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得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程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立文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 、3 項
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上訴聲明第4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
上訴利益合計為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