
品有長蟲、結塊等瑕疵(本院卷第87至93頁),已構成真品
平行輸入之例外等語。
惟查,被告等向荊州愛寵廠詢問為何
豆腐貓砂會有長蟲的情形,
業據該廠說明「首先是原料問題
」、「有些做豆腐貓砂的實際上用的是木薯粉,黃豆渣等原
料,這些原料本身就會滋生蟲子」、「但是豌豆渣做出來的
貓砂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有可能香味會吸引蟲子過來,但
不是滋生的蟲子」等語(本院卷第189 至第191 頁),此
核
與原告愛寵公司之客服人員在消費者反應貓砂有小蟲之情況
時,即說明「如果還沒拆封或倒出就發現裡面有蟲,可能是
工廠生產時的開放環境及天然的原料吸引多少飛蟲來產卵」
、「環境會吸引飛蟲來產卵,這種蟲蟲對貓咪沒有危害,不
用擔心」、「畢竟用的原料是天然的,就像米也會有米蟲」
、「天然的東西一定會吸引昆蟲,也不是絕對有蟲來產卵,
是會有機率產生,小編已反應給工廠注意並解決這樣的問題
」(本院卷第177 至185 頁)等情大致相符,
堪認不論是原
告愛寵公司所販賣之貓砂商品抑或系爭商品,都可能有蟲子
之問題,此係因天然原料或工廠開放環境所致,並非系爭商
品流通於市場後,始發生之變質或受損,自無權利耗盡原則
例外之適用。
⒌綜上,系爭商標與大陸地區「小喵同學」之商標權人雖非同
一,然原告程慈吉以相同圖樣授權他人(即楊○○)於大陸
地區註冊商標,本質上排他權之發生係源自同一權利人,原
告程慈吉或愛寵公司與荊州愛寵廠間具有一定經濟上或法律
上之授權關係,對於被告老地方公司陳列、販賣荊州愛寵廠
所生產製造之系爭商品,亦生權利耗盡之結果;況且,系爭
商品之蟲子問題,亦非系爭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始發生之變
質或受損,並無權利耗盡原則例外之適用,原告程慈吉不得
對被告等主張商標權。
是以,原告程慈吉主張被告老地方公
司所陳列販賣之系爭商品侵害其商標權,而請求被告等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排除侵害,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系爭商品並無損害原告愛寵公司商譽之情事:
原告愛寵公司雖主張系爭商品因有結塊、長蟲之瑕疵,導致
消費者認為原告愛寵公司之貓砂產品品質低劣,嚴重減損原
告愛寵公司苦心經營之商譽等語,惟承前所述,不論是原告
愛寵公司所販賣之貓砂商品抑或系爭商品,其商品來源均同
為荊州愛寵廠,且均可能有蟲子之問題,此係因天然原料或
工廠開放環境所致,並非因被告老地方公司所陳列販賣之系
爭商品品質低劣之緣故。因此,原告愛寵公司主張其商譽受
有損害,而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㈢系爭產品既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亦無損害原告愛寵公司
商譽之情事,則本件其餘爭點(原告程慈吉請求排除及防止
侵害有無理由、被告老地方公司有無故意過失、被告等應否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等),即無
逐一論駁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
綜上所述,系爭商品屬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有權利耗盡原
則之適用,而系爭商品有長蟲問題,係因天然原料或工廠開
放環境所致,並非系爭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始發生之變質或
受損,自無權利耗盡原則例外之適用,亦無損害原告愛寵公
司商譽之情事,原告程慈吉不得對被告等主張商標權,原告
愛寵公司亦不得以商譽受損為由,向被告等請求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及排除侵害。從而,原告依商標法第68條第1 項第
1 款、第69條第1 至3 項、第71條第1 項第2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程慈吉、愛寵公司各50
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以及請求被告老地方公司未經原告程
慈吉同意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含有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品,並應
將持有尚未售出之上開含有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
品全數銷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