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陳嘉朗
訴訟
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
被
上訴人 長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壽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
暨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
裁判不服而上訴或
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
非由智慧財產法院
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
本件因上訴人
起訴與上訴,均主張被上訴人於網路上公開販賣「數位毛刷
式焊道處理機CL-2000」產品(下稱
系爭產品),侵害上訴
人中華民國發明第I668338B號「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下稱
系爭專利)專利權,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依據
前揭說明,本院依法有專屬
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與主張: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在其網頁上公開販
賣系爭產品,經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後,委請財團法人中華
工商研究院(下稱工研院)進行鑑定,依鑑定報告結論認定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
、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1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
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倘
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立即回收銷毀;3.被上訴人不得
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刊登、陳列或散布侵害系爭專利之
物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
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網頁或其他任何傳播
媒體為廣告之行為。已刊登、陳列或散布之文書及任何廣告
之行為,應立即下架、撤銷;4.第1項請求上訴人供
擔保,
請准
假執行。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
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至4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2.
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倘
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立即回收銷毀;4.被上訴人不得
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刊登、陳列或散布侵害系爭專利之
物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
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網頁或其他傳播媒體
為廣告之行為。已刊登、陳列或散布之文書及廣告之行為,
應立即下架、撤銷。其主張略以:
1.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
⑴乙證2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①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
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
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係呈電性連
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係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
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係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
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第一、二收放電裝置,具有依電
流方向轉換而隨之變換其於進行電解拋光時之電極極性。再
者,所謂電極者,係指與電解溶液發生氧化還原反應之位置
,有陽陰之分,進行電解過程中,獲得電子、發生還原反應
者,其為陽極;失去電子發生氧化反應,則為陰極,且必能
與電解溶液進行交換電子反應之材質,始得成為電極。傳統
之電解拋光
是以被拋光之工件充作陽極,不溶於電解液之金
屬為陰極,如乙證2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結構上採「第
一、二收放電裝置及工作,並以第一、二收放電裝置交互作
為陰陽極」,顯與乙證2之結構不同。
②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
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
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
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
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
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
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
功能」技術特徵。根據乙證2第6頁第1至2行、第5頁倒數第3
行可知,乙證2之脈衝電源係交流式脈衝電源,其與系爭專
利所採用大小不變之直流電源,電性、功能及作用均不同。
根據乙證2第5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教示電化學拋光技術領
域,已揚棄採用直流電源,而改採脈衝電源。基於乙證2所
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將被勸阻而不會採用直流電源。
③根據乙證2第5頁倒數第3行,認須結合脈衝電源及改變電流
大小與方向,始具降低拋光溫度之功能,而依此技術領域之
通常知識,對電解拋光之工件連接電源之正極,持續施加電
位、增大電流使工件達到活化狀態。因持續增大電流必伴隨
電解液溫度增加,進而影響電解液與電極反應之效率,故改
採脈衝電源,以間歇供電方式,抑制溫度上升。系爭專利為
達成「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須施以連續性之直流電使電
極進入活性極化區,故而採用直流電源較脈衝電源更能發揮
效果。可知引證2改變脈衝電源方向,減少電流密度以降低
溫度,其與系爭專利採用直流電源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
用,均大異其趣。
⑵乙證4至6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乙證4至6未揭露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係設有一
握持端,而控制件係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
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的電流方向」。查乙證4至6為變頻焊道處理機,而
變頻式焊道處理機為交流電源,此由「變頻」一詞可知,顯
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及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不同。乙證4至6標示之亮光處僅係切換電壓大小之
指示燈,其與請求項1「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
電流方向」特徵不同。
2.系爭專利請求項2、4、6至9均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系爭專利之獨立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4、6至9均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
性,其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乙證2之傳統電解拋光與系爭專利相同:
乙證2揭示之脈衝電源用於與電極(73),對應第一收放電裝
置與被電拋光之工件(74)連接,對應第二收放電裝置,在脈
衝電源作動下,會在電極和工件處,依電流方向分別以陰極
或陽極呈現,
足證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故乙證2
與系爭專利相同。
(二)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第一與二放電裝置:
乙證2之請求項2、4具體揭露,脈衝執行電路包括多個可控
開關,多個可控開關分為兩組,每組中之可控開關串聯,一
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一端,其與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一
端電連接,作為電流輸入,兩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另一端共
同接地,控制器分別與每個可控開關之控制端連接,用於控
制可控開關之通斷,教示系爭專利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屬於
同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中一對相鄰可控開關之接點,其與屬
於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中,一對相鄰可控開關之接點作為
脈衝執行電路電流輸出端,教示系爭專利之第二收放電裝置
,控制器通過控制可控開關通斷之時間與順序,改變輸出之
脈衝電流方向之技術特徵。
(三)乙證2之交流電與系爭專利之直流電相同:
乙證2「脈衝電源」是直流電,乙證2優於系爭專利,除可連
續輸出一定恆定電壓之直流電源外,亦可輸出不同大小電壓
之直流電源。再者,乙證2於說明書第5頁之背景技術欄位陳
明,傳統單一電壓之直流電用於電化學拋光,係連續性之直
流電壓,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乙證2為克服單一
直流電壓應用範圍不足處,提出脈衝電源,可調變電壓、周
期與方向,乙證2之技術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倘要達
成系爭專利單一電壓之輸出,僅需設定周期變化頻率,改為
單一與可恆定輸出單一電壓,乙證2在電性、功能與作用不
僅與系爭專利相同,更優於系爭專利。
(四)乙證4至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乙證2於說明書第9頁第6行以下,指出乙證2具有手動模式,
可藉由控制台(5)進行設定之脈衝電流調製參數。此與系爭
專利切換及控制電流方向之技術特徵相同。乙證4至6影片揭
示「第一收放電裝置(13)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132),而
控制件(11)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
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該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之電流方向」。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握持端、控制件及
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
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等技術特徵,可由
乙證2、4至6之組合形成教示。
(五)乙證4至6為變頻焊道處理機與系爭專利相同:
乙證4至6仍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
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係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
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
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技術徵。
(六)乙證4至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相同:
乙證4影片由0至32秒之影片內容中之聲音說明,提出乙證4
至6具有鏡面研磨功能和碳化電解功能,有別於它牌僅有電
壓大小,並可由影片看出透過按壓按鈕,可達成切換鏡面研
磨功能和碳化電解功能之目的。
參、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
