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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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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暫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暫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尼沙克斯(Rodney C.Sacks) 代 理 人 郭建中律師       許綾殷律師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美商怪物能量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