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暫抗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暫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香港商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俊杰 代 理 人 張哲倫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 律師       呂書瑋 律師 相 對 人 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卿 相 對 人 東方魅麗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卿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17日本院109年度民暫字第7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與追加聲請均駁回。 抗告費用與追加聲請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係依公平 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保全程序事件,為定暫時 狀態處分所生之第二審民事抗告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 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抗告人合法追加聲明: 按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雖不得 為之,然有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495條之1 準用之。查抗告人其於原審聲請聲明:抗告人以現金或等值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 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東方魅麗生技 研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方魅麗公司,而與中天公司合稱相對 人)供擔保後,請准就下列事項為假處分:㈠禁止相對人自 行或透過任何人舉辦「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㈡ 禁止相對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亞洲小姐」、「Miss Asia 」、「亞洲小姐圖樣」,如附圖1所示(下合稱系爭三標章 )之著名表徵作為網域名稱,並禁止相對人使用該等著名表 徵於選美賽事或類似活動(見本院卷第13頁)。嗣抗告人於 民國109年11月26日提出之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抗告、緊 急處置及開庭聲請狀表示,變更並追加聲明如後:㈠原裁定 廢棄;㈡抗告人以現金或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請准就下列事項 為假處分:1.禁止相對人自行或透過任何人舉辦「2020亞洲 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2.禁止相對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 爭三標章之著名表徵作為網域名稱,並禁止相對人使用該等 著名表徵於選美賽事或類似活動,暨選美賽事後之獲獎頭銜 、培訓包裝、演藝宣傳、現金及實物獎勵、旅遊專輯投入等 經紀活動;㈢第二項聲明獲准前,請准為與第二項聲明相同 之緊急處置(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因抗告人追加事項為 系爭三標章於公平交易法上之排除與防止侵害請求權,其與 原聲明之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其請求利益具有關連性,就原 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仍得予以利用,符合訴訟經濟與紛爭 解決一次性等目的,請求之基礎事實自屬同一,且不甚妨礙 相對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無須經他造同意,而本院已 賦予當事人充分之攻擊防禦程序,應予以准許。 