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吳俐瑩律師
陳初梅律師
被 告 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林珈鋒即匯衣城貿易商行
訴訟代理人 曾崇閔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如附圖3 、4 所示之「C 型
底座」、「D 型底座」產品。
被告應將如附圖3 、4 所示之「C 型底座」、「D 型底座」回收
並銷毀。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或同面額之銀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分別為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
臺幣參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並得於
期日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
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
第1 項、第5 項為:「被告曾崇閔即韓都衣舍及被告林珈鋒
即匯衣城貿易商行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整
暨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就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明,原告願以現金
或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
本院卷1 第13、14頁),
嗣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具狀撤回
訴之聲明第1 項之
損害賠償請求,並變更第5 項之請求為「
就第二項之聲明,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2 第107 頁),此經
被告同意在卷(見本院卷2 第119 頁),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NUNA INTERNATIONAL B .V . (下稱:NUNA公司
)為我國第I461168 號「座椅結構及其組接和拆卸方法
」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1 ,如附圖1 所示)及第
I350741 號「搖椅」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如
附圖2 所示;系爭專利1 及系爭專利2 ,以下合稱:系
爭專利)之專利權人。NUNA公司於108 年10月23日將系
爭專利專屬授權予原告,系爭專利1 之授權
期間自108
年10月23日至120 年11月24日止;系爭專利2 之授權期
間自108 年10月23日至117 年9 月11日止。被告曾崇閔
為
獨資商號「韓都衣舍」之負責人,並於網路購物平台
MOMO摩天商城「心情驛站」銷售「C 型底座」產品(下
稱:系爭產品1 ,如附圖3 所示)、「D 型底座」產品
(下稱:系爭產品2 ,如附圖4 所示)。被告林珈鋒為
獨資商號「匯衣城貿易商行」之負責人並於YAHOO 奇摩
商城「完美第衣家」銷售相同於系爭產品2 之「D 型底
座」產品(下稱:系爭產品3 ,如附圖4 所示;前述系
爭產品1 、2 、3 ,以下合稱:系爭產品)。又原告透
過被告曾崇閔於MOMO摩天商城經營之「心情驛站」、被
告林珈鋒於YAHOO 奇摩商城經營之「完美第衣家」購入
系爭產品,經分析比對後,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及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
之文義範圍,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
(二)聲明:
1.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原告
所有之系爭專利權之產品。
2.前項聲明之侵權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
3.第1 項之聲明,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
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曾崇閔即韓都衣舍
抗辯:
韓都衣舍是被告林珈鋒經營的,我只是負責在臺灣的客訴
、退換貨、出貨,因為我沒有經營網頁,韓都衣舍有無在
MOMO網站上販賣系爭產品,我並不清楚。而從外表上來看
,我們賣的產品跟原告的專利圖樣不太像,所以應該沒有
侵權,我後來有問大陸的上游廠商,他們賣給我們是否是
仿冒別人的商品,但是廠商答覆他們賣的都是自己生產的
商品等語,
資為抗辯。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林珈鋒即匯衣城貿易商行抗辯:
韓都衣舍和匯衣城貿易商行都是我經營的,我有在臺灣註
冊MOMO與YAHOO 的賣家帳號開設網路商店,網路商店都是
交由大陸員工經營,如果網頁上有刊登,應該就是有販賣
系爭產品,而我們只是從事代購,並沒有接觸產品,臺灣
的
消費者訂購產品後,由大陸賣家直接賣給臺灣的消費者
,因此我們代購的產品到底有無侵害原告的專利,我也不
清楚。又大陸的賣家因為疫情關係,在農曆年後就已經倒
閉了,之後再也沒有回覆我訊息,在原告提起訴訟後,已
經下架系爭產品,沒有再販賣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
:
原告之訴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第369頁):
(一)訴外人NUNA公司為系爭專利1 及系爭專利2 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分別自103 年11月21日至120 年11月24日
及100 年10月21日至117 年9 月11日。
(二)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系爭專利1之授權期
間自108 年10月23日至120 年11月24日止;系爭專利2
之授權期間自108 年10月23日至117 年9 月11日止。
(三)被告曾崇閔為獨資商號「韓都衣舍」之負責人。
(四)被告林珈鋒為獨資商號「匯衣城貿易商行」之負責人。
(五)被告曾崇閔於網路購物平台MOMO摩天商城「心情驛站」
銷售系爭產品1 、2 。
(六)被告林珈鋒於YAHOO 奇摩商城「完美第衣家」銷售系爭
產品3 。
五、兩造爭執事項:
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見本院卷1第369-371頁、本院卷2第107頁):
(一)專利侵權部分:
1.系爭產品1-3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
範圍?
