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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庭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高嘉甫律師 被   告  奇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振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第I502600 號「記憶 體識別碼修正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期間自民國104 年10月1 日起至121 年9 月27日止。 被告奇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盈公司)明知系爭專利存在 ,竟於98年9 月7 日公司設立起,即使用搭配型號為AU6998 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國公司)所製造晶片之 「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下稱系爭產品)為客戶進行記 憶體識別碼之修正。系爭產品經原告委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 科技發展研究院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4 、5 之均等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又被 告奇盈公司自98年9 月7 日起即以系爭產品為客戶進行記憶 體識別碼之修正,故原告請求自109 年1 月25日回算2 年, 即107 年1 月26日起,以原告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 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 額為所受損害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暫定請求被告奇盈 公司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而被告范振銓為 被告奇盈公司之負責人,自應與被告奇盈公司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97條第1 項 第2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次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㈢就第1 項聲 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抗辯: ㈠系爭產品之整體結構僅為一個主電路板,並沒有其他供組裝 之元件,自不具有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所稱之「待測記憶體 安裝底座」,而系爭專利之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250 與擴充 接腳組270 為不同元件且位置不同,然原告為使系爭產品落 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竟混淆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元件 ,而將系爭產品唯一一處擴充槽標示為「接待側記憶體安裝 底座或探針卡」,更可證明系爭產品並無待測記憶體安裝底 座之元件,僅有可外接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之擴充槽。又系 爭產品並無系爭專利之「功能接腳組」,原告所標示之位置 係系爭產品透過跳線之方式選擇電壓,以不同電壓值供給擴 充之裝置使用,係一選擇並供給電壓值之結構;而依系爭專 利請求項所載,系爭專利之功能接腳組係設定是否修正待測 記憶體之識別碼,兩者實質內容自不相同。再者,系爭產品 不具備系爭專利之「擴充接腳組」,且系爭產品尚須透過外 部軟體程式去執行而產生均等且擴充接腳的元件,然該外部 軟體程式已系爭產品之結構,兩者實質內容不同,自無落 入系爭專利之「擴充接腳組」之均等範圍。另系爭專利之重 置鈕與總開關是完全不同之元件定義,而系爭產品不具備系 爭專利之「重置鈕」,系爭產品之元件位置係用以電源開關 ,而非啟動一測試程序,顯與系爭專利之重置鈕係直接啟動 一測試程序不同。又系爭專利之「顯示器」,係用以在主電 路板上面直接顯示一顯示代碼,以利判斷修正結果,然系爭 產品根本不具有顯示器之結構或功能。從而,系爭產品不具 有系爭專利之「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功能接腳組」、 「擴充接腳組」及「顯示器」等技術特徵,自不符合全要件 原則,而無均等論之用。 ㈡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為檢測記憶體之識別碼並加以修正 ,提升記憶體之可使用率,然系爭專利實施方式與圖式所載 內容,僅揭示裝置結構與判斷識別碼正確與否之流程,卻未 揭示具體檢測或修正之技術,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仍無法檢測或修正記 憶體之識別碼,而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故系爭專 利說明書內容並未充分揭露且無法據以實施,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未為說明所支持,自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 ㈢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大部分之技術特徵,雖未揭示顯示器 ,引據2 圖一、說明書第6 頁第13至15行、第7 頁第1 至 3 行已揭示一種測試模組裝置,其包含:一顯示器(顯示電 路6 )顯示一顯示代碼(顯示三次AC);因此,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引證1 技術基礎上可輕易結合引 證2 之顯示器而顯示代碼,系爭專利之顯示器並無不可預期 之功效。