貳、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一、系爭三標章為著名服務表徵:   抗告人自1985年起開始舉辦「亞洲小姐」選拔賽(Miss Asia Pageant),廣泛使用系爭三標章,且於大陸、香港地區註冊 如附圖2、3所示之商標。自2004年起招募對象擴大至臺灣地 區,2006年亞洲小姐首度舉行臺灣區選拔,臺灣區代表於20 08年首度於亞洲小姐總決賽中獲得季軍,2009年持續在臺地 區舉辦賽事,相關選拔賽之新聞、廣告及文章介紹亦廣為臺 灣各大報章媒體所報導,系爭三標章為臺灣相關事業及消費 者所認知之著名服務表徵。 二、本件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相對人前經抗告人合法授權,受託擔任2018年、2019年亞洲 小姐選拔賽臺灣賽區之主辦或協辦單位,明知系爭三標章為 抗告人所有著名服務表徵,竟未經授權而故意採用相同標章 圖樣,擅自於「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之相關網站 、文宣使用與系爭三標章相同之著名表徵,甚至以「MISS A SIA」標章擅自註冊為網域名稱作為官方網站使用,造成眾 多相關臺灣相關事業者或消費者混淆誤認,且相對人於賽事 宣傳看板、海報處所懸掛000000000000(下稱 ○○○○公司),除與抗告人公司簡稱「○○○○」僅一字 之差外,所使用標章圖樣與抗告人高度相似,足證相對人刻 意混淆誤導參賽者、贊助商,欲攀附抗告人多年努力經營選 美賽事商譽。是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 第25條規定。準此,兩造間確實存有爭執,且能以本案訴訟 加以確定之法律關係,而本件爭執之法律關係,已使抗告人 蒙受重大損害,並產生急迫之危險,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參、原審裁定略以: 一、本件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明知系爭三標章為聲請人所有著名服務表  徵,竟擅自於「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之相關網站 、文宣使用與系爭三標章相同之著名表徵,造成相關事業者 或消費者混淆誤認,且所使用「000000000000 」及標章圖樣與抗告人高度相似,刻意混淆誤導參賽者、贊 助商,欲攀附抗告人多年努力經營選美賽事商譽,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等語。相對人抗辯稱 「亞洲小姐」、「MISS ASIA」僅係亞洲地區女性之總稱呼 ,相對人所使用「亞洲小姐圖樣」商標圖樣為○○○○○合 法所有並輾轉授權,故相對人有權使用舉辦「2020亞洲小姐 」臺灣賽區選美賽事,況抗告人未以系爭三標章於臺灣申請 商標註冊,相對人使用相同標章圖樣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等語。準此,本件兩造間就相對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法 律關係確有爭執,且爭執之法律關係能以本案訴訟確定者。 二、抗告人未能釋明將來勝訴可能性: (一)抗告人授權相對人於臺灣舉辦賽事:   抗告人主張自1985年起開始舉辦「亞洲小姐」選拔賽( Miss  Asia Pageant),有使用如附圖1-1所示「亞洲小姐標章」, 且於大陸、香港地區註冊如附圖2、3所示之商標。2006年首 度舉行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臺灣區代表於2008年總決賽獲 得季軍,嗣於2009年在臺舉辦賽事;聲請人於2018年將如附 圖2、3之商標授權同一集團之000000000000( 下稱○○○○○○),用於舉辦亞洲小姐比賽及相關用途。 ○○○○○○即授權深圳市前0000000000000 (下稱○○○○○○)為2018年亞洲小姐大中華賽區之獨家 協辦單位,並授權相對人東方魅麗公司為臺灣海外賽之協辦 單位。2019年○○○○○○再次授權○○○○○○為2019年 亞洲小姐競選大中華指定承辦賽區賽事之獨家承辦單位,有 效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再授權相對人中天 公司主辦亞洲小姐臺灣賽區活動。相對人於2020年本於○○ ○○○○之授權,在臺舉辦「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 事,並建置000000000000000000網站。 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足認抗告人就此部分主張已盡釋明之 責。 (二)系爭三標章於臺灣非著名服務:   抗告人提出之相關證據為憑,然相關證據內容僅能釋明抗告 人多年舉辦亞洲小姐選拔活動,在臺亦有賽事,觀諸該等證 據內容,部分圖片固為抗告人使用「亞洲小姐圖樣」於相關 活動及文宣,惟就「MISS ASIA」或「亞洲小姐」部分,均 稱呼選美賽事或活動,並未特別突出以吸引人之目光或注意 ,難認臺灣相關公眾以「MISS ASIA」或「亞洲小姐」純文 字名詞,作為抗告人之服務表徵。準此,抗告人所提之證據 不足以釋明抗告人所稱系爭三標章於臺灣為著名服務表徵。 (三)○○○○○之商標受大陸地區商標法令之保護:   相對人辯稱其本於○○○○○○之授權進而舉辦2020年臺灣  區賽事,使用如附圖4所示之圖樣,而○○○○○○係經如 附圖5所示「亞洲小姐圖樣」商標權人0000000(下 稱○○○○○)授權。至抗告人之大陸地區商標第35類第00 00000號商標因長年未為商標使用,前於2020年經大陸地區 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其註冊等語。抗告人主張相較於○○○ ○○於2018年取得指定使用於第35、41類,如附圖5所示之 商標,抗告人前於2004年取得同指定使用於第35、41類,如 附圖2-1、3-3所示之香港、大陸地區商標,並就○○○○○ 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之申請。就撤銷複審決定,抗告人已 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等語。準此,抗告人與○ ○○○○各自取得「亞洲小姐圖樣」註冊商標,均爭執對方 商標之效力,現由大陸地區法院審理中,○○○○○之商標 仍屬有效,而受大陸地區商標法令之保護。 (四)相對人未攀附抗告人商譽:   抗告人在臺並無註冊商標,復無能釋明系爭三標章為臺灣著 名服務表徵。參諸抗告人之關係企業○○○○○○於2020年 在中國華東地區舉辦之選美賽事,未使用如附圖1-1所示之 「亞洲小姐圖樣」,反觀○○○○○○於廣州、湛江、上海 、北京等舉辦之選美活動場合,有使用「亞洲小姐圖樣」。 至抗告人所指相對人於賽事宣傳看板、海報處所懸掛「00 0000000000」,雖於2020年6月18日始設立,其 標章圖樣以紅色為主底色,淡黃、白色交錯之方框內有白色 「Asia StarTV」字樣,然其整體寓目印象與抗告人之公司 標章之近似度甚低,相關公眾應可區辨,難認有相對人刻意 混淆誤導參賽者、贊助商,欲攀附抗告人多年努力經營選美 賽事商譽。準此,依本件卷內現有之證據資料,抗告人將來 於本案訴訟,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與第25條規 定,其勝訴可能性非高。 三、抗告人未能釋明聲請之准駁對兩造損害及對公益之影響: (一)本件無急迫性:   抗告人及○○○○○○授權000000000000(下  稱○○○○○○)在臺舉辦2020第三十二屆亞洲小姐競選臺 灣賽區,前於2020年9月14日開放報名,同年10月24日舉辦 臺灣總決賽,其線上選美賽事業已完成。相對人前於同年6 月20日公開其賽程,嗣於同年7月1日起開放報名,復於同年 10月至12月分別舉辦初賽、複賽及決賽,抗告人固於同年8 月19日提出澄清公告,然遲至同年9月25日始提出本件定暫 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難認有何急迫性。 (二)不能證明抗告人之損害: 日後本案訴訟認抗告人之主張為有理由,依法可經由金錢賠 償以填補其損害。至抗告人所提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書,相對人否認形式上真正,前述法院據以准 許保全之依據、法律原則及事證資料,均與本件有別,不能 以該案例援引作為本件有利抗告人判斷之論據。準此,抗告 人未能釋明其因未為保全處分,致日後相關本案訴訟確定時 遭受可能無法回復原狀之重大損害。 (三)准許聲請將造成相對人權益受損:   相對人在臺舉辦之選拔賽事自2020年6月起對外公開訊息, 自10月31日起至11月9日舉行初選、高雄場及臺北場複賽, 12月5日舉行決賽,相關賽事刻正進行中,倘准許抗告人之 本件聲請,禁止相對人舉辦「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 事,並禁止其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亞洲小姐」、「Miss Asi a 」、「亞洲小姐圖樣」作為網域名稱或選美賽事或類似活 動,將使已報名、培訓之佳麗無法順利參賽,並影響諸多廠 商之推廣、交易,本件聲請之准許所生之影響甚大。準此, 衡酌各方利益與公眾利益,難認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足以釋 明抗告人有發生何重大之損害、急迫之危險或其他必要之情 形,即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肆、抗告人聲明原裁定廢棄,其抗告主張略以: 一、本件有急迫性: (一)相對人持續侵害抗告人之著名表徵:   相對人曾為抗告人著名表徵之被授權人,顯然知悉本件標章  為抗告人所有,且臺灣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認知之著名服務 表徵。