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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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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陳逸融律師 輔 佐 人 盧志捷 被 上訴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朱仙莉律師       林志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5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發明第I522602 號「可寫入編號之胎 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 國105 年2 月21日至117 年8 月28日,上訴人並於107 年6 月19日提出專利更正申請書,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核准更正公告在案(本件上訴人以107 年6 月19日更 正本作為本件專利權範圍,以下所稱系爭專利」即指該10 7 年更正本,不再贅述為更正後系爭專利)。被上訴人未 經上訴人同意,所販售之「胎壓感測器設定器」及「通用型 胎壓感測器」(以下合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10之專利權範圍,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權。擇一依專 利法第96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一部請 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息,並依 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請求命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不得使用上訴人所有系爭 專利,以及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系爭產品。 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㈣上開第三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業經智慧局作出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經本院行政判決維持原處分(上訴 中尚未確定)。被證16-8從未教示應採取與被證16-3技術手 段相反之研究方向,不存在反向教示;被證16-8具有判斷傳 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的編號是否相同的功效,被證16-12 揭示 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的ID是否寫入,如未完成則重複寫入,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技術特徵已為前開引證之組合 所揭露,又前開引證的技術領域具關連性、功能作用具共通 性,此間有組合動機,故被證16-1、2 、3 、8 之組合, 或被證16-1、2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12之組合,或 被證16-1、7 、8 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被證16-1、2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8、12之 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另系爭產品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文義範圍,且被上訴人並未 在臺灣境內生產或銷售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之內容(如附圖一所示): 習用之胎壓偵測系統,其胎壓偵測主機係利用一辨識號碼設 定裝置,設定各胎壓偵測器之辨識號碼。該辨識號碼設定裝 置係利用其一高頻接收器先讀取一新的胎壓偵測器其辨識號 碼後,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再將所讀取的辨識號碼經過一控 制器及一下載連接器寫入該胎壓偵測主機。然而,由於不同 汽車製造商之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無法彼此相容,單一辨識 號碼設定裝置僅能針對特定胎壓偵測器進行讀取及設定,讓 使用者若欲進行更換胎壓偵測器時,必須回到配有該辨識號 碼設定裝置之維修廠,造成使用者不便。為了解決目前的胎 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 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 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 致使用不便的問題,本發明係提出一種可修改或寫入編號的 感測器,以取代舊有之胎壓偵測器,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 可以不必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讓使用者不必回到特定的維修 廠進行胎壓偵測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以讓多數 的維修廠可以不必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 省維持成本(見原審卷六第2617至2618頁)。 ㈡專利有效性證據之說明: 被證16-1為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被證16-2為92年1 月 14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B1 號專利案「TIRE AIR PRESSUR E MONITORING APPARATUS AND EXTERNAL COMMUNICATION APPARATUS 」(見原審卷六第2633至2641頁);被證16-3為 93年5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B2 號「TIRE CONDITION MONITORING APPARATUS」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642至2650 頁,如附圖二所示);被證16-7為95年6 月22日公開之美國 第2006/0000000A1號「METHOD AND DEVICE FOR TREATING A SET OF COMPONENTS FOR THE WHEEL OF A VEHICLE」專利案 (見原審卷六第2690至2703頁,如附圖三所示);被證16-8 為94年9 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B2 號「TIRE PRESSUR E MONITORING SYSTEM 」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704至2709 頁,如附圖四所示);被證16-9為94年7 月26日公告之美國 第0000000 B2號「TIRE PRESSURE SENSOR UNIT , TIRE PRE SSURE MONITORING SYSTEM , AND METHOD OF REGISTERING IDENTIFICATION CODE OF TIRE PRESSURE SENSOR UNIT」專 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710至2719頁);被證16-12 為92年12 月11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A1號「ID REGISTRATION METHOD FOR TIRE PRESSURE SENSOR , ID REGISTRATION APPARATUS , ID REGISTRATION TOOL F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 AND TIRE WITH AIR PRESSURE SENSO R 」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765至2880頁,如附圖五所示) ;被證16-13 為2006年Freescale Semiconductor 公司出版 之MPXY8020A 及MPXY8040A 產品技術資料影本。上開證據之 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為:「⒈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 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 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 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 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 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 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一 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 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 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可 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 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 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 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 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 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 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 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 輪胎狀態偵測器;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 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 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 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 器。」(見原審卷五第2326至2327頁)。 ⒉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6-3說明書第2 欄第40至47行、第3 欄第10至64行及 圖1 、4 揭示一傳輸器3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可寫入 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安裝於一車輛本體4 之複數輪胎 2 之一,接收器5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胎壓偵測主機 )安裝於車輛本體4 內(見原審卷六第2643至2644、2647至 2648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 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 ,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 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⑵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18、29至30行及圖4 揭示傳輸 器3 具有一控制電路24、唯讀記憶體23、隨機存取記憶體25 及一壓力感應器20,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 控制,壓力感應器20感測一胎壓值並輸出至控制電路24(見 原審卷六第2644、264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 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 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技 術特徵。 ⑶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4 揭示一傳輸電路26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傳送模組)連接控制電路24(對 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控制電路 24之控制,將壓力感應器20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 安裝於車輛本體4 內之接收器5 ;一接收電路21,係連接控 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說明書第3 欄第63至64 行揭示一電池作為傳輸器3 之電力來源(見原審卷六第2644 、2648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傳送模組 ,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 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 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 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 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 ⑷因此,被證16-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6-3 未明確揭示「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 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 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 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 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 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 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 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但上開差異特徵已為 被證16-8所揭露。 ⑸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 第13行、第3 欄第56至第4 欄第15行及圖2 、3 、4 揭示一 服務工具24(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設定器)透過UHF 與 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 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可寫入編 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 23;圖2 、圖3 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一輸入輸出介面36,包 含一顯示器25及鍵盤26,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碼; 一微控制器30,連接於輸入輸出介面36,可讀取輸入輸出介 面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以形成一設定訊號;一LF傳輸器33, 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 器單元,可知感測器單元具有無線接收介面,可接收該ID碼 設定訊號,並具有記憶體以儲存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服 務工具24另具有一RF接收器31可接收感測器單元之傳輸,且 服務工具24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 新感測器單元,於安裝完成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後(被證16 -8圖4 步驟50、51),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 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見原審卷六第2705至2708頁)。 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 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 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 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 收或設定該編號;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 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 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 編號設定訊號;…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 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 術特徵。因此,被證16-3及16-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 部技術特徵。 ⑹被證16-3、8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 且兩者皆是以命令器或服務工具對胎壓感應器進行設定,其 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8教示將舊有感測器單元之ID 碼複製寫入至新的感測器單元,可不用更動車內控制模組20 所儲存之ID碼與輪胎位置之關聯,以提高更換作業之效率, 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自具有動機將被 證16-3、8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 證16-3、8 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⑺此外,被證16-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記載胎壓偵測主機利用一 辨識號碼設定裝置,設定各胎壓偵測器之辨識號碼,該辨識 號碼設定裝置再將所讀取的辨識號碼經過一控制器及一下載 連接器寫入該胎壓偵測主機;被證16-2揭示一種輪胎空氣壓 力監視裝置,包含複數個安裝於交通工具之輪胎內的傳訊器 以及一安裝於交通工具主體上之接收器,每一傳訊器負責以 無線傳輸之方式傳送其所在輪胎之內部空氣壓力的資料,接 收器將儲存於揮發性記憶體內的資料以無線方式傳送至該 外部通信裝置;被證16-9揭示輪胎壓力傳感器單元的傳感器 單元主體設置有外部信號輸入端子,用於重寫存儲在唯讀記 憶體中的識別碼ID,在更換輪胎時重寫傳感器單元的識別碼 ID,使其與在更換之前的傳感器單元的識別碼ID相同;被證 16-13 為輪胎監控傳感器,包括設置在一個單晶片之可變電 容壓力感應元件、溫度感應元件及接口電路。上述證據同屬 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都具有無線傳輸 之相關功能,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車的胎壓偵測主機,其功 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而具備與被證16-3、8 組合之動機,既 然被證16-3、8 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則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 合,當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⑻上訴人所述不可採之理由: ①上訴人主張:被證16-8已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的技術特徵, 被證16-3揭露接收器可接收編碼進行註冊,顯見兩者對ID碼 之接收方式存在矛盾應有反向教示云云查,所謂「反向 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已知元件之組合或教示該已 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技術所 揭露之技術內容,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就該發明所欲解決之 問題,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至 於先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前 技術與系爭專利在所欲解決問題主觀上略有不同,並非必然 表示存在有反向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該技 術領域人士採用該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最高行政法院10 3 年度判字第11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66行至第2 欄第3 行揭示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 的感測單元後,控制模組(相當於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 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此功效即為系爭專利強調之功效 ),以提供簡單有效的更換胎壓偵測器程序(見原審卷六第 2707頁),並未明確揭示控制模組排除或取消設定或更改之 功能,且在安裝任何感測單元前,控制模組內未有任何感測 單元資料,感測單元的ID碼仍需先設定至控制模組,縱使被 證16-8之控制模組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將被證16-3接收 器可接收編碼之功能結合被證16-8之控制模組,其技術本質 上並非不相容,被證16-8既未排除與被證16-3之組合之可能 ,亦未教示其與被證16-3之組合在技術本質顯不相容,甚至 從未教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所欲解決之問 題,應採取與被證16-3之技術手段相反研究方向。則上訴人 主張被證16-8及被證16-3相關之組合具反向教示尚不足採。 ②上訴人又稱:被證16-8僅揭露「服務工具用以複製一已損壞 感測單元之ID碼至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並未揭示「將完 成寫入之編號ID傳遞至控制器」,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判 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編號是否相同之作用功效,自未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 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 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 術特徵云云。然查,被證16-8圖2 、圖3 、說明書第2 欄第 63行至第3 欄第14行、第4 欄第5 至15行揭示服務工具24具 有一輸入輸出介面36,包含一顯示器25及鍵盤26,供使用者 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碼;…一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 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服務工 具24另具有一RF接收器31可接收感測器單元之傳輸,且服務 工具24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新感 測器單元,於安裝完成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後,可使用步驟 40至43相同的測試程序重新測試每個感測器單元以確保感測 器單元功能是否正常,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在步驟52中列 印感應器單元測試和更換結果的最終報告,其中步驟41中, 使用服務工具24詢問感應器單元,可發送喚醒命令並從輪胎 更換或修理的每個感應器單元接收ID碼( 第3 欄第21至24行 ) ,自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 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 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 該控制器」,另被證16-8說明書圖4 步驟52中列印感應器單 元測試和更換結果的最終報告,自可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 舊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故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③上訴人另稱:系爭專利的胎壓偵測主機無需再紀錄或更改「 新的」胎壓偵測器的ID,其仍以「舊的」ID碼與新的胎壓偵 測器溝通,故舉凡引證之胎壓偵測主機(車內的行車電腦) 會記錄或註冊「新的」胎壓偵測器的ID均與本發明無涉云云 。然其並未具體指明本件究竟是何引證與系爭專利無涉,況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是記載「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 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對於 上開內容,上訴人於本院110 年1 月25日準備程序自承:系 爭專利請求項1 的胎壓偵測主機對於新的跟舊的胎壓偵測器 都要辨識,但我們不可能把新的跟舊的胎壓偵測器都放在同 一個輪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9 頁),顯見新的胎壓偵測 器ID也有紀錄在胎壓偵測主機中始能進行辨識,故上訴人稱 「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無須紀錄新的ID」之主張顯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記載不符,自不可採。又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 第66行至第2 欄第3 行揭示係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 的感測單元後,控制模組(相當於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 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以提供簡單、有效的更換胎壓偵 測器程序,被證16-8同樣能達成系爭專利的發明僅需使用手 持的設定器,而不需考慮不同車輛進入學習模式的操作方式 型態,且無論胎壓偵測主機(車內的行車電腦)記錄或註冊 新的或舊的胎壓偵測器的ID,只要胎壓偵測主機能辨別更新 後的胎壓偵測器ID,完成設定後,使用者僅需直接使用完成 編號寫入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均能達成系爭專利無須再進行 繁複的重新設定動作之功效,故上訴人上開所稱仍無從為有 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⒊被證16-1、2 、3 、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段、圖1 揭示之空氣壓力感 測器10,20,30,40,係安裝於車輛之輪胎內,一輪胎壓力 監測裝置50安裝於車輛本體內(見原審卷六第2766、2853至 2854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 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 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 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 0175] 、[ 0180] 段及圖 1 、2 、9 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對應系爭專利設定器)可 將一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且該ID可供 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對應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辨識空 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 2774、2856至2857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 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 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 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16-12 圖2 揭示ID註冊工具60具有:一條碼讀取單元61 ,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見原審卷六第2767頁),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 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 0175] 、[ 0180] 段及圖 1 、2 、9 揭示一控制單元65連接條碼讀取單元61,以讀取 條碼讀取單元61所接收或設定之ID,再將該ID形成一ID設定 訊號,ID傳輸單元62接受控制單元65之控制,將ID設定訊號 輸出(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6至2857頁),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 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 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 ,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之技術特徵。 ⑸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段及圖1 揭示空氣 壓力感測器10,20,30,40具有:一控制單元15、一可重複 寫入之ID記憶體12、一壓力感測器11,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 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 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 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 壓值」之技術特徵(見原審卷六第2766、2853至2854、2856 頁)。 ⑹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 0]段及圖1 、2 、9 揭示之傳輸電路13,係連接控制單元15 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11之感測結果,透 過傳輸天線16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內之輪胎 壓力監測裝置50(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3至 2854、28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送 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 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⑺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 0]段及圖9 揭示傳輸/ 接收電路13a ,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 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接收ID設定訊號,控制單元15再依 據所接收之ID設定訊號將ID儲存於ID記憶體12,以將ID寫入 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見原審卷六第2774、2853至2854、28 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接收介面,係 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 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 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 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⑻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 0]段及圖1 、2 、9 揭示之電源供應電池14係提供空氣壓力 感測器10所需電力(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3 至2854、28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電 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 力」之技術特徵。 ⑼被證16-1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6-12 未 揭示「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 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 制器」及「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的技術內容。惟 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 、圖34揭示,註冊工 具60中為每個空氣壓力感測器設置ID(圖34中P30 ),並且 將ID發送到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以及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 、30和40(P40 )。