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暫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彭武德 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 相 對 人 台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豐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興朋 相 對 人 民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建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