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林志民
楊筑傑
被 告 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温斯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陳家賢
陳翠敏
袁耀慶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 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註冊證書第I592577 號「渦輪分
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
利權人,而被告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輝公司)所
製造加裝於「磁浮式渦輪分子泵」設備之轉子蓋子(下稱系
爭產品),
乃係實施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利用與系爭
專利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相同之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之
結果,經比對分析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請
求項6 、請求項7 之均等範圍。又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間
曾函知被告承輝公司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惟被告承輝公司就
此函覆稱其未侵害系爭專利等語,仍然我行我素,顯毫無自
我約制之意,自屬故意原告之專利權;據悉被告承輝公司已
在「磁浮式渦輪分子泵」實施安裝系爭產品至少200 臺,每
組單價新臺幣(下同)4 萬元,其毛利率70%,則原告得請
求之
損害賠償額應有560 萬元(計算式:200 ×40,000×70
%=5,600,000 ),而被告承輝公司係故意侵害原告之專利
權,應以
上開損害額之3 倍計算賠償額,即賠償額為1,680
萬元(計算式:5,600,000 ×3 =16,800,000);另被告温
斯忠既為被告承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與被告承輝公司
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再者,被告承輝公司所銷售之系爭產
品,既有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承
輝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
聲明:㈠被告承輝公司、温斯忠應
連帶給付原告1,680 萬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承輝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
利之專利權之物品。㈢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
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
抗辯: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治具」技術特徵具限定作用,且「治
具」之技術特徵與「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之技
術特徵,兩者是相互配合並產生相對應才得以實施之效果,
且其對應皆為特定之點,因此可得確定,其相對應之側定部
數量亦會造成其轉子蓋子結構上之改變,該請求項具有限定
作用。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要件及請求項7 之「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要件具限定作用。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之均等範圍
⒈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的周圍等角並未分佈有側淺槽,且系爭
產品的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的一螺栓是直接與
旋轉軸相螺
接,
而非與鎖接室底側相螺接,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要件在文義上並不相同。再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
,系爭專利技術手段為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
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而系爭產品為該轉子上方
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
螺接於旋轉軸一端之螺栓,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
tion)而言,系爭專利技術手段為藉由螺栓螺接至鎖接室底
側,使得轉子蓋子封閉鎖接室,且利用側淺槽與治具之側定
部相嵌合;而系爭產品則為藉由螺栓螺接至旋轉軸上,使螺
栓之兩端分別鎖固轉子蓋子及旋轉軸,且利用轉子蓋子的側
壁之表面設計為平滑曲面,以與治具之夾持部的側壁相固持
,功能不相同。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利令鎖接室
無法成為粉塵顆粒積存的密閉空間,且利用側定部與側淺槽
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而系爭產品利
用螺栓之兩端分別鎖固轉子蓋子及旋轉軸而不易脫落,且轉
子蓋子的側壁為平滑曲面,以與治具之夾持部的側壁相固持
,故轉子蓋子可於旋轉軸轉動的過程中,協助導引氣流,使
其趨於穩定,結果不相同。
⒉就系爭產品及其治具無相對應之側淺槽及測定部,文義並不
相同。再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上方突設有一
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且承窩周圍
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而系爭產品上方突設有一
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且承窩內設
有一夾持部,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tion)而言,
系爭專利旋扳體提供扳動元件旋轉治具,承窩用於套接轉子
蓋子,且側定部是用於與側淺槽相嵌合;而系爭產品旋扳體
提供扳動元件旋轉治具,承窩用於套接轉子蓋子,且利用夾
持部的側壁與轉子蓋子的側壁相固持,功能不相同。就結果
(Result)而言:系爭專利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
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
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
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
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
;而系爭產品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惟承
窩套接於轉子蓋子上時,其夾持部的側壁則固持轉子蓋子之
外側壁,使得治具轉動時可帶動轉子蓋子旋轉,俾此達成轉
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結果不相同。
⒊由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轉子蓋子設有的側淺槽在必
須與治具之側定部相對應,故在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時,除
了施予水平旋轉的旋力外,還必須施予垂直力(例如為了壓
緊側淺槽與側定部對應的位置),才可有效達成組合與拆卸
之功效;反觀系爭產品在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時,則因治具
的夾持部的側壁已固持轉子蓋子之外側壁,故使用者僅需施
予水平的旋力,即可達到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之作用。由上
述比對分析而論,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
結果皆有實質性之差異,自無均等論之
適用。又系爭專利請
求項6 附屬於獨立項1 ,因獨立項1 不構成侵權,因此請求
項6 亦不構成侵權。
㈢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於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部分與系爭
產品之文義不相同,亦無均等論之適用,理由同上所述。又
系爭產品雖有類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階級段結構,但未有
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述階級段上側增設之螺紋段、可供階級