院於言詞辯論
期日,依據
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
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
見本院卷第129至142頁之109年12月1日
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兩造不爭執事項如後: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2.
被上訴人在其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兩造主要爭點如後:1.系爭產品是否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2、4、6至9之文義侵權?2.乙證1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乙證1至7之組合,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至9不具進步性?3.倘系爭專
利具備進步性與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100萬元有無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停止製造
、販售並回收、銷毀全部系爭產品,有無理由?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應不得刊登、陳列、散佈系爭產品廣告,並下架、
撤銷已刊登之廣告,有無理由?
二、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準據法: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
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
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
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
害系爭專利,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
云云。
惟被上訴人抗
辯稱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等語。準
此,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厥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
使系爭專利之權利前提要件,本院自應探究系爭專利是否合
法有效。上訴人前於107年5月18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智慧局於108年6月28日核准審定
。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106年1月18
日修正公布、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三、本院審理當事人爭點之順序:
本院
參諸當事人之主要爭點,首應分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與說明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
專利權;倘成立侵害系爭專利,繼而探討系爭專利是否不具
進步性;最後審究上訴人行使
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
求權及回收銷毀系爭產品與下架、撤銷已刊登廣告,有無理
由。
四、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
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
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
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
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
電位電解功能;其提供一種使用於電解拋光設備可逆反電流
方向,俾達到可快速拋光減少耗材之電解拋光功能者(見原
審卷第123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1所示。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
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本院茲說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至9內容如後。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係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
、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
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
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
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
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
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
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
,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
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
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
2.系爭專利請求項2:
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
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
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
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以手動切換
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
出電流方向。
3.系爭專利請求項3:
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第二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
設有一導電端,導電端夾設一導電工件,令導電工件與第二
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4.系爭專利請求項4:
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
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
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
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5.系爭專利請求項5:
如請求項4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毛刷之沾附區係供沾附電
解液,毛刷之沾附區以來回塗刷方式塗刷於導電工件之待拋
光處,並於控制件於塗刷過程中,改變第一收放電裝置與第
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致使導電工件受塗刷處藉由往復
式電解方式拋光。
6.系爭專利請求項6:
如請求項2所述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7.系爭專利請求項7:
如請求項6所述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
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
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係以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
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以調整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
8.系爭專利請求項8:
如請求項7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變壓器與電源係呈電性連
接狀態,變壓器與該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
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
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
,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
9.系爭專利請求項9:
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
接狀態,電源開關係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
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
五、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被上訴人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其為一焊道處理機,用
以處理金屬表面之焊道拋光,其技術內容,如附圖2之圖1至
5所示。
六、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一)乙證1之技術內容:
乙證1為智慧局2019年3月7日於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發出之
系爭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乙證1公開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2018年5月18日,其內容可合併乙證2加以參考。
(二)乙證2之技術內容:
乙證2為2009年7月1日公開之大陸地區第000000000號「脈衝
調制電源及具有該電源的電化學拋光裝置」專利案。乙證2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 月18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2 圖式,如附圖3 所示。乙證
2 技術內容一種脈衝調製電源及具有電源的電化學拋光裝置
,脈衝調製電源包括控制器與脈衝執行電路;控制器用於控
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脈衝執行電路用
於輸出改變方向之脈衝電流。脈衝調製電源能週期性改變輸
出之脈衝電流方向。
(三)乙證3之技術內容:
乙證3為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之申復說明書,乙證3公開日晚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其內容得併乙證2加以參
考。
(四)乙證4之技術內容:
乙證4為2017年3月20日「圳瑋企業有限公司」於臉書(Faceb
ook )發布之影片。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Ch
un Wei.Enterprise/videos/vb.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type=2&theater。乙證4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4技術內容
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
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4圖式,如附圖4所示
。
(五)乙證5之技術內容:
乙證5為2016年9月6日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公開標題為「
(圳瑋)變頻數位焊道處理機的功能解說」影片,網址:ht
tps://www.youtube.com/watch?v=rK7EVr2qe7E。乙證5之公
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
5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
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5圖式,如附圖5所示
。
(六)乙證6之技術內容:
乙證6為2017年3月13日露天
拍賣網站公開標題「變頻式雙模
焊道處理機」產品資料,網址:https://goods.ruten.com.
tw/item/show?00000000000000。查109年11月30日瀏覽乙證
6網址,目前網頁內容雖已移除,惟原審卷內有網頁之
公證
書截圖(見原審卷第347至349頁)。乙證6之公開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6
