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王葆華
訴訟
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鄭懷君律師
陳曉雯律師
被 告 睿點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黃信嘉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
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