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及螺帽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
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文義上並不相同。再者,就技
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為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
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
,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
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
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
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
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
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
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
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
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
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者。而系爭產品為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中心另下
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
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
增置入複數固定元件以組合轉子及旋轉軸,並轉子上方又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
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技術手段不相
同。就功能(Function)而言:系爭專利為利用螺紋段及螺
帽鎖固轉子與旋轉軸,再利用螺紋段內的內螺紋與轉子蓋子
的螺栓相螺接;而系爭產品為利用鎖接室中增置入的複數固
定元件以組合轉子及旋轉軸,再利用階級段的內螺紋與轉子
蓋子的螺栓,功能不相同。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
利為以將轉子蓋子及轉子固持於旋轉軸上;而系爭產品為以
將轉子蓋子及轉子固持於旋轉軸上,結果相同。由上述比對
分析,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有實
質性之差異,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被告承輝公司製造之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原告主張被告承輝公司製造或
販售之系爭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被告等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原告並得請求防止侵害,即無理由。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承輝公司則製造、
販售系爭產品
等情,
業據其提出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
明書公告本、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卷㈠第75至84頁、第
137 至170 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244 頁
),
堪信為真實。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係為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
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
,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其中,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
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分佈有側淺槽,中心朝下延
伸有一鎖接內螺孔之螺栓。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
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其治具上方突設有旋扳體
,底面上凹有可套置轉子蓋子之承窩,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
嵌入側淺槽之側定部,俾以,側定部相應嵌入側淺槽作為治
具穩定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之組合與分離拆卸的事實優異依
據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摘要,本院卷㈠第141 頁)
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習知渦輪分子式真空泵10當用在諸如晶元、電子基板等漸鍍
覆著加工過程中,容易於鎖接室201 積存粉塵顆粒,而鎖接
室201 所積存的粉塵顆粒極易因不穩之氣流變化而噴灑飛揚
,並飛揚之粉塵顆粒會導致粉塵顆粒回溯加工區域污染晶元
等產品;再者,為杜絕鎖接室201 積存粉塵顆粒,致轉子20
上方設計有封閉鎖接室201 的蓋子202 之產品,蓋子202 穿
設有鎖固於鎖接室201 底側之螺栓30。惟,螺栓30鎖固區域
還是有少量空間供粉塵顆粒積存,致蓋子202 之阻接並非完
美無缺,且螺栓30鎖固也容易過度摧逼蓋子202 ,令蓋子20
2 於轉子20高速旋轉後有變形及破裂移慮。(參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1 頁,本院卷㈠第143頁)
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
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
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其中,該轉子上方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
操作;其治具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
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
側定部。而後,治具可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組合與拆卸脫離
,其治具的操作步驟為:先將承窩由上套接轉子蓋子,並據
側定部嵌入側淺槽,而後,利用扳動元件控制旋扳體順向旋
轉治具,同時,治具利用側定部抓持側淺槽同步旋轉轉子蓋
子及螺栓,此時,由螺栓旋轉鎖入鎖接室底側至轉子蓋子密
封鎖接室,反之,當轉子蓋子需拆卸時,可據扳動元件逆向
旋轉治具至轉子蓋子脫離轉子。(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
,本院卷㈠第144頁)
⒋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安裝在轉子上方用於封閉
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是一體製作,故鎖接室在封閉
後無虞受污,且導流面可作為引導氣流之標的。(參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3 頁)系爭專利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治具利
用承窩套接轉子蓋子,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嵌入相應的
側淺槽;而後,據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
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
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
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
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參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至4 頁,本院卷㈠第145、146頁)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及7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 、6 及7 ,本件僅就此範圍審理,請求項1 、6 及
7 之內容如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⑴請求項1 :
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