2.系爭產品1-3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
之文義範圍?
(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排
除侵害及銷毀,是否有理由?
六、得
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 ):
⑴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
一種座椅結構,包括一椅架、一底座、及一樞接組
件。椅架設有一第一耦合件,樞接組件設置於該底
座。該樞接組件包含有一樞軸以及一第二耦合件,
該第二耦合件樞接於該樞軸。該第二耦合件包含有
一閂鎖件,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閂鎖件可
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於該第二耦合件,或者將該第
一耦合件從該第二耦合件釋鎖以使得該椅架可從該
底座拆卸。此外,本發明還提供該座椅結構之組接
和拆卸方法(參系爭專利1 發明摘要,見本院卷1
第115頁)。
⑵系爭專利1 請求項之內容:
系爭專利1 請求項共計20項,其中請求項1 、14為
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
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故以下僅依
兩造所爭執之請求項1-13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1 :一種座椅結構,包括:一椅架,具有一
第一耦合件;以及一底座,包含有一樞
軸及一第二耦合件,該樞軸連接於該底
座上並部分容置於該第二耦合件中,該
第二耦合件樞接於該樞軸,其中該第二
耦合件包含一閂鎖件,當該椅架組接於
該底座時,該閂鎖件便可將該第一耦合
件鎖定於該第二耦合件,且該閂鎖件可
進行釋鎖,以便將該椅架從該底座拆卸
分離;其中,該第一、第二耦合件透過
該閂鎖件相鎖定時,該椅架、該第一耦
合件及該第二耦合件可相對於該樞軸同
步
旋轉;當該椅架與該第一耦合件從該
底座拆卸分離時,該第一耦合件與該第
二耦合件相分離,且該第二耦合件與該
樞軸維持組接於該底座上。
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第一耦合件包含有一孔洞,該
閂鎖件可卡合於該孔洞,以便將該第一
耦合件與該第二耦合件相鎖定。
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閂鎖件包含有一具有彈性的舌
部以及一卡合凸緣,該卡合凸緣突設於
該舌部,當該閂鎖件將該第一耦合件鎖
定於該第二耦合件時,該卡合凸緣卡合
於該孔洞。
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舌部可相對於該樞軸作徑向的
彎曲,以便該閂鎖件進行卡合鎖定、或
釋鎖。
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第二耦合件還包含有一制轉鎖
,該制轉鎖可沿平行於該樞軸的延伸方
向作移動,以在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
,便可阻止或允許該椅架繞該樞軸作旋
轉。
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有一套筒,該
套筒設有一容置槽,該制轉鎖滑設於該
容置槽中。
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制轉鎖包含有一把手,該第一
耦合件設有一開槽,當該椅架組接於該
底座時,該把手相對於該樞軸徑向地伸
出於該開槽外。
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藉由該把手與該第一耦合件的該開
槽的側壁間的接觸,可將該椅架相對於
該底座的旋轉動作由該第一耦合件傳動
至該第二耦合件。
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制轉鎖具有一第一端部,該第一
端部包含有數個限制凸緣,該底座設有
一凸塊,當該制轉鎖朝向該底座移動而
抵達一第一位置,以便阻止該椅架的旋
轉時,該些限制凸緣的位置
乃接近於該
凸塊的相對兩側。
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制轉鎖具有一第二端部,該第
二端部包含有一鉤部,當該制轉鎖遠離
該底座而抵達一第二位置,以便允許該
椅架的旋轉時,該鉤部可拆卸地固定連
接於該第二耦合件。
請求項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第二耦合件透過至少一軸承與
該樞軸相樞接。
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底座包含有緩衝墊,該第二耦
合件設有數個套筒凸緣,該些套筒凸緣
可抵接於該緩衝墊,以便限制該椅架的
轉動範圍。
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座椅結構
,其中該第一耦合件的內部為中空,當
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第二耦合件
可容置於該第一耦合件內。
2.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2 ):
⑴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
一種搖椅,包含一設置用以放置於地板上的基架以
及一具有一支撐表面而用以承載一嬰兒或孩童的支
撐件,其中,該支撐件是藉由一軸承而可旋轉地與
基架連接,軸承的旋轉軸與該基架用以放置之地板
的平面不相垂直(參系爭專利2 發明摘要,見本院
卷1 第169頁)。
⑵系爭專利2 請求項之內容:
系爭專利2 請求項共計13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
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
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範圍,故以下僅
依兩造所爭執之請求項1-3 、7-12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1 :一種搖椅,包含一基架用以放置於地板
上以及一支撐件具有一支撐表面用以支
撐例如一嬰兒或一孩童,其中,該支撐
件是藉由一軸承可旋轉地與該基架連接
;以及其中,該軸承的旋轉軸是在往上
的方向傾斜,該軸承的旋轉軸與該基架
用以放置的地板平面之間不相垂直,使
該支撐件可在橫向方向擺動。
請求項2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支撐表面自一較高部延伸至一
較低部,且其中,該軸承連接於該支撐
件之鄰近該支撐表面的較低部。
請求項3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支撐件可自由旋轉地與該基架
連接。
請求項7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軸承連接之該支撐表面的較低
部至該基架所放置之地板平面之間的距
離小於30厘米,較佳地,小於20厘米。
請求項8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支撐表面實質上呈殼狀。
請求項9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支撐件實質上呈殼狀。
請求項10: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支撐件包含一安全帶或緩衝桿
,用以將一孩童維持在該支撐表面上的
位置。
請求項11: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軸承包含一管部及一軸件,該
管部一端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件其中
一者,該管部另一端呈開放,該軸件一
端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件另一者,該
軸件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管部。
請求項1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搖椅,
其中,該軸件可在軸向位移出該管部,
以致於該支撐件可自該基架分離。
