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原 告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吳俐瑩律師
被 告 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最末行關於「第0808號
公證書」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0818號
公證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