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
上訴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