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品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誌霜
送達代收人 林怡廷
被
上訴人 日商雪諾必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宮島裕(MIYAJIMA HIROSH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蔡昀廷律師
童啟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