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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溫芫鋐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輔 佐 人 詹偉鴻 被   告 安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梅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9 年 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第I512210 號「來令片散熱裝置」發明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 4 年12月11日起至123 年5 月12日止。被告安益利工業有 限公司(下稱:安益利公司)製造、販賣原證4 所示之「 散熱來令片/ 煞車片」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並持續 於其公司網頁刊載系爭產品之販賣資訊,甚至與韓國「CO OLRUNBIKE 」公司合作販賣系爭產品,並聯名出具產品型 錄。又系爭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 109 年4 月24日准予更正,經侵權比對分析,系爭產品已 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2 、5-7 之文義範圍及請 求項8 之均等範圍,而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從而 ,被告安益利公司不思自行研發,以製造、販賣系爭產品 方式侵害系爭專利,係以故意方式侵害系爭專利,另被告 張梅碧為被告安益利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先為新臺 幣(下同)200 萬元之最低損害賠償金額請求。 (二)聲明: 1.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 、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之 行為。 2.被告應將其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 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全數回收並銷毀。 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產品之該薄板部整體均為該鋁擠型片體之散熱部範圍 ,該薄板部之該第三面包含有經沖壓處理之波浪狀散熱片 區域,以及未經沖壓處理之散熱區域,該二區域不但是壁 厚不同,而且未經沖壓處理之散熱區域並無系爭專利之「 由該第一面11凹向該第二面12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12 」之技術特徵;又波浪狀散熱片區域之兩側邊呈延展擴大 之形狀,擴大了散熱區域而增加了散熱效果,亦是系爭專 利所無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文義範圍。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2 、5-8 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 徵,故系爭專利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5-7 之文義 範圍。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8 實質上僅是換個角度來說明其沖壓成型 的散熱部13之厚度小於該平板部14之厚度,而對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再為界定說明,屬詳述式之附屬項而 已,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 參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8 均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無效證據,詳如後述),亦不得向被告主張權利。此外 ,被告張梅碧並無「自行或使第三人為製造、販賣、為販 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 品」之行為,原告對被告張梅碧請求排除侵害,亦無理由 。 (三)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2第71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 年12月11 日起至123 年5 月12日止。 (二)被告安益利公司製造、販賣系爭產品。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 卷2第73頁): (一)專利侵權部分: 1.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109 年2 月7 日, 下同)請求項1 、2 、5-7 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 ?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1.乙證2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2 、5 -8喪失擬制新穎性? 2.乙證3 、乙證4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 、2 、5-8 不具進步性? 3.乙證5 、乙證6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 、2 、5-8 不具進步性? 4.乙證3 、乙證5 、乙證6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 、2 、5-8 不具進步性? 5.乙證4 、乙證5 、乙證6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 、2 、5-8 不具進步性? (三)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 (四)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 侵害及銷毀系爭產品,是否有理由?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原告於109 年2 月7 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7 、說 明書及圖示(見智慧局更正卷;申請案號000000000 ) ;又原告於109 年4 月10日函覆智慧局,說明:「一、 本案係依委員電話指示辦理。二、申請人請求撤回109 年2 月7 日所提更正,請以此次更正申請書之內容進行 審查。三、茲隨文檢附更正申請書一式二份。」等語( 見本院卷1 第465-479 頁),此依原告109 年4 月10日 提出之更正申請書內容,係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5 -8、說明書及圖示,案經智慧局審查109 年4 月10日之 更正事項後,以109 年4 月24日以(109 )智專三(三 )05051 號專利更正核准審定書准予更正確定(見本院 卷2 第111-113 頁)。又智慧局上開專利更正核准審定 書雖記載:「五、申請更正日期:109 年2 月7 日」, 然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智慧局依專利法第68條第2 項公告 核准更正內容,即為原告109 年4 月10日提出之更正申 請書內容,此有本院依職權列印更正後公告本附卷可查 ,故智慧局上開專利更正核准審定書關於「申請更正日 期:109 年2 月7 日」之記載,尚有誤會。是以,下述 系爭專利內容,即為系爭專利109 年4 月10日更正事項 內容,合先敘明。 2.