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 (德商拜耳              製藥公司) 法定代理人  Uwe Hartmann、Frank Spaltman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莊郁沁律師        吳俐瑩律師        張雅雯        許文亭 被   告  台灣邁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安尼祿Anirudh Deshpand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蔡孟真律師        劉仁傑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