(二)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1.原告主張涉及侵權之系爭產品為被告曾崇閔於MOMO摩
天商城「心情驛站」銷售之「C 型底座」產品(系爭
產品1 )、「D 型底座」產品(系爭產品2 )及被告
林珈鋒於YAHOO 奇摩商城「完美第衣家」銷售「D 型
底座」產品(系爭產品3 ),並提出被告販售系爭產
品之網頁截圖、購買系爭產品單據各2 份,暨附件1
-4之侵權比對分析表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1 第29-6
7 、185-233 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367-369 頁),自可據為與系爭專利為專利侵權比
對基礎。又系爭產品3 之結構、特徵與系爭產品2 完
全相同,而得併為比對,亦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
卷2 第40頁),先予敘明。
2.系爭產品1 (相關圖式,附圖3 )為一種座椅結構,
包括:一椅架,具有一第一耦合件;以及一底座,包
含有一樞軸及一第二耦合件,該樞軸連接於該底座上
並部分容置於該第二耦合件中,該第二耦合件樞接於
該樞軸,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一閂鎖件,當該椅架
組接於該底座時,該閂鎖件便可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
於該第二耦合件,且該閂鎖件可進行釋鎖,以便將該
椅架從該底座拆卸分離;其中,該第一、第二耦合件
透過該閂鎖件相鎖定時,該椅架、該第一耦合件及該
第二耦合件可相對於該樞軸同步旋轉;當該椅架與該
第一耦合件從該底座拆卸分離時,該第一耦合件與該
第二耦合件相分離,且該第二耦合件與該樞軸維持組
接於該底座上。
3.系爭產品2 、3 (相關圖式,附圖4 )為一種座椅結
構,包括:一椅架,具有一第一耦合件;以及一底座
,包含有一樞軸及一第二耦合件,該樞軸連接於該底
座上並部分容置於該第二耦合件中,該第二耦合件樞
接於該樞軸,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一閂鎖件,當該
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閂鎖件便可將該第一耦合件
鎖定於該第二耦合件,且該閂鎖件可進行釋鎖,以便
將該椅架從該底座拆卸分離;其中,該第一、第二耦
合件透過該閂鎖件相鎖定時,該椅架、該第一耦合件
及該第二耦合件可相對於該樞軸同步旋轉;當該椅架
與該第一耦合件從該底座拆卸分離時,該第一耦合件
與該第二耦合件相分離,且該第二耦合件與該樞軸維
持組接於該底座上。
(三)侵權分析比對:
1.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4 個要
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座椅結構,包括:
要件編號1B:一椅架,具有一第一耦合件;
要件編號1C:以及一底座,包含有一樞軸及一第二
耦合件,該樞軸連接於該底座上並部
分容置於該第二耦合件中,該第二耦
合件樞接於該樞軸,其中該第二耦合
件包含一閂鎖件,當該椅架組接於該
底座時,該閂鎖件便可將該第一耦合
件鎖定於該第二耦合件,且該閂鎖件
可進行釋鎖,以便將該椅架從該底座
拆卸分離;
要件編號1D:其中,該第一、第二耦合件透過該閂
鎖件相鎖定時,該椅架、該第一耦合
件及該第二耦合件可相對於該樞軸同
步旋轉;當該椅架與該第一耦合件從
該底座拆卸分離時,該第一耦合件與
該第二耦合件相分離,且該第二耦合
件與該樞軸維持組接於該底座上。
⑵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1 為一種座椅結構,可完
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A之文義。因此
,系爭產品1符合要件編號1A之文
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1 包含一椅架,具有一第
一耦合件,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
1B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1符合
要件編號1B之文義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1 包含一底座,包含有一
樞軸及一第二耦合件,該樞軸連接
於該底座上並部分容置於該第二耦
合件中,該第二耦合件樞接於該樞
軸,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一閂鎖
件,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
閂鎖件便可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於
該第二耦合件,且該閂鎖件可進行
釋鎖,以便將該椅架從該底座拆卸
分離,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C之
文義。因此,系爭產品1符合要件
編號1C之文義讀取。
④要件編號1D:系爭產品1 之該第一、第二耦合件
透過該閂鎖件相鎖定時,該椅架、
該第一耦合件及該第二耦合件可相
對於該樞軸同步旋轉;當該椅架與
該第一耦合件從該底座拆卸分離時
,該第一耦合件與該第二耦合件相
分離,且該第二耦合件與該樞軸維
持組接於該底座上,可完全對應於
要件編號1D之文義。因此,系爭產
品1符合要件編號1D之文義讀取。
⑤綜上,系爭產品1 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
所讀取,基於
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
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耦合件包含有一孔洞,該
閂鎖件可卡合於該孔洞,以便將該第一耦合件與
該第二耦合件相鎖定。」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第一耦合件包
含有一孔洞,該閂鎖件可卡合於該孔洞,以便將
該第一耦合件與該第二耦合件相鎖定,因此,系
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
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之文義範圍。
⑷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2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閂鎖件包含有一具有彈性的舌
部以及一卡合凸緣,該卡合凸緣突設於該舌部,
當該閂鎖件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於該第二耦合件
時,該卡合凸緣卡合於該孔洞。」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閂鎖件包含有
一具有彈性的舌部以及一卡合凸緣,該卡合凸緣
突設於該舌部,當該閂鎖件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
於該第二耦合件時,該卡合凸緣卡合於該孔洞,
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附
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
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係依附請求項3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3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舌部可相對於該樞軸作徑向的
彎曲,以便該閂鎖件進行卡合鎖定、或釋鎖。」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舌部可相對於該
樞軸作徑向的彎曲,以便該閂鎖件進行卡合鎖定
、或釋鎖,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
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
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係依附請求項4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耦合件還包含有一制轉鎖
,該制轉鎖可沿平行於該樞軸的延伸方向作移動
