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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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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原   告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吳俐瑩律師 被   告 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最末行關於「第0808號公證書」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0818號公證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