竟基於不法意圖,而於授權期間期滿後,未獲抗告人 及○○○○○○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相同於抗告人之著名表 徵舉辦「第32屆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導致相關 臺灣相關事業者或消費者之混淆誤認,侵害抗告人權益甚鉅 。而依相對人將於109年12月5日舉辦臺灣區決賽,故於決賽 結束前,抗告人之著名表徵持續遭受相對人之不法侵害,顯 有急迫危險,故有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保護現有爭 執權利不繼續受危害。況相對人拖延本件審理時程,並加緊 辦理違法賽事完峻後,相對人勢必持續非法使用抗告人之著 名表徵。本件爭議涉及相對人自行操控之賽事行程,聲請人 爰追加禁止相對人於賽後使用抗告人著名表徵大肆宣傳以混 淆視聽、傷害亞洲小姐正規選美賽事獲獎選手及眾多贊助商 、廣告商、電視台、製作公司等權益,以彰顯本件急迫性及 保全必要性。 (二)相對人行為致抗告人之權益有急迫危險:   抗告人於知悉相對人將舉辦非法賽事時,已告知其等無權辦  理該年度賽事。抗告人於109年8月25日公開澄清,其從未授 權包括相對人在內之機構及人士舉辦2020年度第32屆亞洲小 姐臺灣賽區活動,並重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無關連或關係, 藉此向相對人傳達其等實無舉辦本屆賽事之權利,盼相對人 改弦易轍,遵守法律及競爭秩序,自行退出並終止辦理本屆 賽事。相對人仍執意妄為,持續其非法行為,甚至訴諸媒體 ,並於8月28日於臉書發文誆稱其取得授權於臺灣地區獨家 辦理賽事。抗告人迫於無奈,僅得於蒐集相關證據後,委任 代理人於同年9月25日提起本件聲請。準此,相對人搶先以 相同於抗告人之著名表徵,使用於與抗告人相同之選美活動 ,使參賽者誤認相對人所舉辦之賽事為抗告人之頂級選美賽 事而報名參加,贊助商以為相對人有權開辦賽事,陷於錯 誤而提供金錢或物質上贊助、或認為比賽鬧雙胞而不提供贊 助予抗告人正規賽事。 二、抗告人之勝訴可能性非低: (一)相對人意圖攀附抗告人之著名表徵: 抗告人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主張著名表徵之保護,業據提出 大量新聞、廣告或文章等以釋明,累積長達逾30年之媒體報 導等,足徵亞洲小姐品牌深入人心、廣為認知,尤以創辦當 時社會風氣較為保守,選美比賽為數不多,而抗告人之選美 比賽開辦迄今達第32屆,實屬長青級競賽,長年累積信譽不 問性別,並橫跨不同年齡層,持續吸引公眾注意與關心。故 相對人堅持違法侵權使用亞洲小姐著名表徵,以吸引參賽者 報名及廠商贊助。再者,為巧妙掩飾包裝其違法行為,相對 人特意廣為使用「000000000000」標章,其標 章與抗告人之公司名稱文字及圖樣標章高度近似,而○○○ ○公司為新設之公司,並未製播節目,不可能授權相對人舉 辦第32屆亞洲小姐臺灣區競選賽事,相對人意圖攀附抗告人 著名表徵之意圖甚明。 (二)相對人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抗告人之請求權基礎包含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其他足以影響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亞洲小姐」品牌 創立於1985年,迄今已35年,抗告人長期投入大量之資源與  努力,使系爭三標章品牌擁有高度經濟利益及吸引力,業據 抗告人提出大量新聞媒體報導可稽。縱亞洲小姐品牌並非著 名表徵,相對人可自創選美賽事名稱,應無必要甘冒法律責 任風險,執意違法操辦賽事。抗告人所創造之品牌高度經濟 利益及吸引力,遭相對人非法榨取,使相關消費者誤以為兩 者屬同一來源、關係企業或授權關係,相對人顯係攀附抗告 人之著名商譽,並利用抗告人之努力以推展自己服務,而屬 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三、准予聲請影響對相對人權益甚微:   阻止相對人違法開辦賽事有利公益,可使其報名參賽佳麗免 於留下參加冒牌選美比賽之負面回憶,亦可使其供應商即時 發現違法事實,免於蒙塵。是本件依據利益衡量原則,綜合 審酌對兩造影響及公益後,實應准予抗告人聲請。查相對人 宣稱之授權方○○○○○○業經大陸地區法院裁定禁止在選 美比賽中使用系爭三標章。作為○○○○○○之被授權人, 相對人開辦違法賽事之地理區域僅限於臺灣。因○○○○○ ○業遭大陸地區法院禁止舉辦大中華賽區賽事,相對人堅持 續辦臺灣賽事,顯無實益。