,以在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便可阻止或允許
該椅架繞該樞軸作旋轉。」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第二耦合件還
包含有一制轉鎖,該制轉鎖可沿平行於該樞軸的
延伸方向作移動,以在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
便可阻止或允許該椅架繞該樞軸作旋轉,因此,
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附屬技術
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
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6 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有一套筒,該
套筒設有一容置槽,該制轉鎖滑設於該容置槽中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第二耦合件包
含有一套筒,該套筒設有一容置槽,該制轉鎖滑
設於該容置槽中,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
利1 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
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
。
⑻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制轉鎖包含有一把手,該第一
耦合件設有一開槽,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
該把手相對於該樞軸徑向地伸出於該開槽外。」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制轉鎖包含有
一把手,該第一耦合件設有一開槽,當該椅架組
接於該底座時,該把手相對於該樞軸徑向地伸出
於該開槽外,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
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⑼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依附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7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
步界定「其中藉由該把手與該第一耦合件的該開
槽的側壁間的接觸,可將該椅架相對於該底座的
旋轉動作由該第一耦合件傳動至該第二耦合件。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藉由該把手與該第
一耦合件的該開槽的側壁間的接觸,可將該椅架
相對於該底座的旋轉動作由該第一耦合件傳動至
該第二耦合件,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
1 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
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⑽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制轉鎖具有一第一端部,該第
一端部包含有數個限制凸緣,該底座設有一凸塊
,當該制轉鎖朝向該底座移動而抵達一第一位置
,以便阻止該椅架的旋轉時,該些限制凸緣的位
置乃接近於該凸塊的相對兩側。」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制轉鎖具有一
第一端部,該第一端部包含有數個限制凸緣,該
底座設有一凸塊,當該制轉鎖朝向該底座移動而
抵達一第一位置,以便阻止該椅架的旋轉時,該
些限制凸緣的位置乃接近於該凸塊的相對兩側,
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附
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
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⑾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制轉鎖具有一第二端部,該第
二端部包含有一鉤部,當該制轉鎖遠離該底座而
抵達一第二位置,以便允許該椅架的旋轉時,該
鉤部可拆卸地固定連接於該第二耦合件。」之附
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制轉鎖具有一
第二端部,該第二端部包含有一鉤部,當該制轉
鎖遠離該底座而抵達一第二位置,以便允許該椅
架的旋轉時,該鉤部可拆卸地固定連接於該第二
耦合件,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⑿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耦合件透過至少一軸承與
該樞軸相樞接。」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第二耦合件透
過至少一軸承與該樞軸相樞接,因此,系爭產品
1 落入系爭1 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
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1之文義範圍。
⒀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底座包含有緩衝墊,該第二耦
合件設有數個套筒凸緣,該些套筒凸緣可抵接於
該緩衝墊,以便限制該椅架的轉動範圍。」之附
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底座包含有緩
衝墊,該第二耦合件設有數個套筒凸緣,該些套
筒凸緣可抵接於該緩衝墊,以便限制該椅架的轉
動範圍,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⒁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耦合件的內部為中空,當
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第二耦合件可容置於
該第一耦合件內。」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第一耦合件的
內部為中空,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第二
耦合件可容置於該第一耦合件內,因此,系爭產
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之
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3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4 個要
件,已如前述。
⑵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2 為一種座椅結構,可完
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A之文義。因此
,系爭產品2符合要件編號1A之文
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2 包含一椅架,具有一第
一耦合件,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
1B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2符合
要件編號1B之文義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2 包含一底座,包含有一
樞軸及一第二耦合件,該樞軸連接
於該底座上並部分容置於該第二耦
合件中,該第二耦合件樞接於該樞
軸,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一閂鎖
件,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
閂鎖件便可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於
該第二耦合件,且該閂鎖件可進行
