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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泳州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瑞琦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被 上 訴 人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杜綉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 1 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6,500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 11,266,500元、排除侵害及銷毀侵害物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 5萬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88,544元,上訴人已於民國 110年6 月24日繳納166,764元上訴裁判費,不足21,780元尚 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不 足之21,780元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