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泰廷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楊家瑋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參 加 人 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軍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 律師 參 加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訴訟代理人 陳景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起訴與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發明第I36139 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專利權,專利權 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下稱系爭專 利)。故本案訴訟為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 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本件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就兩造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 ,得為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5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所設置 「臺南市政府1999開放資料暨線上申報服務系統」(下稱系 爭系統),侵害其所有之系爭專利,而系爭系統為被上訴人 委託參加人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曦公司)、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快馬公司,而與程曦公司合稱 參加人)設計開發及優化,嗣經參加人黑快馬公司、程曦公 司分別於109年3月30日、同年4月17日具狀聲請參加被上訴 人之訴訟(見原審卷一第277至278、383至385頁),並有系 爭系統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43至250 頁)。是參加人就兩造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事件,顯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已於本院具狀參加訴訟狀在案。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 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 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1.上訴人之請求權基礎: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未經授權,擅自使  用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設置「OPEN台南1999」手機檢舉軟 體(下稱系爭軟體),提供一般市民以具備可攜式多媒體擷 取裝置,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發送至被上訴人之APP檢舉軟 體平台,繼由其處理單位開立罰單,並向舉報者回報,通報 系統之應用方法侵害系爭專利權,經上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 被上訴人,仍繼續為侵權行為,具侵權之故意,依專利法第 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2.侵權標的為系爭系統之應用方法:   系爭專利說明書明確載述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發明目的,主  要係使一般市民遇及亂丟垃圾、違規停車或其他違規待舉報 情事,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所遇及之情況,透過拍攝或 錄影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藉由多媒體擷取 裝置,以網路連結網站或APP所建置之群組分類系統及使用 介面,選擇所欲舉報之群組項目與所在地域,並利用資訊發 送端之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影音資訊於第一時間發送至資 訊整合伺服端,並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載明通報系統包含有 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 ,而子系統為能達到資訊互相傳遞之目的,基本上配備有資 料庫、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被上訴人之 系爭系統由3個子系統所組成,其所使用之應用方法、元件 、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涵蓋,無 論系爭系統以自動化或人工處理均構成文義與均等侵權,本 件侵權標的為系爭系統之應用方法,非僅限於系爭軟體。  3.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   系爭系統包含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至少一資  訊接收端所組成,被上訴人之系爭軟體,其委託參加人所開 發之違規檢舉通報系統,為對外連接民眾資訊發送端,其與 對內連接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之資訊整合伺服端,由被上訴 人透過無線網路連結發布至Googleplay商店與Apple Store 供民眾下載後,以利舉報者能以隨身多媒體擷取裝置,即時 透過網路將電子資訊依「系爭軟體」群組功能分類,傳送至 「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接收系統與資料庫,是被上訴人之 系爭軟體、客服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相當於系爭專利「資 訊整合伺服端」技術特徵,其相互連結所共同執行之應用方 法,具有居中連結舉報者,其與被上訴人轄下各處理單位之 一網路資訊整合傳送與接收之技術,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4.人工派案侵害系爭專利:   系爭專利係指先前檢舉案件均需以電話口頭舉報,且需專人 接聽,並缺乏證據無法及時舉證,系爭專利範圍僅說明資訊 傳遞之應用方法,未強調任何步驟一定是系統設定自動化處 理。民眾以人工將數位化資訊,透過手機網路即時通報至被 上訴人所掌控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後,被上訴人究於何時處理 、以人工或自動化程式處理,係依據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流 程步驟,縱人工派案僅需透過電腦傳送,仍必以訊息碼傳送 ,此為具通常知識者所習得之常識,且無論是用人工處理或 程式設定,均對通報情事所屬地點、性質或其他相關資訊所 分設之群組,具有各自之處理程序,依各群組頁面逐一完成 填載,始能完成完整之通報步驟,被上訴人係對應各群組分 類系統所列之任務執行項目,設置各處理單位,其所使用之 電腦內建有資訊接收系統,始能接收由資訊整合伺服端將群 組分類系統各項目之任務資訊,透過人工分派系統或程式系 統分派給各對應單位,且各單位處理完後,會將處理結果發 送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料庫,民眾始能透過系爭 軟體查詢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資料庫中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 與完成時間點之資訊。準此,人工派案有侵害系爭專利。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   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主 張略以:  1.不應比對人工操作方式與系爭專利: 系爭專利請求項各要件「系統」,如「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雖有內建於手機和電腦之程式, 然需透過兩端之人工操作預設通訊協定,並透過網路傳輸始 能完成發送與接收。「資訊分派系統」為由人工與電腦程式 組成之系統,因電腦均需先由人工使用者操作,可由人工或 由程式設計師透過電腦運算設定,採局部人工或設定程式自 動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資訊時間點與分派處理,故要 完成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達成目的,無須強調是「完全由 人工操作」或「完全由電腦程式全自動」完成。再者,系爭 專利請求項範圍與說明書內容,僅強調透過網路就可「即時 」將電子資訊傳送,除未提到自動化傳送外,亦未強調一定 全人工處理,不可將被控侵權對象中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 技術特徵無關之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納入比對 內容,進行解析比對。  2.系爭專利讀取之範圍:   所謂數位化即時通報,係將所欲通報文字或照片圖檔,經過 智慧型手機或電腦數位化後轉換成電子資訊,再透過網路傳 輸就能達成即時通報之目的,故系爭專利名稱為「數位化即 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係指通報系統包含:資訊發送 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三端之間, 僅需以智慧型手機或電腦透過數位化網路傳送,就可即時將 電子資訊由資訊發送端傳送到資訊整合伺服端,經由資訊整 合伺服端,數位化處理後透過網路傳送可即時傳送到資訊接 收端,再由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處理人員為後續處理與結案 ,系爭專利共同達成數位化通報之系統應用方法。無論是人 工操作或系統設定,僅需經過智慧型手機或電腦數位化後轉 換成電子資訊,透過網路系統與配合部分人力共同處理,再 透過網路傳輸就可達成即時通報之目的,應用方法即可有效 改良先前技術全部由人力處理,工作進度延緩或通報不實缺 點,且均為系爭專利範圍所讀取。 3.