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原 告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星ダイヤモンド 工業株式会社)
陳佳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瑞吉專利師
李儀珊專利師
被 告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用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李𠇷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濠專利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被告鉑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用於前開『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之『刀輪』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499568號發明專利『刀輪保持具』、第I466838號發明專利『刀輪及使用其之脆性材料基板之劃線方法及分割方法』、第I409233號發明專利『脆性材料用劃線輪、使用該劃線輪之劃線方法及劃線裝置、及劃線工具』,及第D142361號設計專利『脆性材料切刀用替換刃』之產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鉑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用於前開『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之『刀輪』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499568號發明專利『刀輪保持具』、第I466838號發明專利『刀輪及使用其之脆性材料基板之劃線方法及分割方法』,及第D142361號設計專利『脆性材料切刀用替換刃』之產品。」。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