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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被   告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何雨璠       王全成       高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