又引證1 及引證2 雖未揭示主電路板與待測記憶體 安裝底座,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引證1 技 術基礎上,為了組裝各元件與記憶體儲存裝置,得輕易完成 主電路板與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之技術結構,系爭專利之主 電路板與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並無不可預期之功效,故引證 1 及引證2 之組合得以證明系爭專具不具進步性。再者,依 引證1 圖6 步驟S613,其揭示若決定不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 該識別碼,則直接將後續程序交給該外部控制裝置(主機系 統1000),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再依引證2 圖一 、說明書第6 頁第13至15行、第7 頁第1 至3 行,其揭示一 種錯誤訊號由顯示電路6 內之七段顯示器63之技術,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證據2 技術基礎上,可修飾錯 誤訊號之顯示類別及步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顯示代碼之 功能,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項不具進步性。 ㈣縱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權利範圍,且系爭專利 具有效性,惟系爭產品係被告奇盈公司自安國公司購入,並 非系爭產品之製造商,不熟悉系爭產品之產業相關技術,亦 未銷售系爭產品,自無獲利可言,客觀上無侵害系爭專利之 行為,主觀上亦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是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自無理由。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㈠第475、477頁)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 年10月1 日 起至121 年9 月27日止。 ㈡被告奇盈公司使用搭配安國公司型號AU6998晶片之系爭產品 為客戶進行記憶體識別碼之修正。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 據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為了提升可使用率,系爭專利提供一種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 置,藉由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詳下述),來針對具 有錯誤識別碼的反及閘快閃記憶體,重新寫入資料,將它修 正為具有正確識別碼,以達到我們的最終目的,使主控可以 正確的辯識及使用該快閃記憶體(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 容,本院卷㈠第175 頁)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及7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 、4 及5 ,本件僅就此範圍審理,請求項1 、4及5 之內容如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⑴請求項1: 一種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包括一主板,其包括一主電路 板,該主電路板上安裝的元件包括:一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 ,其用以安裝一待測記憶體;一功能接腳組,其用以設定該 主板之一功能設定;一擴充接腳組,用以連接一轉板,並藉 由該轉板連接一外部控制裝置;一重置鈕,其用以啟動一測 試程序;及一主控晶片,其內燒入有相關於該待測記憶體的 一程式碼,用以:讀取該待測記憶體的一識別碼,依據該功 能設定,決定是否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該識別碼,若決定修 正該識別碼,則由該主控晶片控制修正該識別碼,控制一顯 示器顯示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一顯示代碼,及將後續程序交 給該外部控制裝置來控制,其中該外部控制裝置驗證該待測 記憶體上的可用區塊。 ⑵請求項4 : 如請求項1 所述之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其中若上述決定 是否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該識別碼的步驟決定不修正該待測 記憶體的該識別碼,則直接將後續程序交給該外部控制裝置 來控制。 ⑶請求項5 : 如請求項1 所述之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其中該顯示代碼 包括:該待測記憶體之該識別碼為正確,該顯示器顯示一第 一指示;該待測記憶體之該識別碼為錯誤,經修正為成功, 該顯示器顯示一第二指示;該待測記憶體之該識別碼為錯誤 ,經修正仍失敗,該顯示器顯示一第三指示;及該待測記憶 體之該識別碼為重複一固定值,經修正仍失敗,該顯示器顯 示一第四指示。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依本院108 年度民聲字第52號之證據保全事件,於108 年12 月27日實施證據保全所取得之系爭產品,係一可進行記憶體 識別碼修正之裝置,其搭配型號為AU6998安國公司製造之晶 片,系爭產品具接腳組可連接外部控制裝置,可驗證待測記 憶體之識別碼是否正確,及對檢測出錯誤之識別碼進行修正 (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附圖二所示)。 ㈢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技術內容 ⒈引證1(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⑴引證1 為2012年2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記憶 體識別碼產生方法、管理方法、控制器與儲存系統」發明專 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9 月28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1 為一種用於非揮發性記憶體的識別碼產生方法與管理 方法以及使用此方法的控制器與儲存系統。本識別碼產生方 法包括測試此些實體區塊來獲取實體區塊的可用狀態並且根 據此可用狀態識別出此些實體區塊之中的好實體區塊或壞實 體區塊。本識別碼產生方法也包括根據此些好實體區塊或壞 實體區塊來產生對應此非揮發性記憶體模組的記憶體識別碼 。基此,本方法可產生獨特之記憶體識別碼並且可防止產生 之記憶體識別碼被竊取(參引證1 摘要,本院卷㈠第245 頁 )。 ⒉引證2(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⑴引證2 為西元1996年7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282102號「測試 模組」新型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 9 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2 為一種測試模組裝置,尤其是一種藉由微控制器、解 碼器、比較電路、與顯示裝置所組成之低製造費用、高信賴 性之測試用測試板,利用比較電路之特性可測試未組立前基 板之受入檢查、組立後基板上之線路的短路、開路測試及傳 送資料用電纜或排線之短路、開路測試,並利用二極體單向 導通之特性,做二極體測試。而此兩種測試亦可依測試實際 需要做單一測試之擴充或兩種測試之搭配組合,以達最高之 經濟效益(參引證2 摘要,本院卷㈠第294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期間內, 被告奇盈公司所使用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4 、5 之均等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則為被告等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 本院卷㈠第477 頁),所應審究者為:㈠專利侵權部分:系 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之均等範圍?㈡ 專利有效性部分:⒈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未充分揭露且無法 據以實現,而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⒉系爭專利請求 項是否未揭示具體檢測或修正識別碼之技術,未為說明書所 支持,而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⒊證據1 、2 之組合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不具進步性?㈢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公司法 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300 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㈣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被告等排除侵害,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之均等範圍 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8 個要 件,分別為:⑴要件編號1A:「一種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 ,包括」;⑵要件編號1B:「一主板,其包括」;⑶要件編 號1C:「一主電路板,該主電路板上安裝的元件包括:」; ⑷要件編號1C1 :「一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其用以安裝一 待測記憶體」;⑸要件編號1C2 :「功能接腳組,其用以設 定該主板之一功能設定」;⑹要件編號1C3 :「一擴充接腳 組,用以連接一轉板,並藉由該轉板連接一外部控制裝置」 ;⑺要件編號1C4 :「一重置鈕,其用以啟動一測試程序; 及」;⑻要件編號1C5 :「一主控晶片,其內燒入有相關於 該待測記憶體的一程式碼,用以:讀取該待測記憶體的一識 別碼,依據該功能設定,決定是否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該識 別碼,若決定修正該識別碼,則由該主控晶片控制修正該識 別碼,控制一顯示器顯示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一顯示代碼, 及將後續程序交給該外部控制裝置來控制,其中該外部控制 裝置驗證該待測記憶體上的可用區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 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95頁)。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對應拆解為8 個要件,其中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B、1C所文義讀 取,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 ⑵要件編號1C1 :參諸系爭產品與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之外觀 照片(本院卷㈠第65頁),可知一可安裝待測記憶體之待測 記憶體安裝底座,係位於另一電路板上,藉由插槽與主板之 接腳連接,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並未設置於系爭產品之主電 路板上,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1 「 一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其用以安裝一待測記憶體;」所文 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3 :參諸系爭產品之元件說明照片(本院卷㈠第 215 頁),原告所主張系爭產品之擴充接腳組實為連接待測 記憶體安裝底座之接腳組,惟系爭專利之擴充接腳組係藉轉 板連接至外部控制裝置,故系爭產品主電路板上未具有擴充 接腳組,無法連接轉板,並進而連接外部控制裝置。