反之,抗告人因相對人之違反公 平交易法行為所已受及將受之損害,包括參賽者人數不足、 原擬報名抗告人賽事之佳麗遭混淆誤認而參加非法賽事、選 美賽事素質無以維持、被迫失去與相關贊助商之締約機會、 既有交易秩序遭嚴重破壞、選美賽事鬧雙包導致品牌形象低 落等事項,遠逾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能造成之 影響。 四、大陸地區法院裁定禁止○○○○○○使用系爭三標章: 本件大陸地區法院裁定,其基礎事實與原裁定審酌在大陸地 區商標使用情形理由相矛盾:相對人宣稱所取得之大陸地區 商標授權,僅及於附圖5所示之商標,而不及於相對人實際 使用之「亞洲小姐」、「MISS ASIA」,至少該二著名表徵 之使用,相對人並無商標授權權源之抗辯。依據相對人自行 提出「2020年亞洲小姐大中華賽區協議」,相對人在臺開辦 賽事之權源來自○○○○○○,而○○○○○○擁有000 0000%股權。大陸地區法院業已裁定禁止○○○○○○使 用系爭三標章。本件大陸地區法院裁定,其基礎事實與本件 同一、證據共通。 伍、相對人聲明抗告駁回,其答辯略以: 一、不應准予抗告人之追加請求:   抗告人遲於抗告時,始主張追加抗告聲明所載「及選美賽事 後之獲獎頭銜、培訓包裝、演藝宣傳、現金及實物獎勵、旅 遊專輯投入等經紀活動」,並請求追加禁止相對人之行為, 就抗告人此追加,相對人不同意其追加請求。抗告人上開追 加請求,致相對人需另行舉證。況抗告人之追加請求部分, 原審中之證據資料並無從援引使用,兩造需就此另提諸多證 據資料舉證而另為攻擊防禦,其聲明追加顯非適法,自應駁 回其追加。 二、抗告人權利未受侵害: (一)系爭三標章非專屬於抗告人之表徵:  1.系爭三標章使大眾聯想亞洲選美賽事:   ○○○○○所有之商標權現今仍受大陸地區商標法之保護, ○○○○○及其所授權之○○○○○○合法以附圖1-1之標 章,做為舉辦亞洲小姐選美賽事使用之表徵,並於大陸地區 、日本、加拿大等地區合法使用標章舉辦亞洲小姐選美賽事 ,自109年11月間至110年1月間陸續合法使用於大陸地區各 地區舉辦亞洲小姐選美賽事之總決賽,該等賽事均成功與合 法。○○○○○○舉辦之選美賽事,均可見選美賽事之活動 場合、文宣、佳麗配戴之彩帶使用系爭三標章,足證系爭三 標章於全球,非專屬於抗告人之表徵,不足使一般人即因此 混淆誤認為抗告人所舉辦之賽事。  2.「亞洲小姐、MISS ASIA 」非抗告人表徵:  「亞洲小姐」一詞,本為「亞洲、小姐」通常用語組合而成 ,依網路查詢之教育部國語辭典釋義,「亞洲」釋義為「世 界七大洲之一。位於東半球的東北部」,「小姐」釋義有「 社交場合泛稱年輕女性」、「稱選美比賽中之優勝者,常冠 以地區名稱或其他銜稱」等意思。是「亞洲小姐」可表示「 一切位於亞洲地區舉辦之選美比賽」意思,不具任何特定識 別性之通常用語,相對人所舉辦之選美賽事位於亞洲地區, 且係對亞洲地區之年輕女性所為之選美賽事,自得以「亞洲 小姐」為名舉辦選美賽事,「亞洲小姐」非屬抗告人專屬之 詞彙或表徵。「MISS ASIA 」屬亞洲、小姐之通常用語之英 文,僅單純為亞洲小姐之英文譯文,非屬抗告人所專屬之詞 彙或表徵。再者,抗告人於大陸地區雖曾以「亞洲小姐、MI SS ASIA 」通當用語,申請於第41類使用之商標註冊,然均 遭大陸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商標註冊申請之駁回,而觀以 抗告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均未見抗告人曾就「亞洲小 姐、MISS ASIA 」詞彙取得使用於選美競賽之大陸地區商標 註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肯認於選美賽事以「亞洲小姐、 MISS ASIA 」等詞稱之,屬於該選美領域中不具特定識別性 之通常用語,自不容許抗告人以此通常用語申請商標註冊, 而為惡意獨占選美賽事之市場。 (二)抗告人未釋明其損害及難以回復之急迫危險:   抗告人主張由其授權之○○○○○○在臺灣舉辦之線上虛擬  選美賽事,不僅舉辦賽事之方法與相對人有區別,而抗告人 授權之○○○○○○所舉辦之線上選美賽事已完成賽事,且 公告於香港等地選美賽事無法舉行,可證不論○○○○○○ 或抗告人現時無舉辦選美賽事。而相對人經○○○○○○授 權舉辦之選美賽事已辦理完畢,足證於相對人無任何行為可 能損害抗告人,而抗告人或其於臺灣授權之○○○○○○無 舉辦選美賽事,顯無可能有參賽者或贊助商可能產生混淆誤 認。抗告人就贊助部分未提出證據釋明,對於有何難以回復 之急迫危險,亦無證據釋明。縱相對人係基於○○○○○○ 合法授權而使用附圖1-1 之標章,舉辦亞洲小姐選美賽事, 而相對人所取得之贊助商多為醫美診所,此基於相對人本身 即分別為保養、美容產品之研發、銷售公司,係因同為醫療 美容之同性質產業,而為促使醫美產業發展及保養、美容產 品推廣之互利關係而取得之贊助,醫美診所自無可能將相對 人誤認為不具有保養品及美容產品研發、銷售背景之抗告人 。