系爭系統構成對系爭專利之文義與均等侵權:  系爭系統無論是自動化或部分以人工處理,對應比對系爭專 利範圍獨立請求項1之要件、技術特徵及達成目的,無論是 文義比對,或以均等論擴大解釋,應為系爭專利範圍獨立項 第1項所涵蓋,構成文義侵權與均等侵權。再者,獨立請求 項6、系爭專利圖式第一圖及系爭專利公告本說明書第11頁 17行至第17頁14行,更對應用方法與其所包含之步驟及技術 特徵有詳細說明揭示。系爭系統所揭露之應用方法與執行步 驟,無論是施行技術手段、技術特徵或應用方法包含元件、 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均為系爭專利範圍獨立項第6項 所涵蓋,系爭系統無論是自動化或部分以人工處理,應用系 爭專利應用方法與步驟時,無論是文義比對或均等論擴大解 釋,均在系爭專利獨立項第6項專利範圍內,並構成文義侵 權與均等侵權。 4.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與第97條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賠償金額應以自侵權行為即系爭系統之系爭軟體正式啟   用後,所裁罰之件數與獲取之裁罰金額為基準,並參酌專利  法第97條計算損害賠償。上訴人礙於個人經濟因素,無法支 付大額裁判費,僅先請求賠償金額50萬元,僅為賠償侵權金 額之一部,並請求被上訴人未取得上訴人授權前,應立即停 止其侵權行為,暨下架停止其繼續使用系爭系統之系爭軟體 。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6技術特徵包含手段功能用語:   系爭專利請求項1形式上雖未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或「 步驟用以」用語記載技術特徵,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請求項1之要件所載之內容,仍無法理解「資訊 分派系統」及「資訊處理系統」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暨 及如何達到電子資訊辨識、分派、處理等功能,須參酌專利 說明書內容始能理解,是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包含手 段功能用語。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記載內容固未使用 「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用語,惟觀其記載之內 容,無法理解係以何結構、材料或動作,達到將資訊發送至 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比對分析等功能,而須參酌專利說明 書內容始能理解,是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6包含手段功能 用語。 (二)系爭專利範圍應排除使用人工辨識案件內容與派案之方式: 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段第1行  至第4行、「先前技術」段第5行至第14行、第6頁「發明內 容」第1行至第11行可知,系爭專利目的在於透過數位化方   式達到即時通報、派工之目的,以改善人力處理舉報、派工  之固有通報程序效率不良之問題,故於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 時,自應排除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分派、辨識、比對分析等 先前技術,否則即無從達成上開發明目的。再者,根據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8頁「實施方式」段第13行至第9頁第1行至第3  行、第12行至第18行、第23行至第10頁第2行、關於第二實 施例於第14頁第13行至第15行、關於第三實施例於第16頁第 6行至第9行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之技術,係於每一群組設定   特定之訊息碼,並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資訊  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化 地進行資訊辨識、分類,並將分類後之資訊發送至資訊接收 端對應之特定群組,以達到即時通報、即時派案之效果,且 相關單位處理案件前,系統會再進行一次資訊比對分析,再 同步派表派單,此與以人工方式進行案件篩選、分類、派案 等通報程序所使用之技術特徵完全不同,且兩者所能達到之 功效亦有不同,故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時,實無 法以涵蓋以人工方式進行案件篩選、分派、處理之情形。準 此,無論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發明內容或實施方 式所揭露之內容,均可知系爭專利範圍以系統自動化之方式 完成案件之舉發、分派及處理等系列通報流程,其與人工處 理之技術特徵不同。且人工處理及分派案件為系爭專利所欲 改善之先前技術,解釋系爭專利範圍時,自應排除使用人工 辨識案件內容與派案之方式。 (三)系爭系統由人工執行:   上訴人之109年7月20日書狀提出附件圖示2、3之截圖,係民  眾透過系爭軟體通報案件後,由系統回覆予民眾,向民眾確 認系統已收到通報內容之訊息,此時通報案件尚未派案予處 理單位。同日17時42分59秒,通報案件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 派案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同日晚間19時 許,通報案件完成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審核結 案。書狀附件圖示7所示之畫面,係聯合服務中心人員於通 報案件結案後,就通報過程中有提供電子郵件地址之民眾, 將結案通知透過電子郵件發送予民眾,其與系爭軟體及其資 料庫無關。由處理流程可知,民眾透過系爭軟體通報之案件 ,係先傳送至系爭系統資料庫,由人工進行資訊之確認及篩 選後,再由人工依案件類型派案予相關單位。各階段處理流 程均會因當日案件量及人員工作情形,影響案件通報至分案 之效率。故以上訴人附件圖示為例,自案件通報至資料庫, 及至案件分派予相關單位,始會產生17時33分44秒通報、17 時42分59秒分案之時間落差,無法達到案件經通報即分派處 理之效果。 (四)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根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之技術特徵,包含手段功能用語 之請求項,解釋技術特徵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敘述對應於功 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9頁第12至17行記載、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頁第2行關於 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應用時記載可知,系爭系統係以人工篩 選確認客服資料庫之資訊,以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 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辨識、派案,兩 者技術手段不同,系爭系統並無附加訊息碼、使資訊分派系 統即時進行資訊辨識、分派處理之功能,系爭系統未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所讀取。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包含手段功能用語之請求項 ,解釋技術特徵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 、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 行至第2行、第11頁第3行至第5行、關於第一實施例於第12 頁第18行至第22行、關於第二實施例於第14頁第13行至第15 行、關於第三實施例於第16頁第6行至第9行記載可知,系爭 系統未設置數目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資訊接收端。再者,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之資訊接收端係透過 資訊處理系統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 同時進行處理程序。系爭系統中,並無資訊處理系統用以辨 識、確認,再進行處理程序之功能。 2.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於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 容及其應用方式,指出系爭專利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於收到通 報案件後,透過附加特定訊息碼之技術,將案件即時發送予 處理單位知悉。系爭系統由人工篩選確認案件內容,再以人 工派案之方式,經由兩階段之人工流程,始會將案件通報予 處理單位,除與系統透過資訊碼辨識、自動化發送案件所使 用之方式不同外,系爭系統亦無法達到即刻辨識及分派處理 之效果,兩者使用之技術以及達成之效果均不相同,故系爭 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⑵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倒數第2行、第10頁倒數第3行至 第11頁第2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應用記載可知,系爭   專利透過設置數目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資訊接收端,不同  群組設置特定訊息碼之方式,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 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化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並 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性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且對應之資訊接收端之群組,設置各自之處理程序,以進行 後續處理。系爭系統未設置有與系爭軟體相對應數量之資訊 接收端,且系爭軟體上之單一群組分類可能有複數處理單位 之情形,無法透過設置訊息碼或特定處理程序之方式,使系 統達到即刻辨識案件內容並通報、處理之效果。