是以, 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3 「一擴充接腳 組,用以連接一轉板,並藉由該轉板連接一外部控制裝置」 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C4 :參諸系爭產品之外觀及元件說明照片(本院 卷㈠第64、215 頁),可知系爭產品上僅有一鈕鍵,而被 告稱該按鈕為控制開關,以控制該主板之電源(本院卷㈠第 341 頁),原告亦主張主電路板上按鈕為電源開關,且搭配 電腦之軟體透過「開始」按鈕實現啟動測試程序,系爭產品 除電源開關外,未另外設置重置鈕(本院卷㈡第11、199 頁 ),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4 「一 重置鈕,其用以啟動一測試程序;及」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C2 及1C5 :參諸系爭產品之元件說明照片(本院 卷㈠第215 頁),原告主張主板藉由Jumper(跨接器)選擇 對應待測記憶體所需之電壓值,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要件編號1C2 「一功能接腳組,其用以設定該主板之 一功能設定;」所文義讀取云云。惟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 一功能接腳組,其用以設定該主板之一功能設定;…依據該 功能設定,決定是否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該識別碼」之記載 (本院卷㈠第195 頁),可知系爭專利之功能接腳組,其功 能係在決定是否修正該待測記憶體之識別碼,而非選擇待測 記憶體所需之電壓值,且原告上開所指跨接器,係依據不同 記憶體選擇提供不同電壓值,並非用以決定是否修正識別碼 。復觀諸原告所提出鑑定報告之檢測照片(本院卷㈠第53至 55頁),其中當待測記憶體之識別碼為錯誤,經修正為成功 之檢測流程中,僅揭示讀取待測記憶體之識別碼並判斷是否 正確、修正待測記憶體之識別碼、顯示修正後之識別碼及顯 示記憶體容量,惟系爭產品未顯示一顯示代碼及未由主控晶 片依據該功能設定控制修正該識別碼。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2 「一功能接腳組,其用以設定該 主板之一功能設定;」及要件編號1C5 「一主控晶片,其內 燒入有相關於該待測記憶體的一程式碼,用以:讀取該待測 記憶體的一識別碼,依據該功能設定,決定是否修正該待測 記憶體的該識別碼,若決定修正該識別碼,則由該主控晶片 控制修正該識別碼,控制一顯示器顯示修正該待測記憶體的 一顯示代碼,及將後續程序交給該外部控制裝置來控制,其 中該外部控制裝置驗證該待測記憶體上的可用區塊」所文義 讀取。 ⑹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至 1C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1 至 1C5 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 範圍,以下即進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編號1C1至1C5之均等範圍。 ⒊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C1 至1C5 之均 等分析 ⑴要件編號1C1 :系爭產品之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係位於另 一電路板上,藉由插槽與主板之接腳連接,而系爭專利則是 將待測記憶體安裝底座設置於主板上,二者均以實質相同之 技術方式執行實質相同之功能,並得到實質相同之結果,故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編號1C1 之均等範圍。 ⑵要件編號1C3 :系爭產品主電路板上僅有連接待測記憶體安 裝底座之接腳組,欠缺擴充接腳組,無法連接轉板進而連接 外部控制裝置。因此,系爭產品欠缺技術方式(way ),無 法達成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功能(function)或結果( result),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 編號1C3 有實質差異,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 1C3 之均等範圍。至原告雖主張擴充接腳組所連接之相對於 主電路板之外部控制裝置改以軟體程式處理,該軟體之處理 在實質上之作用、效果與目的等面向,均與擴充接腳組連接 轉板與外部控制裝置為實質上相同之結果等語,惟原告所稱 之方式,尚須利用外部控制裝置改以軟體程式處理,並非系 爭產品本身之結構,自無落入該要件特徵均等範圍之可能, 況承如前述,系爭產品並無可供連接轉板之接腳組,是原告 此部分主張,自無足採。 ⑶要件編號1C4 :觀諸系爭專利圖2 、請求項1 之專利範圍及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本院卷㈠第167 、177 、195 頁),可知系爭專利除有「重置鈕」之元件外,主板 另設有一「總開關290 」,其中重置鈕係用以啟動一測試程 序,與控制電源無涉,可見重置鈕與總開關於系爭專利中分 屬不同之元件定義。而系爭產品並無「重置鈕」,僅有一控 制開關即用以控制該主板之電源,自無法透過該按鈕啟動測 試程序。