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
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
旋轉軸,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
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
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
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其治具至少設有
: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
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本院卷㈠第153頁)。
⑵請求項6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
子,其中,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
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
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
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
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
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
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本院
卷㈠第154 頁)。
⑶請求項7 :
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
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
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
旋轉軸,而後,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
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
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其特徵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
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
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
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
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
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
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
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
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
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
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
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參系爭專利說明
書,本院卷㈠第154 、155 頁)。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為一種轉子蓋子,其可用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
,依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對其作技術描述為:系爭產品之轉子
蓋子由覆蓋單元及螺栓組合構成,覆蓋單元上方具有導流面
,覆蓋單元下方具有平接面,平接面範圍內具有伸入渦輪分
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的延伸段,延伸段恰可近貼於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的側壁,系爭產品可設於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上方以封閉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
之鎖接室,系爭產品之覆蓋單元中心朝下螺接有螺栓,以螺
接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鎖接室底側,使得轉子蓋子覆蓋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之開口,避免加工過程中粉
塵顆粒飄落至鎖接室之中。(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附圖二所
示)
五、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
期間內,
詎被告承輝公司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6 、7 之專利權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則
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
爭點後(本院卷㈠第447 至448 頁、卷㈡第330 頁),所應
審究者為: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
利權範圍?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權
範圍?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 項、
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
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排除侵害,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利權範圍
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7 個要
件,分別為:⑴要件編號1A:「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
轉子蓋子」;⑵要件編號1B:「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
設有一旋轉軸」;⑶要件編號1C:「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
,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
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⑷要件編號1D:「其特徵係在:該
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
佈有側淺槽」;⑸要件編號1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
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⑹要件編號1F:「惟,轉
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
;⑺要件編號1G:「其治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
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
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在卷
可稽(
本院卷㈠第153頁)。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對應拆解為7 個要件,其中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B、1C、1F所文
義讀取,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34、237頁)。
⑵要件編號1D: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然該轉子蓋子周圍轉子蓋子周圍並未有明顯側淺槽,故系
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D「其特徵係在
: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
角分佈有側淺槽」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E: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中心朝下螺接有一螺接於旋轉