再者,系爭 系統未先以資訊系統進行電子資訊比對,辨識、確認資訊整 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後,再進行案件處理,無法達成系爭專 利自動化進行案件比對、辨識及確認之效果,系爭系統與系 爭專利使用之技術及達成效果不同。 (五)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包含手段功能用語之請求項,解釋技術特 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 其均等範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2至17行、第10頁 倒數第3行至第11頁第2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應用時、 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一至第三實施例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 6之技術特徵,係利用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 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 化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紀錄及分派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 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 端。系爭系統以人工篩選確認客服資料庫之資訊,以人工鍵 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 以人工辨識、派案,並無附加訊息碼進行辨識、比對、分派 之技術,兩者技術手段不同。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包含手段功能用語之請求項 ,解釋技術特徵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 、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 行至第2行、第11頁第3行至第5行、關於第一實施例於第12 頁第18行至第22行、關於第二實施例於第14頁第13行至第15 行、關於第三實施例於第16頁第6行至第9行記載可知,系爭 專利請求項6之以資訊處理系統比對、分析案件內容後,再 進行處理程序。系爭系統並無先以系統比對分析電子資訊, 再進行案件處理程序之功能,故系爭系統未為系爭專利請求 項6讀取。 ⑶據系爭專利請求項6E可知,系爭系統由民眾透過系統自行查 詢案件處理結果,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資訊整合伺 服端收到資訊接收端之回覆訊息後,主動發送處理結果之回 覆訊息給資訊發送端,兩者技術手段不同。至上訴人附件圖 示7,係聯合服務中心人員審核結案後,就通報過程中有提 供電子郵件地址之民眾,另行以電子郵件通知,非透過系爭 系統發送,其與系爭系統無關。民眾須自行登入系爭軟體查 詢,或另行登入電子郵件帳戶,透過電子郵件帳戶查詢處理 結果,是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文義讀取。  2.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是以透過資訊碼辨識、自動化發送案件, 以達到即時將案件發送予處理單位知悉之效果。系爭系統以 人工篩選確認案件內容,再以人工派案之方式,將案件通報 予處理單位,無法達到即時通報案件予處理單位知悉之效果 ,兩者使用之技術及達成功能均不同,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⑵系爭系統未先以資訊系統進行電子資訊比對,辨識、確認資 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後,再進行案件處理,無法達成系 爭專利自動化以及即時進行案件比對、辨識及確認之效果, 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⑶系爭專利係由資訊整合伺服端主動發送回覆訊息予資訊發送 端。另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7頁至第16頁記載可知 ,系爭專利藉由資訊整合伺服端主動發送回覆訊息予資訊發 送端,使民眾即時知悉通報案件處理結果,其與系爭系統由 民眾自行定期登入系爭軟體或自行登入電子郵件帳戶,獲悉 通報案件處理結果,兩者達成之效果不同,故系爭系統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三、參加人晨曦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系爭系統未侵害系爭專利:   系爭專利說明書強調系爭專利目的在於改善現行人工處理舉 報、派工之效率不佳問題,以數位化方式使通報程序更為快 速。並藉由上訴人系爭專利提及之「資訊整合伺服端」,以 數位化方式達到即時傳送資訊、派工等處理方式。系爭專利 說明書「請求項」、「參考說明書」及「圖式」,均不包含 人工操作,系爭專利範圍限於數位化。且系爭專利之資訊整 合伺服端利用訊息碼之設置,使電子資訊得以即時性地進行 資訊辨識、儲存、分派,並立即將資料發送至資訊接收端, 自與人工篩選、分類、派案之方式不同,系爭專利重在「產 生主動而即時」電子資訊案件分派動作,故專利範圍不包含 人工操作分派。準此,系爭專利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及資訊接 收端之部分程序,應解釋為系統自動處理。因其文義確實有 系統主動執行之意,且說明書中未揭露辨識、紀錄、分派及 儲存等之動作以人工方式執行之實施方式。 (二)上訴人未能證明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專利權範圍,未構成   文義與均等侵權,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與第97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為無理由。縱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   利請求項1、6,惟被上訴人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上訴人未就此提出舉證證明。上訴人就系爭專利於市場上 究竟具備何財產價值及其計算方式,未提出證據供參考。被 上訴人依民眾通報案件開立之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均 依照法律規範授權而行使公權力行為,並無利益可言。 四、參加人黑快馬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系爭軟體為參加人黑快馬公司依據被上訴人於106年所公開  招標「臺南市政府106年OPEN1999 APP優化案」標案規格需 求規範書,得標後自行開發完成。系爭系統非參加人所設計 開發,參加人黑快馬公司僅負責系爭軟體之開發。由需求規 範書第二、四點所載內容中可知,系爭軟體開 發目的僅係 與系爭系統整合,提供市民除傳統電腦外,可另透過智慧型 手機及平板之APP軟體程式進行案件之申報派工及案件查詢 服務。系爭軟體所設計之欄位介面及資料格式,均需符合開 發建置系爭系統之參加人程曦公司所提供之應用程式介面使 用手冊規格,系爭軟體僅為介接民眾與系爭系統間之行動工 具應用程式。關於民眾申報後之案件分派、處理方式、處理 結果與處理中之案件執行狀態等功能,均係於系爭系統中完 成,自與系爭軟體無關,系爭軟體無侵犯系爭專利之可能。 準此,系爭軟體之開發目的,僅為使系爭系統通報機制更為 周全,提升案件處理效率,系爭軟體未侵害系爭專利。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 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 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 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84頁之109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 :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  至117年5月19日止。被上訴人有設置系爭系統,系爭系統為 被上訴人委託參加人設計開發及優化。 2.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   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  路連結,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利用系爭系統進行案 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可透過系爭系統將通報案件填 報,並上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案件資料統一傳輸至系爭 系統資料庫;被上訴人客服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 碼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 成立案件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派案案 件進入案件管理系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 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以人工方式將派案 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 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 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再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二)當事人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點如後:1.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6之專利範圍?2.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時, 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之故意或過失?3.成立系爭系統侵害系 爭專利請求項1、6時,上訴人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二、本院審理順序: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 ,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云云。