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 (德商拜耳
製藥公司)
法定
代理人 Uwe Hartmann、Frank Spaltman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莊郁沁律師
吳俐瑩律師
張雅雯
許文亭
被 告 台灣邁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安尼祿Anirudh Deshpand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蔡孟真律師
劉仁傑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