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 一種來令片散熱裝置,係供設於一卡鉗裝置,該卡鉗裝 置包含一卡鉗本體,該卡鉗本體具有一容置空間,該來 令片散熱裝置包含一片體,供設於該卡鉗本體並伸入該 容置空間,具有相對之一第一面及一第二面、以及一散 熱部,該散熱部係由該第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 出於該第二面,當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時該散熱部顯 露於該卡鉗本體之外(參系爭專利摘要,見本院卷1 第 149頁 )。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8 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8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 餘均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2 、5-7 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此 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系爭產品未侵害前揭系爭專利請 求項1 、2 、5-8 之權利範圍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8 有應撤銷之事由,故以下僅依兩造所爭執之請求 項1 、2 、5-8 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1 :一種來令片散熱裝置,係供設於一卡鉗裝置 ,該卡鉗裝置包含一卡鉗本體,該卡鉗本體 具有一容置空間,該來令片散熱裝置包含: 一片體,供設於該卡鉗本體並伸入該容置空 間,具有相對之一第一面及一第二面、以及 一散熱部,該散熱部係由該第一面凹向該第 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該片體另包 括一供設置一來令片之平板部,該散熱部連 接於該平板部之一側,該散熱部之厚度小於 該平板部之厚度,當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 時該散熱部顯露於該卡鉗本體之外。 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的來令片散熱裝置,其中該 散熱部係具有至少一貫孔。 請求項5 :如請求項1 所述的來令片散熱裝置,其中該 散熱部係沖壓該片體而成型;該散熱部包括 至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於該片體之 一高度方向上,各該凹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 度方向上不大於該片體之高度的1/2 ,各該 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一內側面由該第一面 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續延伸;於一 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上,各該凹槽 相對之二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體連續延伸。 請求項6 :如請求項1 所述的來令片散熱裝置,其中該 片體另具有至少一通孔,該至少一通孔供一 連接元件穿設而將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 該散熱部包括至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 ,於該片體之一高度方向上,各該凹槽之開 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上不大於該片體之高度 的1/2 ,各該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一內側 面由該第一面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 續延伸;於一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 上,各該凹槽相對之二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 體連續延伸。 請求項7 :如請求項1 所述的來令片散熱裝置,其中該 第一面係固設有一來令片;該散熱部包括至 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於該片體之一 高度方向上,各該凹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 方向上不大於該片體之高度的1/2 ,各該凹 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一內側面由該第一面朝 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續延伸;於一橫 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上,各該凹槽相 對之二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體連續延伸。 請求項8 :如請求項1 所述的來令片散熱裝置,其中該 散熱部由該第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之凹口定義 有一凹口面積,該平板部之厚度乘以該凹口 面積之乘積概等於該散熱部之厚度乘以該散 熱部之內側或外側表面輪廓範圍內之面積的 乘積;該散熱部包括至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 之凹槽,於該片體之一高度方向上,各該凹 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上不大於該片體 之高度的1/2 ,各該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 一內側面由該第一面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 一體連續延伸;於一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 度方向上,各該凹槽相對之二內側面由該第 一面一體連續延伸。 (二)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1.系爭產品(主要圖式,如附圖2 )為被告製造、販賣之 散熱來令片。原告於起訴時提出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 原證6 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及原證7 產品型錄(見本 院卷1 第51、57-80 頁、原證6 證據外放),並於109 年3 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出產品實物1 件(見本 院卷1 第401 頁),此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可據為系爭 專利侵權之比對基礎。 2.系爭產品為一種來令片散熱裝置,係供設於一卡鉗裝置 ,該卡鉗裝置包含一卡鉗本體,該卡鉗本體具有一容置 空間,該來令片散熱裝置包含:一片體,供設於該卡鉗 本體並伸入該容置空間、以及一散熱部,該散熱部連接 於該平板部之一側,當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時該散熱 部顯露於該卡鉗本體之外。 (三)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8 有得撤銷之事由, 其提出之證據資料為乙證2-6 之證據及其組合。茲就該等 證據之技術內容分析如下: 1.