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彩虹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璧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 伍佰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 財產權請求登報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 萬502 元,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