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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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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未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上訴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