惟被上訴人與參加人均抗 辯稱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等 語。準此,本院參諸當事人之主要爭點:㈠首應分析系爭專 利與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㈡繼而判斷系爭系統,是否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專利權範圍;㈢倘系爭系統有落入系  爭專利範圍,最後判斷被上訴人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 過失?被上訴人應負擔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目前舉凡舉報、派工等通報程序,其均須透過人力處理,例 如當管轄單位收到民眾陳情通報,一般會派遣巡察人員親至 現場巡察與處理庶務工作,遇及需要維修作業時,須待巡察 人員返回管轄單位後,再行聯絡施工單位派工前往進行維修 作業,整體耗費之時間過長,且易因巡察人員懶散遺忘或漏 記事項,錯失時效,造成成效不彰、效率不佳之問題。再者 ,由於民間之相關庶務工作繁多,管轄單位難以有效透過人 力掌握全數工作進度,確有改良之必要(參照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該系 統包含: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 訊接收端;當遇及待通報之情事時,得利用資訊發送端將該 通報資訊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 資訊,即將資訊再分派發送至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 通報資訊,會即時通知處理人員執行處理程序;待完成處理 後,資訊接收端會將完成處理之回覆訊息經由資訊整合伺服 端而通知資訊發送端;本發明得令通報程序更為便捷快速, 能夠有效掌握處理時限,避免怠工之情事發生,俾提升施工 成效(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6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7項,請求項1、6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上訴人主張系 爭專利請求項1、6受侵害,是本院僅說明請求項1與6之內容 。 1.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容: 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 ,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其中:⑴資訊 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 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 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 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 端之電子資訊。⑵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 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 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 資訊;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 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 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⑶資訊 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 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 ,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 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 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 端。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 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 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2.系爭專利請求項6內容: 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 ⑴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 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 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⑵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 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 將電子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⑶資訊接收端 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後,即針對通 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 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 況與完成時間(點);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 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 成時間(點)。 四、系爭系統技術分析: (一)系爭系統之架構圖: 依黑快馬公司提出「臺南市政府106年OPEN1999APP優化開發 需求規格書」(見原審卷一第293至299頁之參證1),如系 爭系統架構圖、APP串接後端資料架構示意圖,如附圖2所示 。黑快馬公司之派工APP服務系統是用來供民眾下載至民眾 端手機,並與後端之程曦公司所開發之1999派工系統整合, 其間是透過應用程式介面介接溝通。 (二)系爭系統之技術內容: 系爭系統主要技術及操作流程如下: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 裝置將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 資料庫,再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透過智慧型手 機或平板裝置,利用系爭系統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 結果。被上訴人客服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 客服系統資料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成立案 件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派案案件進入 案件管理系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 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 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客服系統資料庫收受案件後,不 會主動通知承辦人員,而是由市府相關人員分別登入客服系 統資料庫及案件管理資料庫後,依據進行案件篩選及分派, 再由承辦人員登入系統處理(見原審卷一第191第23行至193 頁第2行)。可知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 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 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之承辦人員登入案件管理 系統處理案件,非由軟體直接分案、通知承辦人員。相關單 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 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再透過系爭系統查 詢案件處理結果。系爭系統「OPEN台南1999」APP使用步驟 ,如附圖2所示之10個步驟與對應各手機畫面截圖。 五、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6: 按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 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 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項定有明文。據以認定為手段 功能用語技術特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須符合之條件, 包含用語中必須記載特定功能,暨用語中不得記載足以達成 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參照專利侵權判斷要 點2016版第2.7.3.1段落)。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請求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中記載「 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 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 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 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技術特徵 ,雖形式上未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 …」用語記載其技術特徵。惟依實質判斷,其中所記載「資 訊分派系統…分派」、「資訊處理系統…處理」。