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
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6圖式,如附圖6所示。
(七)乙證7之技術內容:
乙證7為2018年1月11日公開之我國專利M554029「焊道處理
毛刷結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7圖式,如附圖7所示。本創作係一種
焊道處理毛刷結構,在握管底端連接並連通一多頭轉接件,
並透過多頭轉接件而裝設有多個毛刷組件,藉此以在同一加
工程序中加大焊道處理面積,減少焊道加工的處理時間。再
者,藉由套件套設在多頭轉接件外,藉此以使在焊道加工時
,可調整套件之上下移動,使焊道處理時調整毛刷之處理面
積,可保護操作人員於使用時避免被焊道處理液體所傷害。
七、專利侵權之判斷:
(一)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侵權:
1.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1A:
由系爭產品圖1可知,系爭產品「CL-2000 PRO毛刷式數位焊
道處理機」,用以處理金屬表面之焊道拋光,是以系爭產品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A「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係具有:」。
⑵技術特徵1B:
①由系爭產品圖1至4及原證4第52至53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
可知,系爭產品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
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
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
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
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
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
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
②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一電解設備,
其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
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
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
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
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
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
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
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
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
式電位電解功能」。
⑶技術特徵1C:
由系爭產品圖3及原證4第55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
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
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
向。準此,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第
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
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
制控制件,以切換該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電流方向」。
⑷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1A至1C,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1
所示。
2.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2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2A「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2B:
由系爭產品圖2、3及原證4第57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
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
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
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以手動切換方式,改變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
項2技術特徵2B「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
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
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
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係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
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
」。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2所示
。
3.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4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技術特徵4A「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4B:
由系爭產品圖3、5及原證4第61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
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
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
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
4技術特徵4B「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
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
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
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3所示
。
4.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6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A「如請求項2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6B:
由系爭產品圖1及原證4第65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之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
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B「電源與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4所示
。
5.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7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7A「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7B:
由系爭產品圖2及原證4第67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
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調整電
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
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
,可變電阻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是系爭產品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7B「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
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
一可變電阻,變壓器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
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
置輸出電流量」。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5所示
。
6.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8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8A「如請求項8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8B:
由系爭產品圖1、2及原證4第70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變壓器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
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
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
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
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是系
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8B「變壓器與電源呈
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
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
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
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6所示
。
7.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侵權:
⑴技術特徵9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
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技術特徵9A「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
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9B:
由系爭產品圖1、2及原證4第73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
系爭產品之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
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
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
項9技術特徵9B「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
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
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示,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
,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7所示
。
八、專利有效性之判斷:
(一)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