釋鎖,以便將該椅架從該底座拆卸
分離,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C之
文義。因此,系爭產品2符合要件
編號1C之文義讀取。
④要件編號1D:系爭產品2 之該第一、第二耦合件
透過該閂鎖件相鎖定時,該椅架、
該第一耦合件及該第二耦合件可相
對於該樞軸同步旋轉;當該椅架與
該第一耦合件從該底座拆卸分離時
,該第一耦合件與該第二耦合件相
分離,且該第二耦合件與該樞軸維
持組接於該底座上,可完全對應於
要件編號1D之文義。因此,系爭產
品2符合要件編號1D之文義讀取。
⑤綜上,系爭產品2 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
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
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耦合件包含有一孔洞,該
閂鎖件可卡合於該孔洞,以便將該第一耦合件與
該第二耦合件相鎖定。」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第一耦合件包含
有一孔洞,該閂鎖件可卡合於該孔洞,以便將該
第一耦合件與該第二耦合件相鎖定,因此,系爭
產品2 落入系爭1 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
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
求項2 之文義範圍。
⑷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2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閂鎖件包含有一具有彈性的舌
部以及一卡合凸緣,該卡合凸緣突設於該舌部,
當該閂鎖件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於該第二耦合件
時,該卡合凸緣卡合於該孔洞。」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閂鎖件包含有
一具有彈性的舌部以及一卡合凸緣,該卡合凸緣
突設於該舌部,當該閂鎖件將該第一耦合件鎖定
於該第二耦合件時,該卡合凸緣卡合於該孔洞,
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附
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
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係依附請求項3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3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舌部可相對於該樞軸作徑向的
彎曲,以便該閂鎖件進行卡合鎖定、或釋鎖。」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舌部可相對於該
樞軸作徑向的彎曲,以便該閂鎖件進行卡合鎖定
、或釋鎖,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
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
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係依附請求項4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耦合件還包含有一制轉鎖
,該制轉鎖可沿平行於該樞軸的延伸方向作移動
,以在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便可阻止或允許
該椅架繞該樞軸作旋轉。」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第二耦合件還
包含有一制轉鎖,該制轉鎖可沿平行於該樞軸的
延伸方向作移動,以在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
便可阻止或允許該椅架繞該樞軸作旋轉,因此,
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附屬技術
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
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6 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耦合件包含有一套筒,該
套筒設有一容置槽,該制轉鎖滑設於該容置槽中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第二耦合件包
含有一套筒,該套筒設有一容置槽,該制轉鎖滑
設於該容置槽中,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
利1 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
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
。
⑻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制轉鎖包含有一把手,該第一
耦合件設有一開槽,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
該把手相對於該樞軸徑向地伸出於該開槽外。」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制轉鎖包含有
一把手,該第一耦合件設有一開槽,當該椅架組
接於該底座時,該把手相對於該樞軸徑向地伸出
於該開槽外,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
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⑼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8 係依附請求項7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7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藉由該把手與該第一耦合件的該
開槽的側壁間的接觸,可將該椅架相對於該底座
的旋轉動作由該第一耦合件傳動至該第二耦合件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藉由該把手與該第
一耦合件的該開槽的側壁間的接觸,可將該椅架
相對於該底座的旋轉動作由該第一耦合件傳動至
該第二耦合件,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
1 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
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⑽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制轉鎖具有一第一端部,該第
一端部包含有數個限制凸緣,該底座設有一凸塊
,當該制轉鎖朝向該底座移動而抵達一第一位置
,以便阻止該椅架的旋轉時,該些限制凸緣的位
置乃接近於該凸塊的相對兩側。」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制轉鎖具有一
第一端部,該第一端部包含有數個限制凸緣,該
底座設有一凸塊,當該制轉鎖朝向該底座移動而
抵達一第一位置,以便阻止該椅架的旋轉時,該
些限制凸緣的位置乃接近於該凸塊的相對兩側,
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附
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
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⑾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制轉鎖具有一第二端部,該第
二端部包含有一鉤部,當該制轉鎖遠離該底座而
抵達一第二位置,以便允許該椅架的旋轉時,該
鉤部可拆卸地固定連接於該第二耦合件。」之附
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制轉鎖具有一
第二端部,該第二端部包含有一鉤部,當該制轉
鎖遠離該底座而抵達一第二位置,以便允許該椅