軸且位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要件編號1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
室底側之螺栓」所文義讀取。被告等雖辯稱系爭產品直接螺
接於突出鎖接室之旋轉軸上,非如系爭專利
所稱「鎖接室底
側」,且該請求項為業界常見之實施方式,不具有限定作用
等語,惟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
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的系
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 )或存在
(exist )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
而系爭產品轉子蓋子朝下螺接之螺栓,雖先鎖固至旋轉軸,
然該螺栓之鎖固位置,仍位於鎖接室底側位置;再者,系爭
專利說明書圖15揭示有螺栓鎖固至旋轉軸並位於鎖接室底側
位置之實施
態樣,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文義範圍未排除此實
施態樣,當不得限縮解釋如系爭專利圖2 等其他特定實施例
,
是以,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已出現或存在於系爭產品螺栓
結構整體技術特徵。又於進行侵權判斷時,應以請求項
所載
之整體內容為依據,就請求項整體(as a whole)為之,而
不忽略請求項中所載之用語,被告等以先前技術主張螺栓技
術特徵屬習知而應忽略此技術特徵等語,自有未洽。縱被告
等實質欲主張「先前技術阻卻」,然是否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應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系爭產品之對應技術特徵是
否為均等時一併考量,然上開比對仍在「文義比對」而非「
均等比對」,尚不得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況且,判斷是
否適用均等論時,應就系爭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
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是否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
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
予以考量,被告等
僅以「單一要件編號」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比對方式,與
「先前技術阻卻」判斷方式不符。是被告等上開所辯,
尚非
可採。
⑷要件編號1G: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未顯示治具特徵,且轉子蓋子周圍表面
概成圓滑曲面,並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之特徵,足見
縱
有治具亦無對應有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G「其治
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
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所文義讀取。
⑸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至1C、
1E、1F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
、1G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
範圍,以下即進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編號1D、1G之均等範圍。
⒊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D、1G之均等分
析
⑴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
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相較:
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可供治具及扳動元件對應卡合,而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
(本院卷㈠第171 頁),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
成圓滑曲面,其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特徵,技術手段有
顯著差異,故兩者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轉子蓋子利用等角分佈之側淺槽特徵
,使治具相對應之側定部嵌入側淺槽內,以達到側淺槽與側
定部在切線方向受力面較大的特性,而有利於相互咬合,與
系爭產品利用一般治具之夾緊力,與轉子蓋子夾持以達密封
及拆卸功能,兩者施力位置及方式不同,功能顯不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治具側定部與轉子蓋子側淺槽之相應
嵌接方式,可使轉子蓋子受力較為均衡,系爭產品則僅達一
般密封及拆卸固持效果,未能減少轉子蓋子夾緊破壞之效果
,兩者結果並不相同。
④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係以不同之
技術手段,達成不同之功能,產生不同之結果,故系爭產品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D之均等範圍。
⑤至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周圍固未有明顯的側淺槽
,但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以其所應用之治具承窩套接,再藉
由其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時,系爭產品所
應用之治具同樣係以其抓持部抓持轉子蓋子周圍同步旋轉轉
子蓋子及螺栓,以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
兩者均係以其所應用的治具採用抓持方式抓持轉子蓋子周圍
,治具抓持方式均是由轉子蓋子周圍朝向轉子蓋子內部施力
且沿著轉子蓋子切線方向施力,且同樣以其所應用之扳動元
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所得之結果均為達成轉子蓋子與轉
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
編號1D兩者為均等等語。惟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成
圓滑曲面,其係藉由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
,以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動作,其主要作
用為轉子蓋子與治具間之摩擦力,為避免兩者滑動而無法組
合與拆卸等情況,須進一步提高夾持力;而依系爭專利說明
書【0026】段落記載「提供一治具3 利用承窩32套接轉子蓋
子2 ,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33嵌入相應的側淺槽21;而
後,據扳動元件4 操作治具3 及轉子蓋子2 一致旋轉,俾此
達成轉子蓋子2 與轉子12的組合與拆卸脫離」,並在同段落
記載其功效為「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
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4 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
蓋子2 組裝時:其轉子蓋子2 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4 設定
與轉子12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據此,可防護轉子12與轉子
蓋子2 在組合時減少破壞
之虞的效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
在卷
可參(本院卷㈠第150 頁),可知系爭專利藉由系爭專
利請求項所界定「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提高切線
方向的受力面,即可避免如系爭產品摩擦力施力方式所可能
造成的治具滑動及轉子蓋子破壞情況,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兩者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不相同
,原告上開主張尚不足採。
⑥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之「轉子蓋子」僅係藉由「治具」而與
「轉子」組合或分離,「治具」之技術特徵與「轉子蓋子」
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之技術特徵,兩者並非必須相互配合
,且並非必須產生相對應之效果,藉此主張側淺槽特徵非為
限定等語。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言包含「一種渦輪分子式