接收到ID後,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以及 各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進行ID註冊(P50 )。ID 註冊工具60確定在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和空氣壓力感測器10 、20、30和40中的ID註冊的完成(P60 )是否寫入完成,如 未完成則重新傳輸ID並再寫入(見原審卷一第2864頁、第27 99頁),顯見ID註冊工具具有接收模組以接收空氣壓力感測 器之ID,以確認寫入是否完成。又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0 57] 段第17至19行已揭示ID註冊方式可以無線電傳輸取代有 線傳輸(見原審卷六第2799、2849、2864頁),是以在ID註 冊工具60設置無線接收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的ID碼僅為被證 16-12 的簡單變更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被證16-12 揭示之以訊號線63a ( 圖9 )連接ID註冊工具60與空氣壓力感測器之技術內容簡單 改變為ID註冊工具60以無線接收模組接收空氣壓力感測器所 傳送出完成寫入的ID碼,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6-12 揭示之技術簡單改變所 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⑽被證16-12 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16 -1、2 、3 與被證16-12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 之關聯性,亦均具有線或無線傳輸之相關功能,將感測結果 傳送給汽車的胎壓偵測主機,是上開證據在功能或作用具共 通性,而有結合動機。因此,被證16-1、2 、3 、12之組合 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⑾上訴人雖稱:被證16-12 判斷ID是否寫入完成需要透過監視 裝置進行確認,而非利用ID註冊工具60進行ID碼的回傳進行 確認,且上述的ID碼是新的ID碼,與系爭專利是將舊的ID碼 寫入新的胎壓偵測器不同,被證16-12 亦未揭露如何判斷空 氣壓力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之註冊是否成功之技術手 段,自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 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 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 該控制器。」技術特徵云云。然查,如上第( 9)點所述,被 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4揭示,註冊工具60確定 在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和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和40中 的ID註冊的完成(P60 )是否寫入完成,在沒有完成ID註冊 的情況下(圖34中P60 :否),重複執行步驟P 40和後續處 理。在ID註冊完成的情況下(圖34中P60 :是),監視設備 50被切換為正常模式(P70 ),並且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 、30和40中的每一個也被切換為正常模式(P80 ),然後ID 註冊操作結束,顯見被證16-12 確已揭露如何判斷空氣壓力 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之註冊是否成功之技術手段。再 者,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 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 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 器」,胎壓偵測主機既然能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 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則只要能判斷可寫入編號的輪胎 狀態偵測器的編號是否寫入完成即可。被證16-12 採用相同 技術手段,同樣能解決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 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之 發明目的,故上訴人所述理由不可採。 ⒋被證16-1、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⑴被證16-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 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 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 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 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 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 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 該編號設定訊號;…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 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 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 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⑵另查,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 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1 、2 揭示一感測器 單元23,安裝於一車輛10之複數輪胎22及21之一,控制模組 20安裝於車輛10內(見原審卷六第2705、2707至2708頁)。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 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 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 機」技術特徵。 ⑶被證16-8說明書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 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一服務工 具24透過UHF 與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 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 辨識感測器單元23;一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 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可知感測器單 元具有無線接收介面,可接收該ID碼設定訊號,並具有記憶 體以儲存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見原審卷六第2706至2708 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 測器具有: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接收介面,接收該 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 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 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⑷被證16-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其未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 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 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 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 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 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 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之技術特 徵。 ⑸惟被證16-7說明書第[ 0072] 、[ 0073] 、[ 0074] 、[ 00 77] 段落及圖4 、7 已揭示資訊媒體7 、8 、9 具有一微處 理器14、一壓力感測器16,連接該微處理器14,以接受該微 處理器14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發送/ 接收器12,連接 該微處理器14以接受該微處理器14之控制;一電池15,提供 資訊媒體7 、8 、9 操作所需的電力(見原審卷六第2692、 2694、2698至2699頁),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可 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 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 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 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 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 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 」的技術特徵。 ⑹被證16-7、被證16-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送模 組…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 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內容,惟被證16-1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4 行至第4 頁第10行及圖4 已揭 示習用的胎壓偵測器74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安 裝於汽車本體80內之胎壓偵測主機72(見原審卷六第2617至 2618、2632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該感應模組 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 壓偵測主機」的技術內容。 ⑺被證16-1、7 、8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 性,且被證16-7、被證16-8皆是以機器2 或服務工具24讀取 胎壓偵測器原本之設定資料並寫入至新的胎壓偵測器,其功 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1所載之先前技術載明胎壓偵測 器將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車內之胎壓偵測主機,為所 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具有動機將上開證據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 明,故被證16-1、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內容為:「⒑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 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 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 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 車本體內;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的一接收介面;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 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 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以 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 之舊有編號。」(見原審卷五第2329至2330頁)。 ⒉被證16-1、2 、8 、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 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 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一複製損壞的胎壓感測器單元ID並 寫入至更換的胎壓感測器單元的步驟(見原審卷六第2706至 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一種寫入胎壓偵測 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技術特徵。 ⑵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37至43行、第3 欄第21至24行及圖 1 、3 、4 揭示服務工具24可讀取一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 碼,該ID碼供車輛10內之控制模組20辨識該感測器單元(見 原審卷六第2705至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 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 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 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技術 特徵。 ⑶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服務工具 24複製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並傳輸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 的接收介面,以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記憶體(見原審 卷六第2706、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從該設 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 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14行至第3 欄第36行、第4 欄第5 至15行及圖4 ,服務工具24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 製寫入至更換的新感測器單元,於安裝完成更換新的感測器 單元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測 試結果輸出(見原審卷六第2706、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 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 ⑸被證16-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差異在於,未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 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特徵。惟,被證16-9圖3 揭示 一專用寫入裝置4 有線連接於感測器單元10之外部信號輸入 端子22(見原審卷六第2713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 「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 接收介面」之技術特徵。 ⑹被證16-8、9 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與被證16-9之專用寫入裝置4 皆係對 胎壓感測器單元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8、 被證16-9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被證16-8 、9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⑺被證16-1、2 與被證16-8、9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 領域之關聯性,且均具有線或無線傳輸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 車的胎壓偵測主機,或對胎壓感測器進行資料寫入設定之相 關功能,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8、9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被證16-1、 2 、8 、9 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 ⑻上訴人雖稱:被證16-8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該設定器 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 」之技術特徵,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0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 與舊編號是否相同之作用功效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 10僅記載「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 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並未界定「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 舊有編號是否相同」,更何況被證16-8圖4 步驟52、第4 欄 第10至15行,亦已揭示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 ID碼,並將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結果輸出,當然具有判斷傳 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故上訴人主張不 足採。 ⒊被證16-8、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 ⑴如前所述,被證16-8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 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 的技術內容。 ⑵惟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段及圖9 揭示一ID註冊工具 60透過連接器64a 、64b 、64c 、64d 及訊號線63a 、63b 、63c 、63d 有線連接至一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 的接收介面13a 、23a 、33a 、43a (見原審卷六第2774、 2856頁),已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 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特 徵。 ⑶被證16-8、12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與被證16-12 之ID註冊工具60皆係對 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共通性,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8、12組合以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被證16-8、12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⑷上訴人雖稱: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業經美國專利商標局(下 稱USPTO )審酌後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實質上應具有進步 性云云。惟查,上訴人已自承系爭專利於USPTO 已歷經三次 單造再審查程序,多次更正刪除請求項,審查基礎已有不同 ,且專利係採屬地主義,各國專利法制及其審查基準各有不 同,且個案審查時所檢索比對的先前技術亦互有差異,故即 使其他國家對某發明授予專利權證據,尚難逕行採為本件有 利之認定,故上訴人上開主張實不足採。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不具進步性,則有關系爭產品是否落 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範圍、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上 訴人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理由等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 。 四、綜上所述,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 組合,或被證16-1、2 、3 、12之組合,或被證16 -1 、7 、8 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 16-1、2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8、12之組合,均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因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 被上訴人自無構成專利法或民法之侵害專利權可言,是上訴 人擇一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一部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65 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 求命被上訴人不得使用上訴人所有系爭專利,以及為製造、 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 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