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妤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辰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雷定中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上訴利
益合計為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