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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陳嘉朗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 被上訴人  長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壽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起訴與上訴,均主張被上訴人於網路上公開販賣「數位毛刷 式焊道處理機CL-2000」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上訴 人中華民國發明第I668338B號「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下稱 系爭專利)專利權,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依據 前揭說明,本院依法有專屬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與主張: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在其網頁上公開販 賣系爭產品,經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後,委請財團法人中華 工商研究院(下稱工研院)進行鑑定,依鑑定報告結論認定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 、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 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倘 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立即回收銷毀;3.被上訴人不得 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刊登、陳列或散布侵害系爭專利之   物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  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網頁或其他任何傳播 媒體為廣告之行為。已刊登、陳列或散布之文書及任何廣告 之行為,應立即下架、撤銷;4.第1項請求上訴人供擔保, 請准假執行。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 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至4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倘  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立即回收銷毀;4.被上訴人不得 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刊登、陳列或散布侵害系爭專利之   物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  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網頁或其他傳播媒體 為廣告之行為。已刊登、陳列或散布之文書及廣告之行為, 應立即下架、撤銷。其主張略以: 1.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 ⑴乙證2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①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 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 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係呈電性連 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係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 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係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 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第一、二收放電裝置,具有依電 流方向轉換而隨之變換其於進行電解拋光時之電極極性。再 者,所謂電極者,係指與電解溶液發生氧化還原反應之位置 ,有陽陰之分,進行電解過程中,獲得電子、發生還原反應 者,其為陽極;失去電子發生氧化反應,則為陰極,且必能 與電解溶液進行交換電子反應之材質,始得成為電極。傳統 之電解拋光是以被拋光之工件充作陽極,不溶於電解液之金 屬為陰極,如乙證2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結構上採「第 一、二收放電裝置及工作,並以第一、二收放電裝置交互作 為陰陽極」,顯與乙證2之結構不同。  ②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 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 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 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 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 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 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 功能」技術特徵。根據乙證2第6頁第1至2行、第5頁倒數第3 行可知,乙證2之脈衝電源係交流式脈衝電源,其與系爭專 利所採用大小不變之直流電源,電性、功能及作用均不同。 根據乙證2第5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教示電化學拋光技術領 域,已揚棄採用直流電源,而改採脈衝電源。基於乙證2所 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將被勸阻而不會採用直流電源。 ③根據乙證2第5頁倒數第3行,認須結合脈衝電源及改變電流 大小與方向,始具降低拋光溫度之功能,而依此技術領域之 通常知識,對電解拋光之工件連接電源之正極,持續施加電 位、增大電流使工件達到活化狀態。因持續增大電流必伴隨 電解液溫度增加,進而影響電解液與電極反應之效率,故改 採脈衝電源,以間歇供電方式,抑制溫度上升。系爭專利為 達成「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須施以連續性之直流電使電 極進入活性極化區,故而採用直流電源較脈衝電源更能發揮 效果。可知引證2改變脈衝電源方向,減少電流密度以降低 溫度,其與系爭專利採用直流電源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 用,均大異其趣。 ⑵乙證4至6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乙證4至6未揭露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係設有一 握持端,而控制件係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 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的電流方向」。查乙證4至6為變頻焊道處理機,而 變頻式焊道處理機為交流電源,此由「變頻」一詞可知,顯 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及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不同。乙證4至6標示之亮光處僅係切換電壓大小之 指示燈,其與請求項1「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 電流方向」特徵不同。 2.系爭專利請求項2、4、6至9均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系爭專利之獨立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4、6至9均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 性,其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乙證2之傳統電解拋光與系爭專利相同:   乙證2揭示之脈衝電源用於與電極(73),對應第一收放電裝 置與被電拋光之工件(74)連接,對應第二收放電裝置,在脈 衝電源作動下,會在電極和工件處,依電流方向分別以陰極 或陽極呈現,足證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故乙證2 與系爭專利相同。 (二)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第一與二放電裝置:   乙證2之請求項2、4具體揭露,脈衝執行電路包括多個可控 開關,多個可控開關分為兩組,每組中之可控開關串聯,一 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一端,其與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一 端電連接,作為電流輸入,兩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另一端共 同接地,控制器分別與每個可控開關之控制端連接,用於控 制可控開關之通斷,教示系爭專利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屬於 同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中一對相鄰可控開關之接點,其與屬 於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中,一對相鄰可控開關之接點作為 脈衝執行電路電流輸出端,教示系爭專利之第二收放電裝置 ,控制器通過控制可控開關通斷之時間與順序,改變輸出之 脈衝電流方向之技術特徵。 (三)乙證2之交流電與系爭專利之直流電相同: 乙證2「脈衝電源」是直流電,乙證2優於系爭專利,除可連 續輸出一定恆定電壓之直流電源外,亦可輸出不同大小電壓 之直流電源。再者,乙證2於說明書第5頁之背景技術欄位陳 明,傳統單一電壓之直流電用於電化學拋光,係連續性之直 流電壓,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乙證2為克服單一 直流電壓應用範圍不足處,提出脈衝電源,可調變電壓、周 期與方向,乙證2之技術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倘要達 成系爭專利單一電壓之輸出,僅需設定周期變化頻率,改為 單一與可恆定輸出單一電壓,乙證2在電性、功能與作用不 僅與系爭專利相同,更優於系爭專利。 (四)乙證4至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乙證2於說明書第9頁第6行以下,指出乙證2具有手動模式, 可藉由控制台(5)進行設定之脈衝電流調製參數。此與系爭 專利切換及控制電流方向之技術特徵相同。乙證4至6影片揭 示「第一收放電裝置(13)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132),而 控制件(11)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 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該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之電流方向」。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握持端、控制件及 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 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等技術特徵,可由 乙證2、4至6之組合形成教示。 (五)乙證4至6為變頻焊道處理機與系爭專利相同:   乙證4至6仍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 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係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 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 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技術徵。 (六)乙證4至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相同:   乙證4影片由0至32秒之影片內容中之聲音說明,提出乙證4 至6具有鏡面研磨功能和碳化電解功能,有別於它牌僅有電 壓大小,並可由影片看出透過按壓按鈕,可達成切換鏡面研 磨功能和碳化電解功能之目的。