相對人現未舉辦選美賽事,客觀上無法使他人報名參加選 美賽事或針對選美賽事提供贊助,抗告人不具有任何可能發 生重大損害或難以回復之急迫危險存在。 三、相對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與第25條規定: (一)相對人未攀附抗告人公司名稱:   ○○○○公司之圖樣至少有8成以上均採用桃紅色,反觀抗  告人之圖樣有6 成採用黃色、2 成採用淺粉紅色,單就圖樣 配色上即可明確區分不同,顯無可能有混淆誤認之虞。再者 ,○○○○公司並非相對人之關係企業,相對人對於○○○ ○公司所使用之圖樣為何實無從置喙,○○○○公司究竟使 用何圖樣表徵其公司,當與相對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規範 無涉。況抗告人對於其就「LOGO」、「網站之排版設計與顏 色組合」有何專屬於抗告人長期使用之表徵,未提出證據釋 明。而就附圖1-1一圖之使用,相對人有取得大陸地區商標 權之○○○○○、○○○○○○之合法授權而使用。 (二)兩造賽事應無混淆誤認之虞:   相對人早已對外公告係基於大陸地區商標權人○○○○○之 授權予○○○○○○,再授權予相對人於臺灣舉辦亞洲小姐 選美賽事,並於公告中明確對外與抗告人為區別之聲明。而 對於抗告人在大陸地區侵害○○○○○就附圖1-1之大陸地 區商標權,有新聞大幅報導○○○○○、○○○○○○擬就 抗告人之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可證新聞媒體之報導或相 對人對外之公告,均可明確知悉○○○○○有取得就附圖1 -1之大陸地區商標權,並曾授權予○○○○○○。相對人亦 係取得自○○○○○○之授權而舉辦選美賽事,對於授權之 來源,均公告於相關網站及新聞,參賽者及贊助商均可瞭解 相對人所舉辦之選美賽事與抗告人無關。 (三)維持市場自由應駁回抗告:   相對人舉辦亞洲小姐選美賽事之授權,來自有合法舉辦亞洲 小姐選美賽事權利,而所有附圖1-1大陸地區商標之○○○ ○○、○○○○○○,受有保護之必要。抗告人與○○○○ ○、○○○○○○均未在臺灣聲請註冊系爭三標章,且○○ ○○○、○○○○○○同為在海外有權舉辦亞洲小姐選美賽 事者,自應同受保障,倘駁回本件抗告人之抗告,自得防止 抗告人獨占、壟斷市場,並維持市場自由及公平競爭,使參 賽者得自由選擇參加未來具有大陸地區演藝市場之相對人辦 理之選美賽事,抑是要參加僅具有香港市場之抗告人授權舉 辦之線上虛擬選美賽事。 陸、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而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 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 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 法院應駁回聲請。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 全之必要性,應審酌因素有:㈠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㈡   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  害。㈢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㈣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民事訴 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抗告人向原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遭受駁回,抗告人 不服原裁定,本院必須先審查本件有無具備定暫時狀態處分 要件,其要件有二:㈠爭執之法律關係,其事涉保全之對象 是否適格。㈡保全之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 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有必要者而言。符合定 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後,本院繼而職權酌量其認為最妥適之 處分方法。準此,相對人向原審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 應釋明系爭法律關係存在與保全之必要性,不得准提供擔保 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倘相對人未盡釋明責任或不足 者,應撤銷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聲請。 