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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品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誌霜              送達代收人 林怡廷 被上訴人   日商雪諾必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島裕(MIYAJIMA HIROSH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蔡昀廷律師        童啟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