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 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 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 見本院卷第129至142頁之109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兩造不爭執事項如後: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2. 被上訴人在其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兩造主要爭點如後:1.系爭產品是否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2、4、6至9之文義侵權?2.乙證1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乙證1至7之組合,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至9不具進步性?3.倘系爭專 利具備進步性與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100萬元有無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停止製造 、販售並回收、銷毀全部系爭產品,有無理由?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應不得刊登、陳列、散佈系爭產品廣告,並下架、 撤銷已刊登之廣告,有無理由? 二、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準據法: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 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 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 害系爭專利,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云云被上訴人抗 辯稱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等語。準 此,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 使系爭專利之權利前提要件,本院自應探究系爭專利是否合 法有效。上訴人前於107年5月18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智慧局於108年6月28日核准審定 。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106年1月18 日修正公布、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三、本院審理當事人爭點之順序: 本院參諸當事人之主要爭點,首應分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與說明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 專利權;倘成立侵害系爭專利,繼而探討系爭專利是否不具 進步性;最後審究上訴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 求權及回收銷毀系爭產品與下架、撤銷已刊登廣告,有無理 由。 四、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 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 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 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 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 電位電解功能;其提供一種使用於電解拋光設備可逆反電流 方向,俾達到可快速拋光減少耗材之電解拋光功能者(見原 審卷第123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1所示。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 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本院茲說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至9內容如後。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係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 、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 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 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 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 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 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 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 ,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 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 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 2.系爭專利請求項2: 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 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 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 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以手動切換 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 出電流方向。 3.系爭專利請求項3: 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第二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 設有一導電端,導電端夾設一導電工件,令導電工件與第二 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4.系爭專利請求項4: 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 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 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 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5.系爭專利請求項5: 如請求項4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毛刷之沾附區係供沾附電 解液,毛刷之沾附區以來回塗刷方式塗刷於導電工件之待拋 光處,並於控制件於塗刷過程中,改變第一收放電裝置與第 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致使導電工件受塗刷處藉由往復 式電解方式拋光。 6.系爭專利請求項6: 如請求項2所述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7.系爭專利請求項7: 如請求項6所述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 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 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係以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 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以調整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 8.系爭專利請求項8: 如請求項7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變壓器與電源係呈電性連 接狀態,變壓器與該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 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 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 ,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 9.系爭專利請求項9: 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 接狀態,電源開關係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 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 五、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被上訴人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其為一焊道處理機,用 以處理金屬表面之焊道拋光,其技術內容,如附圖2之圖1至 5所示。 六、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一)乙證1之技術內容: 乙證1為智慧局2019年3月7日於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發出之 系爭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乙證1公開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2018年5月18日,其內容可合併乙證2加以參考。 (二)乙證2之技術內容: 乙證2為2009年7月1日公開之大陸地區第000000000號「脈衝 調制電源及具有該電源的電化學拋光裝置」專利案。乙證2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 月18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2 圖式,如附圖3 所示。乙證 2 技術內容一種脈衝調製電源及具有電源的電化學拋光裝置 ,脈衝調製電源包括控制器與脈衝執行電路;控制器用於控 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脈衝執行電路用 於輸出改變方向之脈衝電流。脈衝調製電源能週期性改變輸 出之脈衝電流方向。 (三)乙證3之技術內容: 乙證3為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之申復說明書,乙證3公開日晚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其內容得併乙證2加以參 考。 (四)乙證4之技術內容: 乙證4為2017年3月20日「圳瑋企業有限公司」於臉書(Faceb ook )發布之影片。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Ch un Wei.Enterprise/videos/vb.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type=2&theater。乙證4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4技術內容 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 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4圖式,如附圖4所示 。 (五)乙證5之技術內容: 乙證5為2016年9月6日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公開標題為「 (圳瑋)變頻數位焊道處理機的功能解說」影片,網址:ht tps://www.youtube.com/watch?v=rK7EVr2qe7E。乙證5之公 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 5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 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5圖式,如附圖5所示 。 (六)乙證6之技術內容: 乙證6為2017年3月13日露天拍賣網站公開標題「變頻式雙模 焊道處理機」產品資料,網址:https://goods.ruten.com. tw/item/show?00000000000000。