乙證2: ⑴乙證2 為103 年6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479361 號「 來令片散熱改良結構」專利案,乙證2 之申請日期( 103 年1 月24日)先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期(103 年 5 月13日),然其公告日期(103 年6 月1 日)後於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期,又乙證2 為向我國提出申請之 專利案,故乙證2 可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擬制喪失新 穎性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2 為一種來令片散熱改良結構,具有一本體,其 具有一散熱部及一用以組設剎車塊之連接部,其中散 熱部設有數個貫通本體且呈並排的貫孔,且各貫孔分 別連接有一朝本體外側伸出之鰭片,藉此可提供更佳 的散熱效果(參乙證2摘要,見本院卷1第163頁)。 2.乙證3: ⑴乙證3 為西元1983年8 月12日公開之法國第FR00000 00號「自動冷卻盤式剎車片」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3 是一個盤式制動器設計的應用,其中剎車夾10 上面安裝有兩個摩擦墊11A 和11B ,與夾緊制動器的 轉盤12相匹配,摩擦墊11A 緊貼剎車夾10的底板14 上,而另一個摩擦墊11B 受到助推裝置15的作用力。 每個摩擦墊11A 、11B 都包括一個摩擦襯片16(圖1 至圖3 )和一個底板17,摩擦襯片16通過其中一面18 固定到底板17上,通過另外的未固定面19,在助推裝 置15以及反作用面14施加的夾緊作用下,與旋轉盤12 相互摩擦配合。摩擦墊11A 和11B 被安裝在剎車夾10 中,從而在旋轉盤12旋轉時由兩側沿圓周雙向制動。 底板17有一個延伸部份20(參乙證3 第4-7 頁,見本 院卷1 第296 頁,中文譯文,見本院卷2 第289 頁) 。 3.乙證4: ⑴乙證4 為102 年8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458488 號「 來令片之散熱背板構造」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 係有關於一種來令片之散熱背板構造,其目的 在於提高來令片之散熱速度,解決來令片在高速煞車 之下所產生的高熱有時因為散熱不及,可能造成煞車 效果變差,而有影響煞車安全性的缺失。本創作包括 有二固定片,該二固定片間隔設置而在該二固定片之 間形成中空區域,該二固定片外周緣之間則保留一間 隙連通該中空區域,且該二固定片上有相對應之透孔 ,在該二固定片相對連接固定後,在該二固定孔之間 形成有散熱通道。透過上述構造增加本創作散熱背板 與空氣的接觸面積,提高熱對流效應,散熱速度更快 ,因此可提升來令片在高速煞車的安全性(參乙證4 摘要,見本院卷1第189頁)。 4.乙證5: ⑴乙證5 為西元2012年1 月11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 0000000A號「自行車制動襯塊」專利案,其公開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13日),可為系爭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5 為一種自行車制動襯塊,其包括冷卻板和摩擦 板。冷卻板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冷卻板包括襯 塊支撐部和散熱部。摩擦襯塊機械地且固定地連接到 冷卻板的襯塊支撐部(參乙證5 摘要,見本院卷1 第 215頁 )。 5.乙證6: ⑴乙證6 為西元2001年11月27日公告之美國第US000000 0 號「HEAT SINK (散熱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13日),可為系爭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6 為一種包括多個散熱片和多個墊片的散熱器, 藉由彎曲金屬板下端讓每個散熱片形成L 形,使得彎 曲部份用於集熱,在相鄰的散熱片之間設置墊片以保 持冷卻間隔,也用於將散熱片的集熱部份壓在電子元 件的散熱表面上。散熱片和墊片藉由連接桿穿過散熱 片和墊片重疊的部份進行連結(參乙證6 摘要,見本 院卷1 第233 頁,中文譯文,見本院卷1 第385 頁) 。 (四)侵權比對分析: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下述要件: 要件編號1A:一種來令片散熱裝置,係供設於一卡鉗 裝置,該卡鉗裝置包含一卡鉗本體,該 卡鉗本體具有一容置空間,該來令片散 熱裝置包含: 要件編號1B:一片體,供設於該卡鉗本體並伸入該容 置空間,具有相對之一第一面及一第二 面、以及一散熱部,該散熱部係由該第 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 二面, 要件編號1C:該片體另包括一供設置一來令片之平板 部,該散熱部連接於該平板部之一側, 要件編號1D:該散熱部之厚度小於該平板部之厚度, 要件編號1E:當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時該散熱部顯 露於該卡鉗本體之外。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比對: 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為一種來令片散熱裝置,係 供設於一卡鉗裝置,該卡鉗裝置包含 一卡鉗本體,該卡鉗本體具有一容置 空間,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A之文 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A 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包含一片體,供設於該卡鉗 本體並伸入該容置空間,具有相對之 一第一面及一第二面,該片體具有厚 板部及薄板部,其中散熱部位於薄板 部上,該散熱部以波浪狀之凹凸階層 排列方式,凹入結構由第一面凹向該 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但 凹入結構與凹入結構間之凸勒結構則 未凸出於該第二面。準此,系爭產品 之散熱部位於薄板部上,然該散熱部 之波浪狀凹凸排列結構,並未「全部 」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 二面,核與要件編號1B之「散熱部係 由該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 於該第二面」之技術特徵不同。因此 ,系爭產品未符合要件編號1B之文義 讀取。 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之該片體另包括一供設置一 來令片之平板部,該散熱部連接於該 平板部之一側,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 號1C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 件編號1C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D:系爭產品之該散熱部之厚度小於該平 板部之厚度,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 1D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 編號1D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E:當系爭產品之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 時該散熱部顯露於該卡鉗本體之外, 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E之文義。因 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E之文義 讀取。 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係屬於開放式撰寫方 式,該片體除包括有散熱部13,13a 、第一面11及第 二面12外,亦可具有其他結構特徵…因此,無論系爭 產品是否另包括厚板部、薄板部、第三面、斜面、階 級落差等其他附加結構,仍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文義範圍等云云(見本院卷2 第193 頁)。