可知其用 語係記載特定功能,且非記載足以達成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 、材料或動作,故可判斷為包含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 徵之請求項。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請求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中記載「 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 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電子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 屬之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 行比對分析,在確認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技 術特徵,雖形式上未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 驟用以…」用語記載其技術特徵。惟依實質判斷,其用語均 記載特定功能,且非記載足以達成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 料或動作,故可判斷為包含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 請求項。 (三)參酌專利說明書解讀系爭專利之範圍: 1.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 上訴人雖主張所有技術手段,系爭專利已有明確之說明,事 實證明系爭專利是可以用部分系統執行,再加上人工辨識共 同執行云云。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請求項 1之要件1C、1D及請求項6之要件6C、6D所載之內容,如附表 1所示。其無法理解「資訊分派系統」及「資訊處理系統」 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暨如何達到電子資訊辨識、分派、 處理等功能,且無法理解其係以何種結構、材料或動作達到 將資訊發送至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比對分析等功能,均須 參酌專利說明書內容始能理解。準此,應認定專利請求項1 、6係包含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請求項,而欲包 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 範圍解釋請求項時,因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提及人工執行或其 他非以訊息碼辨識及分派之技術手段,無法據以證明系爭專 利可用系統再加上人工辨識共同執行,足認上訴人主張不可 採。 2.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之表示: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 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 用語表示。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 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查系爭專利請求項 1、6係包含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請求項。系爭專 利請求項1記載「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 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 庫中備查」、「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 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 料庫」技術特徵,所揭示「分派」、「處理」特定功能,且 未記載足以達成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解釋請 求項時,包含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功能之結構 、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用語即應理解、解釋為以說明 書中所揭示「系統中相對應構件」執行足以達成其「特定功 能」之對應「動作」。 ⑴資訊發送端之群組分類系統,先行依據通報情事之所屬地點 、性質或其他相關資訊,加以歸納並整合為多重之群組,每 一群組配置有特定之訊息碼,當資訊發送端利用群組分類系 統進行資訊分類時,會將訊息碼設置在資訊之資料串列,令 系統能夠據此辨識資訊所屬之群組。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 分派系統,紀錄資訊整合伺服端接收到資訊發送端影音資訊 之時間點,將影音資訊附加之訊息碼與儲存於資料庫之參考 資料進行比對,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屬之性質及群組並作分 類,同時將影音資訊儲存於資料庫備查。每一資訊接收端之 資訊處理系統,各對應於資訊分派系統所分設之群組,而具 有各自之處理程序,資訊接收端所收到之影音資訊,係於資 訊處理系統確認後儲存於資料庫備案(參照見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8頁倒數第1行至第9頁第3行、第9頁第9至16行、第9頁 第20行至第10頁第2行)。 ⑵當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提報者所欲通報之影音資訊,會經由 資訊分派系統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分派處理,依據 提報者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通 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位或處理單位 之資訊接收端。當資訊接收端收到資訊整合伺服端之影音資 訊,經由資訊處理系統確認後,通知處理單位之處理人員即 刻進行處理,同時將通報資訊存放於資料庫中備案。待通報 情事完成處理,委任單位或其處理單位會將完成處理之訊息 ,即時發送回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其所通報之情事完成處 理之時間點及處理狀況。資訊整合伺服端在收到訊息後,會 依循先前發送通報資訊之提報者,所具有之通訊門號或識別 號碼,再發送回覆訊息予該提報者,告知其所通報之情事完 成處理之時間點及處理狀況,架構完整之通報流程(參照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頁第16行)。 ⑶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至16頁所記載內容,系爭專利請求 項1記載「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與分派」、「資 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與處理」技術特徵,可分別解釋為「資 訊分派系統依據訊息碼進行資訊辨識、比對分析、分派動作 ,以達成所述資訊分派等功能」及「每一資訊接收端之資訊 處理系統各對應於資訊分派系統所分設之群組,而具有各自 之處理程序,以達成所述資訊處理等功能」,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6記載「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發送 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及「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 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技術特徵,可分別解釋為「資訊整 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比對訊息碼、進行資訊辨 識、分類,將分類後之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及「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經由資訊處理系統 比對分析,將資訊存於資料庫備案,同時列表與派單」。 ⑷依系爭專利請求項文義,有資訊分派系統主動執行辨識、接 收及分派處理之意。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相關段落可知,系 爭專利之技術,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資訊 整合伺服器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化 進行資訊辨識及分類,且說明書實施例,均未揭露前述辨識 、紀錄、分派及儲存之動作以人工方式執行之實施方式,並 強調提報者提報之資訊會即時傳送給處理單位,系爭專利請 求項1「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 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 」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 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 電子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應解釋為系統 自動執行。 ⑸依系爭專利請求項文義,有資訊接收端之系統主動執行辨識 、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或比對分析之意。審酌系爭專利說明 書相關段落可知,說明書均未揭露前述辨識、確認及儲存電 子資訊,或比對分析之動作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系爭專 利請求項1「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 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 庫」,應解釋為「系統自動執行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 」。系爭專利請求項6「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 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 」技術特徵,應解釋為「系統自動執行比對分析」。 ⑹發明專利權範圍,雖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然在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資訊整合伺服器端及資 訊接收端之部分程序,應解釋為系統自動處理,因其文義確 實有系統主動執行之意,說明書亦未揭露辨識、紀錄、分派 及儲存等之動作,以人工方式執行之實施方式所致。準此, 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包含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 之請求項,解釋請求項時應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解釋其用 語,並無不當讀入專利說明書內容而限縮其範圍。 六、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範圍: (一)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如附表1所示。民眾以多媒體擷取 裝置,如手機、平板裝置,下載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 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 至系爭系統客服系統資料庫,多媒體擷取裝置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上傳至系爭系統客服系統資料庫 之資料,由客服人員登入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以人 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成案者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 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 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相關單位處理完 畢後,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 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 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接收端。準此,系爭系 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所文義讀取。 2.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B所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如附表1所示。系爭系統之系爭AP P軟體操作係將通報事件分類,並整合為違規停車、路燈故 障、噪音舉發等多重群組,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 發送端之群組分類系統,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整合為多重群 組。民眾手機下載系爭APP軟體後,可透過系爭APP軟體進行 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且所有類型之通報案件資料 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見原審卷二第13 2、133頁)。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子資訊發送系統 將電子訊息發送至整合伺服端,暨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接收來 自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準此,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1B所文義讀取。 3.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C文義讀取: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如附表1所示。系爭系統由民眾透 過手機登入系爭APP軟體,將通報案件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 服系統資料庫,相關單位處理成案之舉報案件後,會將處理 結果輸入系爭系統之案件管理系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要件1C「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資訊」 。且系爭系統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方 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將成立案件者鍵入案件管理系統、 登入案件管理系統、分派給相關單位。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文義記載「資訊整合伺服端,其 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 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 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 、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 存於資料庫中備查」。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資訊 整合伺服端,係經由所建置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 系統與資料庫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處理電子資訊。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記載:資訊分派系統主要係作資訊辨 識、儲存與分派處理,紀錄資訊整合伺服端接收到資訊發送 端影音資訊之時間點,將影音資訊附加之訊息碼與儲存於資 料庫之參考資料進行比對,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屬之性質及 群組,並作分類,同時將影音資訊儲存於資料庫備查。第10 至11頁記載:當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提報者所欲通報之影音 資訊,會經由資訊分派系統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分 派處理,依據提報者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電子訊息發 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 位或處理單位之資訊接收端。第12至14頁記載之系爭專利應 用方法第一至三實施例,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技 術內容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資訊整合伺服 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進行電子資訊之辨 識、紀錄及分派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 資訊,即時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其說明書有關 資訊整合伺服端就接收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訊息之辨識、紀 錄、分派處理及發送至資訊接收端,均說明係由系統執行。 ⑷系爭系統以人工篩選確認客服資料庫之資訊、鍵入案件管理 系統、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辨識處理派案,不具有系爭 專利請求項1要件1C所載資訊整合伺服端內部所建置相同構 件及技術手段。準此,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 C所文義讀取。 4.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文義讀取: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如附表1所示。由系爭系統操作流 程可知,系爭系統係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 、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 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要件1D「資訊接收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與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 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 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 ⑵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文義,可知係由資訊接收端之 系統執行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或比對分析,有由資訊 接收端之各系統主動執行之意,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 第1至2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所收到之影音資訊係於資訊處 理系統確認後,儲存於資料庫32備案。說明書第11頁第3至5 行記載:資訊接收端收到資訊整合伺服端之影音資訊,經由 資訊處理系統確認後,通知處理單位之處理人員即刻進行處 理。第12頁第18至22行揭示第一實施例記載:當處理單位之 資訊接收端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 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後,將資訊存於資料庫備案,同 時透過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派工訊息發送給處理單位之處理 人員。