架的旋轉時,該鉤部可拆卸地固定連接於該第二
耦合件,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⑿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耦合件透過至少一軸承與
該樞軸相樞接。」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第二耦合件透
過至少一軸承與該樞軸相樞接,因此,系爭產品
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
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1之文義範圍。
⒀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底座包含有緩衝墊,該第二耦
合件設有數個套筒凸緣,該些套筒凸緣可抵接於
該緩衝墊,以便限制該椅架的轉動範圍。」之附
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底座包含有緩
衝墊,該第二耦合件設有數個套筒凸緣,該些套
筒凸緣可抵接於該緩衝墊,以便限制該椅架的轉
動範圍,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⒁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耦合件的內部為中空,當
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第二耦合件可容置於
該第一耦合件內。」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第一耦合件的
內部為中空,當該椅架組接於該底座時,該第二
耦合件可容置於該第一耦合件內,因此,系爭產
品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之
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3之文義範圍。
3.系爭產品3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3 與系爭產品2 為同一產品,已如前述,則
系爭產品2 既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3 自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之文義
範圍。
4.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
範圍:
⑴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 個要
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搖椅,包含一基架用以放置於地
板上以及一支撐件具有一支撐表面用
以支撐例如一嬰兒或一孩童,
要件編號1B:其中,該支撐件是藉由一軸承可旋轉
地與該基架連接;
要件編號1C:以及其中,該軸承的旋轉軸是在往上
的方向傾斜,該軸承的旋轉軸與該基
架用以放置的地板平面之間不相垂直
,使該支撐件可在橫向方向擺動。
⑵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1 為一種搖椅,包含一基
架用以放置於地板上以及一支撐件
具有一支撐表面用以支撐例如一嬰
兒或一孩童,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
號1A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1符
合要件編號1A之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1 之該支撐件是藉由一軸
承可旋轉地與該基架連接,可完全
對應於要件編號1B之文義。因此,
系爭產品1符合要件編號1B之文義
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1 之該軸承的旋轉軸是在
往上的方向傾斜,該軸承的旋轉軸
與該基架用以放置的地板平面之間
不相垂直,使該支撐件可在橫向方
向擺動,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C
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1符合要
件編號1C之文義讀取。
④綜上,系爭產品1 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
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
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表面自一較高部延伸至
一較低部,且其中,該軸承連接於該支撐件之鄰
近該支撐表面的較低部。」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支撐表面自一
較高部延伸至一較低部,且其中,該軸承連接於
該支撐件之鄰近該支撐表面的較低部,因此,系
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
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之文義範圍。
⑷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件可自由旋轉地與該基
架連接。」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支撐件可自由
旋轉地與該基架連接,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
爭專利2 請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
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3 之文義
範圍。
⑸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7 係依附請求項2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軸承連接之該支撐表面的較
低部至該基架所放置之地板平面之間的距離小於
30厘米,較佳地,小於20厘米。」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軸承連接之該
支撐表面的較低部至該基架所放置之地板平面之
間的距離約為18厘米,該距離小於30厘米且小於
20厘米,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
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8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表面實質上呈殼狀。」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支撐表面實質
上呈殼狀,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
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
1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9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件實質上呈殼狀。」之
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支撐件實質上
呈殼狀,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
項9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⑻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件包含一安全帶或緩衝
桿,用以將一孩童維持在該支撐表面上的位置。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支撐件包含一
安全帶,用以將一孩童維持在該支撐表面上的位
置,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0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