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其標的雖可視為「轉子蓋子」,然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主體既已明定有「轉子蓋子周圍
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時,
自應包含該項技術特徵,先予敘明。又發明專利權範圍,以
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
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系爭專利說明
書【發明內容】記載「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其
治具設有…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而後
,治具可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組合與拆卸脫離,其治具的操
作步驟為:先將承窩由上套接轉子蓋子,並據側定部嵌入側
淺槽,而後,利用扳動元件控制旋扳體順向旋轉治具,同時
,治具利用側定部抓持側淺槽同步旋轉轉子蓋子及螺栓」(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該轉子
蓋子周圍又恰好等角分佈有二至四道之側淺槽,另外,治具
相對側淺槽增設有二至四道等角分佈之側定部貫孔」(參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本發明的另
一目的在於:提供一治具利用承窩套接轉子蓋子,同時以等
角分佈之側定部嵌入相應的側淺槽;而後,據扳動元件操作
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
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
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
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
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本院卷
㈠第145 頁);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則記載「轉子
蓋子2 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21…據側定部33嵌入側淺槽21
,而後,利用扳動元件4 控制旋扳體31順向旋轉治具3 ,同
時,治具3 利用側定部33抓持側淺槽21同步旋轉轉子蓋子2
及螺栓22」(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6 頁,本院卷㈠第14
7 至148 頁)、「轉子蓋子2 周圍又恰好等角分佈有二至四
道之側淺槽21,又治具3 周圍增立設有等角分佈之二至四面
方便治具3 加工時定位的夾持部34…當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
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參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6 、7 頁,本院卷㈠第148至149頁)、「另一優點
可知:提供一治具3 利用承窩32套接轉子蓋子2 ,同時以等
角分佈之側定部33嵌入相應的側淺槽21;而後,據扳動元件
4 操作治具3 及轉子蓋子2 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2
與轉子12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
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參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8 頁,本院卷㈠第150 頁);另系爭專利圖3 至圖5 記
載轉子蓋子側淺槽結構(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本院卷㈠
第158 至160 頁),與治具側定部33之搭配方式。經審酌上
述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明確記載之轉子蓋子側淺槽結構
與治具之搭配方式,考量系爭專利整體之技術手段、目的、
作用及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所限定之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
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
已臻明確,於均等比對時,即須考量側
淺槽之對應目的、作用及效果,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⑦原告雖再主張系爭產品固持位置為轉子蓋子周圍粗糙表面,
其原理為摩擦力,藉由夾持部相應粗糙表面位置,其關係為
粗糙表面被夾持部抓持兩者構成特定之點,且被固持的粗糙
表面等角分佈於蓋子周圍,與系爭專利側淺槽之固持位置、
固持物、原理、位置、關係及等角分佈等皆實質相同等語。
惟,依上開所載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相關段落,系爭專利已明
確記載「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
力均衡」等技術特徵,即系爭專利「側定部與側淺槽」須相
互嵌接方可使其受力均衡。反之,系爭產品轉子蓋子表面概
成光滑面,並無明顯槽狀卡合結構,縱使微觀層面具有凹凸
程度不一之微觀結構,然該微觀結構屬不規則狀而非「等角
分佈」,整體與系爭專利所明確界定之「側定部」與「側淺
槽」結構顯不相同,尚無法達成兩者相應嵌接及受力均衡的
作用及效果,原告主張顯不足信。
⑵要件編號1G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
系爭產品既未揭示有治
具結構,且依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
表面概成圓滑曲面,其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特徵可知,
與轉子蓋子搭配的治具當無「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等
特徵之可能性。縱依被告等於民事
答辯狀所提之治具示意圖
(本院卷㈠第257 頁),該治具亦無對應系爭專利治具「一
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
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技術特徵,參
前述要件編號1D之比對說明,兩者方式(way )、功能(
function)及結果(result)皆不相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G之均等範圍。
⒋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G之
文義及均等範圍,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
權範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
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依前
所述,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
則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專利權範圍。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權範圍
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7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個要件
,分別為:⑴要件編號7A:「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
子蓋子」;⑵要件編號7B:「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
有一旋轉軸」;⑶要件編號7C:「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
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
中心固接有旋轉軸,而後」;⑷要件編號7D:「轉子上方設
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⑸要件編號7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
鎖接室底側之螺栓」;⑹要件編號7F:「其特徵在於:該渦
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
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
」;⑺要件編號7G:「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
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
⑻要件編號7H:「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⑼要件編號7I:「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