第14頁第13至15行揭示第二實施例記載:當處理單位 之資訊接收端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 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將資訊存於資料庫備案, 同時登記、列表與派單。第16頁第6至9行揭示第三實施例記 載:當處理單位之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 資訊處理系統比對分析,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後,將資訊存 於資料庫備案同時列表派單。準此,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由 資訊處理系統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並進 行處理。 ⑶系爭系統以人工執行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之技術內容 ,上訴人並未證明系爭系統之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對應於 資訊發送端之群組分類系統,且未證明系爭系統有執行辨識 、確認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之功能,是系爭系統不具 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 於群組分類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 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 資料庫」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D所文義讀取。 5.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E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如附表1所示。由系爭系統操作流 程可知,民眾以多媒體擷取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資訊發送端,透過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存於多媒 體擷取裝置,並由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 統資料庫,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被 上訴人相關單位使用電腦連線至系爭系統之案件管理系統,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必然是透過無 線或有線方式相互連結。準此,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1要件1E所文義讀取。 (二)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 分派處理」技術特徵,系統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 ,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 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紀錄及分派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 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而系爭系統是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 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通報資料以人工鍵入案件管 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 式分案,兩者技術特徵之差異在於未以系爭系統作電子資訊 辨識與分派處理。準此,用以達成實質相同之辨識、派案功 效所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法得到與系爭專利所記載之 即時、效率實質相同之結果,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要件1C之均等範圍,如附表2所示。 ⑵上訴人於原審稱系爭APP軟體與客服系統資料庫,僅是資訊 整合伺服端之一部,當然沒有辨識及分派處理功能,要由人 工或程式系統進行電子資訊辨識後,再透過人工分派系統或 程式系統做分派處理,將資訊傳送到資訊接收端云云。惟系 爭專利說明書對於以人工執行或其他非以訊息碼辨識及分派 之技術手段隻字未提,且其發明目的是要解決習知以人工處 理無法達到有效即時通知與處理,而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 處理流程均以人工取代,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稱「將通報 情事即時通報給處理單位」實質相同結果,是上訴人主張不 可採。準此,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均 等範圍。 2.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 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進行處理」技術特徵,係資訊接收 端在接收到由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後,系統會先自動 辨識並確認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惟系爭系統並未在處理前 以電腦先進行辨識、確認之動作,而是由相關單位以人工辨 識並確認案件資訊後,再進行處理程序。準此,兩者用以達 成實質相同之辨識、確認案件相對應電子資訊之功效所使用 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法得到與系爭專利所記載之即時、效 率實質相同之結果,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 1D之均等範圍,如附表3所示。 七、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專利範圍: (一)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1.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所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如附表4所示。系爭系統可供民眾 通報案件予被上訴人,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A「 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 。準此,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所文義讀取。 2.系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如附表4所示。民眾得利用多媒體 擷取裝置將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 裝置資料庫,並透過系爭APP軟體進行案件通報,且所有類 型之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 之電子資訊」、「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系爭系 統之系爭APP軟體操作係將通報事件分類,並整合為違規停 車、路燈故障、噪音舉發等多重群組,民眾可選擇通報事件 及行政區域,進而通報案件(見原審卷一第371頁至第374頁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 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準此,系 爭系統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所文義讀取。 3.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文義讀取: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如附表4所示。系爭系統由客服人 員登入其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 選,並將成立案件者以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 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分派給相關單位。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 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 將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步驟,依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7至17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記載 「資訊整合伺服端主要係建置有一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一資 訊分派系統、一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分派系統主要 係作資訊辨識、儲存與分派處理,紀錄資訊整合伺服端接收 到資訊發送端影音資訊之時間點,將影音資訊附加之訊息碼 與儲存於資料庫之參考資料進行比對,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 屬之性質及群組,並作分類」。 ⑵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頁第2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在 應用時記載:當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提報者所欲通報之影音 資訊,會經由資訊分派系統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分 派處理,依據提報者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電子訊息發 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 位或處理單位之資訊接收端(見原審卷一第84至85頁)。 ⑶第12頁第3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一實施例、第14頁第2 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二實施例、第16頁第1段關於系 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三實施例之記載內容(見原審卷一第86、 88、90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之技術內容係將 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 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化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及 分派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 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其說明書有關資訊整合伺 服端就接收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訊息之辨識、分派處理及發 送至資訊接收端,均說明係由前開系統執行,未提及以人工 執行之實施方式,此與系爭系統以人工篩選確認客服系統資 料庫之資訊,以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 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辨識處理派案,兩者技術手段 並不相同。準此,是系爭系統並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 6C所文義讀取,如附表4所示。 4.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文義讀取: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如附表4所示。由系爭系統操作流 程可知,聯合服務中心人員會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人工派案予 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結果連同完成時間輸 入案件管理系統。相關單位之電腦系統僅用處理案件及登入 案件管理系統通報處理結果,並未有「先比對分析收到之電 子資訊,在確認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操作步 驟。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 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後」步驟,應解釋為資 訊接收端之系統自動執行。 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至2行記載:資訊接收端所收到 之影音資訊係於資訊處理系統確認後,儲存於資料庫備案( 見原審卷一第84頁)。說明書第11頁第3至5行記載:資訊接 收端收到資訊整合伺服端之影音資訊,經由資訊處理系統確 認後,通知處理單位之處理人員即刻進行處理(見原審卷一 第85頁)。第一實施例於說明書第12頁第18至22行記載:當 處理單位之資訊接收端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其資 訊處理系統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後,將資訊存於資料 庫備案,同時透過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派工訊息發送予處理 單位之處理人員(見原審卷一第86頁)。第二實施例於說明 書第14頁第13至15行記載:當處理單位之資訊接收端接收到 通報之影音資訊,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比對,在確定實屬違 規情事後,將資訊存於資料庫備案,同時登記、列表與派單 (見原審卷一第88頁)。第三實施例於說明書第16頁第6至 9行記載:當處理單位之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 經由資訊處理系統比對分析,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將 資訊存於資料庫備案同時列表派單(見原審卷一第90頁)。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由資訊接收端之資訊處理系統辨識、確 認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並進行處理,均未揭露比對分 析之動作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上訴人未證明系爭系統有 比對分析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之功能,是系爭系統並 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 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後」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系 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所文義讀取。 5.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如附表4所示。系爭系統未主動發 送處理完成之回覆訊息予舉報者,是舉報者必須自行查看案 件處理狀態,是系爭系統並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 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 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技術 特徵。準此,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所文義 讀取。 (二)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6C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 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 將電子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技術特徵,係 由系統自動執行。系爭系統則是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 料庫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通報資料以 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 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分案,兩者用以達成實質相同之辨識及分 案功效所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法得到與系爭專利所記 載之即時、自動實質相同之結果。準此,系爭系統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之均等範圍,如附表5所示。 2.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6D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 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 」技術特徵,係資訊接收端在接收到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之 電子資訊後,系統會先自動比對分析電子資訊後,再進行處 理。系爭系統之相關單位於收到人工派案、以人工辨識並確 認案件資訊後,始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兩者用以達 成實質相同之辨識及分案功效所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 法得到與系爭專利所記載之即時、自動實質相同之結果。準 此,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均等範圍, 如附表6所示。 3.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6E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 ,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 情況與完成時間(點)」技術特徵,係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 報項目回覆訊息後,依據舉報者之通訊門號或郵件地址自動 推播或通知相對應通報項目處理狀態與完成時間,惟系爭系 統係於案件處理完畢後,由相關單位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 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審核後,由舉報者至資訊發 送端自行查詢,是系爭系統欠缺「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 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技術特 徵。準此,兩者技術手段不同、功能不同、結果不同。準此 ,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均等範圍,如 附表7所示。 八、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專利權範 圍。準此,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依專利法 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系爭系統未侵害系爭專 利,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其請求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  系爭專利權,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