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⑼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11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軸承包含一管部及一軸件,
該管部一端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件其中一者,
該管部另一端呈開放,該軸件一端連接至該基架
與該支撐件另一者,該軸件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管
部。」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軸承包含一管
部及一軸件,該管部一端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
件其中一者,該管部另一端呈開放,該軸件一端
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件另一者,該軸件可旋轉
地設置於該管部,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
爭產品1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
⑽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1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軸件可在軸向位移出該管部
,以致於該支撐件可自該基架分離。」之附屬技
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1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1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 之該軸件可在軸向
位移出該管部,以致於該支撐件可自該基架分離
,因此,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2之
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1 亦落入
系爭專利2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5.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
範圍:
⑴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 個要
件,已如前述。
⑵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2 為一種搖椅,包含一基
架用以放置於地板上以及一支撐件
具有一支撐表面用以支撐例如一嬰
兒或一孩童,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
號1A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2符
合要件編號1A之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2 之該支撐件是藉由一軸
承可旋轉地與該基架連接,可完全
對應於要件編號1B之文義。因此,
系爭產品2符合要件編號1B之文義
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2 之該軸承的旋轉軸是在
往上的方向傾斜,該軸承的旋轉軸
與該基架用以放置的地板平面之間
不相垂直,使該支撐件可在橫向方
向擺動,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C
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2符合要
件編號1C之文義讀取。
④綜上,系爭產品2 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
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
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表面自一較高部延伸至
一較低部,且其中,該軸承連接於該支撐件之鄰
近該支撐表面的較低部。」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支撐表面自一
較高部延伸至一較低部,且其中,該軸承連接於
該支撐件之鄰近該支撐表面的較低部,因此,系
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
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之文義範圍。
⑷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件可自由旋轉地與該基
架連接。」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支撐件可自由
旋轉地與該基架連接,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
爭專利2 請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
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3 之文義
範圍。
⑸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7 係依附請求項2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軸承連接之該支撐表面的較
低部至該基架所放置之地板平面之間的距離小於
30厘米,較佳地,小於20厘米。」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軸承連接之該
支撐表面的較低部至該基架所放置之地板平面之
間的距離約為18厘米,該距離小於30厘米且小於
20厘米,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
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8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表面實質上呈殼狀。」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支撐表面實質
上呈殼狀,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
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
2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9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件實質上呈殼狀。」之
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支撐件實質上
呈殼狀,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
項9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⑻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支撐件包含一安全帶或緩衝
桿,用以將一孩童維持在該支撐表面上的位置。
」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支撐件包含一
安全帶,用以將一孩童維持在該支撐表面上的位
置,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0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
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⑼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11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軸承包含一管部及一軸件,
該管部一端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件其中一者,
