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傑
即 被 告 王佩櫻
方博琦
劉孟涵
即 原 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即
被告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