因此,系爭產品欠缺技術方式(way ),無法達成 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功能(function)或結果(result) ,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C4 有實質差異,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4 之均 等範圍。至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係搭配電腦之軟體透過「開 始」按鈕實現啟動測試程序,實質上完全相同於系爭專利之 「重置鈕」,且系爭產品除電源開關之外,並未另設「重置 鈕」,若於測試過程中發生當機之狀況,系爭產品僅能透過 開關以重新進行檢測,是系爭產品之電源開關時與「重置鈕 」同義等語,惟參諸原告所提出鑑定報告之檢測照片(本院 卷㈠第50至52頁)及「當待測記憶體放入裝置內,開啟Alco rDSMP 程式進行解碼作業,並由程式顯示介面呈現判斷結果 ,判斷為正確後,按下AlcorDSMP 程式之『開始』選鈕進行 記憶體容量確認」之說明(本院卷㈠第50頁),可知原告所 稱之「開始」按鈕並非用以啟動測試程序,而係測試程序啟 動後判斷結果為正確,才按下「開始」選鈕確認記憶體容量 ,故系爭產品欠缺重置鈕,且原告所稱之軟體「開始」選鈕 所執行之功能及達成之結果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 1C4 均有實質差異,不適用均等論。另原告復主張若測試過 程中發生當機之狀況,系爭產品僅能透過電源開關以重新檢 測而達到重置之效果,因此系爭產品之電源開關與重置鈕實 屬同義等語,惟承如前述,重置鈕與總開關於系爭專利中分 屬不同之元件定義,重新啟動電源亦可能僅重置晶片內部特 殊功能暫存器和I/O 狀態而無須啟動測試程序,原告復未證 明重啟電源開關後是否會啟動測試程序,是以,啟動測試程 序與重啟系爭產品之電源開關無涉,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⑷要件編號1C2 及1C5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本院卷 ㈠第195 頁),可知系爭專利之功能接腳組,其功能係在決 定是否修正該待測記憶體之識別碼。而系爭產品用以設定該 主板之功能設定,係主板藉由Jumper(跨接器)選擇對應待 測記憶體所需之電壓值,是系爭產品之功能設定僅係用以選 擇並提供不同電壓值給待測記憶體,與系爭專利用以決定是 否修正識別碼之技術特徵不同,且由原告所提出鑑定報告之 檢測照片(本院卷㈠第53至60頁),可知系爭產品係在Alco rDSMP 程式顯示識別碼判斷錯誤或為重複固定值時,人為按 下「更新」按鈕,以進行修正識別碼作業,非依據該功能設 定(選擇之電壓值)決定是否修正識別碼;另由原告所提出 鑑定報告之測試流程(本院卷㈠第48至60頁),亦未見測試 畫面有顯示修正該待測記憶體之顯示代碼,無法顯示修正待 測記憶體之修正狀態。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之 要件編號1C2 及1C5 相較,兩者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 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系爭產品自未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2 、1C5 之均等範圍。至原告雖主張功 能接腳組係指主板上設置接腳,並視使用者欲使用何種功能 而焊接不同之裝置,而原證4 對系爭產品之說明僅係為說明 該區位原本係接腳,僅該接腳焊接上得選擇電壓之跨接器等 語,惟系爭產品主板上設置之接腳應為使用者已預先決定使 用何種功能而設置,非使用者欲使用何種功能而得焊接其他 不同裝置,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功能接腳組係用以設 定主板之一功能設定,且該功能設定可決定是否修正待測記 憶體之識別碼,若該功能接腳組僅指主板上之焊接腳,則無 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功能,且如前所述,跨接器係 提供對應待測記憶體所需之電壓值,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述功能,故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⑸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2、1C3 、1C4 、1C5 之均等範圍,故系爭產品自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權利範圍。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為請求項1 權利範圍之進一步限縮;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已如前述;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4 、5 之權利範圍。 ㈡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之均等範圍, 是本件其餘爭點(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被告奇盈公司有無故 意過失、被告等應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應 如何計算、原告請求防止侵害有無理由),即無逐一論駁之 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之 文義及均等範圍,則被告奇盈公司所使用之系爭產品自無侵 害原告系爭專利專利權之情事。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 第1 項、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以及請求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 權之物品,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件: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判決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