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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 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 柒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玖仟壹佰陸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