查:① 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而專利權範 圍主要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若申請專利範 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 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即解 釋申請專利範圍是以其中所載之文字為核心,探究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 認知或瞭解該文字之字面意義,除申請人在說明書 中已賦予明確的定義,若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 字其他意義,該文字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 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又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 ,然請求項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倘 有未清楚之處,則不應侷限於請求項之文字意義, 而應參考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 特點及功效,據以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故於解釋 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技術內容為準,依據說明 書及圖示之內容合理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最高法 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意旨參照)。②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記載「該散熱部係由該第一面凹向該第 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又說明書【實施方 式】第【0011】、【0012】等段落記載「該散熱部13 包括至少一凹設於該第一面11之凹槽131 ……該散熱 部13係由該第一面11凹向該第二面12並相對地凸出於 該第二面12……該散熱部13係透過沖壓該片體10而成 型……沖壓成型之該散熱部13之厚度小於該平板部14 之厚度……該散熱部13由該第一面11凹向該第二面12 之凹口定義有一凹口面積15」(見本院卷2 第51 -52 頁),並參酌系爭專利圖1 至圖4 對「散熱部13」及 「散熱部13a 」元件所標示之散熱部位置,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記載,可以理解系爭專利「散熱部」之技術特徵,限 定在「第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 」;至於「未凸出第二面」之範圍,系爭專利說明書 實施例或圖式並未界定其為「散熱部」範圍內。③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該來令片散熱裝置『包含』… …」,經參酌前揭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可知,「 來令片散熱裝置」結構,除要件編號1A「卡鉗裝置」 及要件編號1B「片體」、「散熱部」等構件,上揭構 件之技術內容,請求項既已明確界定構件具體結構特 徵及其範圍,且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亦可明確 知悉其實施方式時,當即以請求項文字所界定技術內 容為準,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已不無擴大系爭專利 說明書及圖式所呈現「散熱部」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 範圍,尚無可取。 ⑷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界定散熱部要全部 由第一面凹向第二面並凸出於第二面,系爭專利說明 書(0011)段倒數第5 行提到,「該散熱部13包括至 少一凹設於該第一面11之凹槽131 」就可以證明,並 不需要全部由第一面凹向第二面並凸出於第二面云云 (見本院卷2 第345 頁)。經查:依系爭專利更正後 公告之說明書,固於第3 頁第【0011】段最後一行「 …且該片體10結構簡單,節省成本。」(見申請卷第 5 頁)後增列「…且該片體10結構簡單,節省成本。 詳細說,該散熱部13包括至少一凹設於該第一面11之 凹槽131 ,於該片體10之一高度方向H 上,各該凹槽 131 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H 上不大於該片體10之 高度的1/2 ,各該凹槽131 鄰近於該平板部14之一內 側面132a由該第一面11朝遠離該平板部14之方向一體 連續延伸;於一橫向於該高度方向H 之寬度方向W 上 ,各該凹槽131 相對之二內側面132b由該第一面11一 體連續延伸,增加散熱面積以具有較佳之散熱效果。 」等語(見本院卷2 第51頁),然更正,除誤譯之訂 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且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 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第67條參照),可知,系爭 專利更正內容之解釋,仍應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系爭專利說明書 已界定「散熱部」,應限於「該散熱部係由該第一面 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故系爭專 利更正後之技術內容,亦應限於此範圍內,原告上開 主張,顯逾越「散熱部」之界定範圍,尚無可採。 ⑸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基 於全要件分析比對結果,由於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之文義,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5-7 之文義範圍 :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 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散熱部係具有至少一貫孔。」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 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散熱部係沖壓該片體而成型;該散熱部包括至 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於該片體之一高度方向 上,各該凹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上不大於該片 體之高度的1/2 ,各該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一內側 面由該第一面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續延伸; 於一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上,各該凹槽相對 之二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體連續延伸。」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 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片體另具有至少一通孔,該至少一通孔供一 連接元件穿設而將該片體設於該卡鉗本體;該散熱部 包括至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於該片體之一高 度方向上,各該凹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上不大 於該片體之高度的1/2 ,各該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 一內側面由該第一面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續 延伸;於一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上,各該凹 槽相對之二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體連續延伸。」