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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第二項上訴聲明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 三項上訴聲明為排除侵害之請求(仍屬財產權訴訟,其上訴利 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其上訴利 益核定為165萬元,合計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為36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