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反訴被
上訴人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子威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