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 步界定「其中該第一面係固設有一來令片;該散熱部 包括至少依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於該片體之一高 度方向上,各該凹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上不大 於該片體之高度的1/2 ,各該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 一內側面由該第一面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續 延伸;於一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上,各該凹 槽相對之二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體連續延伸。」技術 特徵。又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 範圍,已如前述。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5-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 屬項,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 技術特徵,則系爭產品既未落入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文義範圍,故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2 、5-7 之文義範圍內。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 ⑴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 符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 請求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 均等之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 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 斷不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又 所謂專利侵害之均等論,係指比對被控侵權物與訟爭 專利請求項,兩者在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三者是否 實質相同。所謂實質相同,侵害物所採取之替代手 段,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閱讀說明書 (尤其是請求項及發明說明)後,基於一般性之專業 知識及職業經驗,易於思及所能輕易置換者(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 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散熱部由該第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之凹口定義 有一凹口面積,該平板部之厚度乘以該凹口面積之乘 積概等於該散熱部之厚度乘以該散熱部之內側或外側 表面輪廓範圍內之面積的乘積;該散熱部包括至少依 凹設於該第一面之凹槽,於該片體之一高度方向上, 各該凹槽之開口尺寸於該高度方向上不大於該片體之 高度的1/2 ,各該凹槽鄰近於該平板部之一內側面由 該第一面朝遠離該平板部之方向一體連續延伸;於一 橫向於該高度方向之寬度方向上,各該凹槽相對之二 內側面由該第一面一體連續延伸。」技術特徵。又系 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已如 前述,以下先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 號1B之均等比對為說明。 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之均等比對 : ①技術手段(way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散熱部係 由該第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地凸出於該第二面 ,而系爭產品之散熱部結構,以波浪狀之凹凸階層 排列方式,凹入結構由第一面凹向該第二面並相對 地凸出於該第二面,但凹入結構與凹入結構間之凸 勒結構則未凸出於該第二面。可徵,二者散熱部結 構位置及界定範圍不同,其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②功能(function):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散熱部顯露 於該卡鉗本體之外,且凸出於該第二面,當氣流流 經系爭專利之凸起散熱部時,可帶動熱對流,與系 爭產品該散熱部以波浪狀之凹凸階層排列方式,氣 流流經波浪起伏之散熱部,以帶動熱對流,二者散 熱部外型差異所致熱對流形式不同,故二者功能並 不相同。 ③結果(result):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散熱部結構之 技術手段達成「提升與空氣接觸之面積而可有效地 增加散熱之效率」之結果,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 提升與空氣接觸之面積而可有效地增加散熱之效率 」之結果,二者結果相同。 ④依上,經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 號1B,難認有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 功能,亦即,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 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並無均等 論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均等範圍,不構成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 等侵權。 ⑷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 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而 不構成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侵權,當然亦未落 入其附屬項即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而不構成對系爭 專利請求項8 之均等侵權。 (五)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7 之文 義範圍及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是被告安益利公司製造、 販賣系爭產品,自無侵害系爭專利權。至於被告另抗辯系 爭專利請求項1 、2 、5-8 有應撤銷之原因等爭點,即無 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7 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8 之均等範圍,則被告縱有製造、販賣 系爭產品,亦並無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可言。從而,原告依 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 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