子」;⑽要件編號7J:「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
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⑾要件編號7K:
「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
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
凹有一內螺孔,而後」;⑿要件編號7L:「旋轉軸上套定有
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
透的階級段納孔」;⒀要件編號7M:「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
鎖接螺紋段之螺帽」;⒁要件編號7N:「並轉子上方又設有
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⒂要件編號7O:「轉子蓋子中心
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者。」,有系爭專利說明書
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54至155
頁)。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可對應拆解為7 個要件,其中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A至7C、7G、7I、7L
、7N所文義讀取,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45 、
248 、249 、252 頁)。
⑵要件編號7D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
173 ),可知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
子,然該轉子蓋子周圍轉子蓋子周圍並未有明顯側淺槽,故
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7D「轉子上方
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
槽」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7E、7J、7O:此三項要件編號均界定有轉子蓋子中
心朝下延伸螺栓之技術特徵,而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
院卷㈠第171 、173 ),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中心朝下螺
接有一螺接於旋轉軸且位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該螺栓具有
螺紋段以鎖入旋轉軸內,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要件編號7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
側之螺栓」所文義讀取,要件編號7J、7O亦同。另被告等此
部分答辯內容同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E說明,不
另贅述。
⑷要件編號7F、7K:此兩項要件編號之技術特徵一致,而觀諸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
系爭產品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雖突伸有階級段
且階級段中心下凹有一內螺孔,然「階級段上側」未有螺紋
段特徵,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編號7F
及7K「其特徵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
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
下凹有一內螺孔」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7H、7M:此兩項要件編號之技術特徵一致,而觀諸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
系爭產品鎖接室中心處未有供鎖接螺紋段之螺帽,故系爭產
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編號7H及7M「且鎖接室中
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所文義讀取。
⑹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A至7C、
7E、7G、7I、7J、7L、7N、7O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7F、7H、7K、7M所文義讀取,系爭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以下即進一步判
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7F、7H
、7K、7M之均等範圍。
⒊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編號7D、7F、7H、7K
、7M之均等分析
⑴要件編號7D: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要件編號1D皆界定有「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技術特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之均
等比對如前述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之均等範圍。
⑵要件編號7F、7H、7K、7M
要件編號7H、7M界定「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此螺帽係與要件編號7F、7K所界定之「階級段上側增設
有一螺紋段」兩者相互配合,故一併進行均等比對分析:
①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以階級段上側之螺帽鎖接至旋轉軸上
方,系爭產品雖未在階級段上側採用螺帽鎖接,然系爭產品
在鎖接室另增置複數固定元件,為被告等
自承在卷(本院卷
㈡第277 、278 頁),其結合位置雖有差異,然該技術領域
通常知識者當可輕易擇選不同位置以固定旋轉軸與轉子,使
兩者結合為一體,其差異僅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因此,兩者具有實質相同的方式。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及系爭專利利用前述技術手段,皆可
達成組合轉子與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旋轉軸之功能,兩者功
能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及系爭專利利用前述技術手段,皆可
達成旋轉軸及轉子螺接為一整體,使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旋
轉軸可轉動轉子之結果,兩者結果相同。
⒋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F、7H、7K、
7M係以相同之方式,達成相同之功能,產生相同之結果,而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F、7H、7K、7M之均等範圍,然系爭產
品仍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故依
全要件原則,即
難認系爭產品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
事。
㈢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專利權範圍
,是本件其餘爭點(原告請求防止侵害有無理由、被告承輝
公司有無故意過失、被告等應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
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
文義及均等範圍,則被告承輝公司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自
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專利權之情事。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
96條第1 項、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80 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以及請求被告承輝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
權之物品,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件: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判決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