該管部另一端呈開放,該軸件一端連接至該基架
與該支撐件另一者,該軸件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管
部。」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軸承包含一管
部及一軸件,該管部一端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
件其中一者,該管部另一端呈開放,該軸件一端
連接至該基架與該支撐件另一者,該軸件可旋轉
地設置於該管部,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
爭產品2 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
⑽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 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1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軸件可在軸向位移出該管部
,以致於該支撐件可自該基架分離。」之附屬技
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2 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1之文義範
圍,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2 之該軸件可在軸向
位移出該管部,以致於該支撐件可自該基架分離
,因此,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2之
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2 亦落入
系爭專利2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6.系爭產品3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
範圍:
系爭產品3 與系爭產品2 為同一產品,已如前述,則
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
範圍,系爭產品3 自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
7-12之文義範圍。
(四)原告請求被告禁止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是否有理由?
1.排除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部分:
⑴按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
之。有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
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
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
專利權有排他性,具有
所有權之物上
請求權性質,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受侵害時,除得請求賠償損害外
,並賦予排他妨害之禁止請求權,其具有事先迅速
制止侵害行為及防範侵害行為於未然之功能,對於
專利權人之保護較為周密,可減免其損害之發生或
擴大,
是以禁止侵害請求權(包含排除侵害及防止
侵害請求權),僅要有侵害或侵害之虞等事實發生
即可主張。
⑵系爭產品分別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範圍而侵害系爭專利
權,業如前述。又因排除侵害之請求並不以有故意
或過失為必要,故不論被告是否僅屬代購身分、又
或是否知悉中國大陸之上游廠商製造之系爭產品有
侵害系爭專利情事,均不影響原告即系爭專利之專
屬被授權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
求排除對於系爭專利之侵害行為,準此,被告曾崇
閔於MOMO摩天商城「心情驛站」銷售系爭產品1 、
2 ;被告林珈鋒於YAHOO 奇摩商城「完美第衣家」
銷售系爭產品3 ,涉有為販賣之要約、販賣、進口
等
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
第3 項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之請求部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⑶原告雖另請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
人製造、使用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原告所有之系爭
專利1 、2 之產品
云云(見本院卷2 第107 頁)。
經查,被告曾崇閔為韓都衣舍之掛名負責人,實際
處理在臺之客訴或退換貨、出貨等事宜;韓都衣舍
與匯衣城貿易商行實際為被告林珈鋒所經營,並在
MOMO和YAHOO 開設網路商店,且販售系爭產品,又
其經營模式係於臺灣消費者訂貨後直接由中國大陸
出貨至臺灣
一節,此據被告供稱在卷(見本院卷1
第365-369 頁),基此,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
態樣
,僅有為販賣之要約、販賣、進口系爭產品等行為
,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涉有原告前開請求之侵權行為
事證,故本件所得請求排除侵害之範圍,自應限於
被告所為販賣之要約、販賣、進口系爭產品之部分
行為(即如主文1 所示),從而,原告雖概括請求
被告不得有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
品云云(訴之聲明第1 項),然逾主文第1 項部分
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2.防止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部分:
原告雖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亦主張
防止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之請求云云。然查,被告業
已陳明製造系爭產品之工廠已然倒閉,已無法聯絡中
國大陸賣家,且商品均已下架等語(見本院卷1 第37
3 頁、本院卷2 第11頁),故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
被告將來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原告此部分自無從
援引防止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而為請求。是以,原告
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綜上所述,被告前於網路平台MOMO和YAHOO 開設網路商店
,販賣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3及系爭專利
2 請求項1-3 、7-12之文義範圍,侵害原告經專屬授權之
系爭專利權,則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請求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系爭產品,並
應將系爭產品回收並銷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
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八、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請求排除侵害部分(主文第1 項),原告已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2 第107 頁),合於
法
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含銀行存單部分)准許
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