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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程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3 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上訴聲明第4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 上訴利益合計為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