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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原   告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法定代理人 Carl King、Conrad Arnander 原   告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              e Systeme AG) 法定代理人 Tim Ohnemuller、Dr. Bernd Grunes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被   告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