查109年11月30日瀏覽乙證 6網址,目前網頁內容雖已移除,惟原審卷內有網頁之公證 書截圖(見原審卷第347至349頁)。乙證6之公開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6 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 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6圖式,如附圖6所示。 (七)乙證7之技術內容: 乙證7為2018年1月11日公開之我國專利M554029「焊道處理 毛刷結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7圖式,如附圖7所示。本創作係一種 焊道處理毛刷結構,在握管底端連接並連通一多頭轉接件, 並透過多頭轉接件而裝設有多個毛刷組件,藉此以在同一加 工程序中加大焊道處理面積,減少焊道加工的處理時間。再 者,藉由套件套設在多頭轉接件外,藉此以使在焊道加工時 ,可調整套件之上下移動,使焊道處理時調整毛刷之處理面 積,可保護操作人員於使用時避免被焊道處理液體所傷害。 七、專利侵權之判斷: (一)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侵權: 1.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1A: 由系爭產品圖1可知,系爭產品「CL-2000 PRO毛刷式數位焊 道處理機」,用以處理金屬表面之焊道拋光,是以系爭產品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A「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係具有:」。 ⑵技術特徵1B: ①由系爭產品圖1至4及原證4第52至53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 可知,系爭產品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 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 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 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 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 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 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 ②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一電解設備, 其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 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 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 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 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 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 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 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 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 式電位電解功能」。 ⑶技術特徵1C: 由系爭產品圖3及原證4第55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 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 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 向。準此,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第 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 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 制控制件,以切換該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電流方向」。 ⑷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1A至1C,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1 所示。 2.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2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2A「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2B: 由系爭產品圖2、3及原證4第57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 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 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 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以手動切換方式,改變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 項2技術特徵2B「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 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 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 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係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 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 」。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2所示 。 3.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4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技術特徵4A「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4B: 由系爭產品圖3、5及原證4第61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 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 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 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 4技術特徵4B「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 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 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 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3所示 。 4.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6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A「如請求項2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6B: 由系爭產品圖1及原證4第65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之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 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B「電源與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4所示 。 5.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7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7A「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7B: 由系爭產品圖2及原證4第67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 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調整電 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 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 ,可變電阻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是系爭產品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7B「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 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 一可變電阻,變壓器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 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輸出電流量」。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5所示 。 6.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8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8A「如請求項8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8B: 由系爭產品圖1、2及原證4第70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變壓器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 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 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 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是系 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8B「變壓器與電源呈 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 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 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 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6所示 。 7.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9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技術特徵9A「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9B: 由系爭產品圖1、2及原證4第73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 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 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 項9技術特徵9B「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 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 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示,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7所示 。 