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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子威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