1.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1為智慧局於2019年3月7日,就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發
出之系爭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乙證3為系爭專利申請過程
中之申復說明書,乙證1及乙證3之公開日,雖晚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然其內容得併乙證2,作為判斷系爭
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參考。
⑴乙證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①乙證2請求項1、9揭示一電化學拋光裝置,裝置包括電極、
電解液槽及脈衝電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解設備
。電極插入電解液槽中,脈衝電源用於與電極與被電拋光之
工件連接,乙證2圖3之脈衝電源與電極(73)連接線,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收放電裝置。
②乙證2圖3之脈衝電源與工件(74)連接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第二收放電裝置。乙證2之特徵在於脈衝調制電源,
脈衝調制電源之控制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件
;脈衝調制電源之脈衝執行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控制器用於控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
出之脈衝電流,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之調製參數,包括脈
衝電流大小參數,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
出之直流電流大小。
③乙證2圖4揭示之調壓模組與脈衝執行電路(2)電路,可知乙
證2之脈衝電流為習知之脈衝(動)直流,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
現之方向,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
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
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
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
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
式電位電解功能」。乙證2之脈衝執行電路必須電性連接一
電源始能運作,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流方向控制裝置
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技術特徵。
⑵乙證2與4至6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
乙證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
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
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技術特徵。惟乙證4影片10秒
時之截圖、乙證5影片10秒時之截圖及乙證6局部截部,均揭
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一
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如按壓亮光處。乙證2與4至6
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共同性,
其作用及目的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將乙證4至6之設於第一收放電裝置握持端一端,其可藉由
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結合應用於乙證2控制脈衝執行電路
,改變輸出脈衝電流方向之控制器,其能輕易完成前述乙證
2所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
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與4至6之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乙證2與4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
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
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
件係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
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請求
項2、4揭示脈衝執行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其包括多個可控開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2之電路切換模組之電晶體。多個可控開關分為兩組,每
組之可控開關串聯,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一端與另一組串聯
之可控開關一端電連接,作為電流的輸入端,兩組串聯可控
開關之另一端共同接地。控制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
控制件,分別與每個可控開關之控制端連接,用於控制可控
開關之通斷,以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2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與4至6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4與6至9不具進步性:
1.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第一收放電
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
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
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7圖1、2揭示一焊道處理毛刷結構
(100),其包含套管(4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樞設端
;毛刷(42)之樞設固定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樞
設區;毛刷與套管樞設之一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
沾附區。乙證7第0043段揭示毛刷可為碳纖維所製,而乙證2
、4至7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共
同性,作用及目的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將乙證7之套管及可為碳纖維所製之毛刷,結合應用
於乙證4至6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其能輕易完成乙證4所界定
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4至7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
此,乙證2、4至7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
步性。
2.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電源與電流
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
乙證2請求項2揭示之脈衝執行電路,其必須電性連接一電源
始能運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電源開關簡
單修飾該電性連接以電源與該脈衝執行電路呈通電狀態或斷
電狀態,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界定之附屬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乙證2、4至7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4至7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3.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電流方向控
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
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以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
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以調整電
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
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
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
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實
現一可調整輸出直流電流量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4.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變壓器與電
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
器與可變電阻係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
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
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的電阻值,藉此調整
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
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
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電源、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
電阻電性連接,並以調整件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以實現
一可調整輸出直流電流量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5.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電源開關與
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
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
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
(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
及以電源、電源開關、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電性連接
,實現一可調整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
4至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九、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
範圍,而構成文義侵權。然組合乙證2、4至6,足證請求項1
、2不具進步性;組合乙證2、4至7,足證請求項4、6至9不
具進步性。準此,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依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並請求排除侵害、銷毀侵
害物暨下架、撤銷廣告,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
均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權。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
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院
無庸審究之說明: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
專利權,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