八、專利有效性之判斷: (一)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 1.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1為智慧局於2019年3月7日,就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發 出之系爭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乙證3為系爭專利申請過程 中之申復說明書,乙證1及乙證3之公開日,雖晚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然其內容得併乙證2,作為判斷系爭 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參考。 ⑴乙證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①乙證2請求項1、9揭示一電化學拋光裝置,裝置包括電極、 電解液槽及脈衝電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解設備 。電極插入電解液槽中,脈衝電源用於與電極與被電拋光之 工件連接,乙證2圖3之脈衝電源與電極(73)連接線,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收放電裝置。 ②乙證2圖3之脈衝電源與工件(74)連接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第二收放電裝置。乙證2之特徵在於脈衝調制電源, 脈衝調制電源之控制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件 ;脈衝調制電源之脈衝執行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控制器用於控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 出之脈衝電流,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之調製參數,包括脈 衝電流大小參數,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 出之直流電流大小。 ③乙證2圖4揭示之調壓模組與脈衝執行電路(2)電路,可知乙 證2之脈衝電流為習知之脈衝(動)直流,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 現之方向,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 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 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 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 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 式電位電解功能」。乙證2之脈衝執行電路必須電性連接一 電源始能運作,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流方向控制裝置 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技術特徵。 ⑵乙證2與4至6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 乙證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 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 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技術特徵。惟乙證4影片10秒 時之截圖、乙證5影片10秒時之截圖及乙證6局部截部,均揭 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一 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如按壓亮光處。乙證2與4至6 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共同性, 其作用及目的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將乙證4至6之設於第一收放電裝置握持端一端,其可藉由 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結合應用於乙證2控制脈衝執行電路 ,改變輸出脈衝電流方向之控制器,其能輕易完成前述乙證 2所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 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與4至6之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乙證2與4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 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 件係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請求 項2、4揭示脈衝執行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其包括多個可控開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2之電路切換模組之電晶體。多個可控開關分為兩組,每 組之可控開關串聯,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一端與另一組串聯 之可控開關一端電連接,作為電流的輸入端,兩組串聯可控 開關之另一端共同接地。控制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 控制件,分別與每個可控開關之控制端連接,用於控制可控 開關之通斷,以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2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與4至6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4與6至9不具進步性: 1.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第一收放電 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 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 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7圖1、2揭示一焊道處理毛刷結構 (100),其包含套管(4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樞設端 ;毛刷(42)之樞設固定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樞 設區;毛刷與套管樞設之一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 沾附區。乙證7第0043段揭示毛刷可為碳纖維所製,而乙證2 、4至7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共 同性,作用及目的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將乙證7之套管及可為碳纖維所製之毛刷,結合應用 於乙證4至6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其能輕易完成乙證4所界定 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4至7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 此,乙證2、4至7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 步性。 2.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電源與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 乙證2請求項2揭示之脈衝執行電路,其必須電性連接一電源 始能運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電源開關簡 單修飾該電性連接以電源與該脈衝執行電路呈通電狀態或斷 電狀態,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界定之附屬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乙證2、4至7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4至7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3.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 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以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 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以調整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 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 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 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實 現一可調整輸出直流電流量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4.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變壓器與電 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 器與可變電阻係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 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 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的電阻值,藉此調整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 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 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電源、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 電阻電性連接,並以調整件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以實現 一可調整輸出直流電流量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5.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電源開關與 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 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 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 (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 及以電源、電源開關、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電性連接 ,實現一可調整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 4至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九、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 範圍,而構成文義侵權。然組合乙證2、4至6,足證請求項1 、2不具進步性;組合乙證2、4至7,足證請求項4、6至9不 具進步性。準此,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依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並請求排除侵害、銷毀侵 害物暨下架、撤銷廣告,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 均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權。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  專利權,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