二、本件重要爭執事項: 本院審酌兩造之爭執事項,認本院首應探討當事人間有無爭 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繼而依序分析抗告人將來勝訴可能性、 聲請之准駁對於抗告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權衡當事人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影響等因素,以認定 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有無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 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最後論究原審駁回聲請定暫 時狀態處分之理由,以判斷本件抗告有無理由(見本院卷第 231頁之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 三、抗告人聲請不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一)抗告人釋明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1.抗告人之釋明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 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 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符合必要為處分之原因,應 由聲請處分者,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之,使法院認為當事人就 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 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參 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2.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涵蓋財產或身分之法律關係,其為財產 之法律關係者,亦不以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為限;法律 關係包含繼續性與非屬繼續性之法律關係、財產或身分之法 律關係。僅要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 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且得以本案訴訟確定時,即得 聲請為該項處分(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39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48號、 104年度台抗字第73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明知系爭三標章為抗告人所有著名服務 表徵,擅自於「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之相關網站 、文宣使用與系爭三標章相同之著名表徵,造成相關事業者 或消費者混淆誤認,且所使用「000000000000 」及標章圖樣與抗告人高度相似,刻意混淆誤導參賽者、贊 助商,欲攀附抗告人經營選美賽事商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等語。相對人抗辯稱「亞洲小 姐」、「MISS ASIA」僅係亞洲地區女性之總稱呼,相對人 所使用「亞洲小姐圖樣」商標圖樣為○○○○○合法所有並 輾轉授權,相對人有權使用舉辦「2020亞洲小姐」臺灣賽區 選美賽事,況抗告人未以系爭三標章於臺灣申請商標註冊, 相對人使用相同標章圖樣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語。準此,兩 造就相對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法律關係,確存有爭執, 且所爭執之法律關係能以本案訴訟確定,足可認定。 (二)本件無保全之必要性:   因保全程序講求之迅速性,故保全程序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至 釋明程度,而毋庸至證明程度。釋明就事實存在之證明度, 僅要求至優越之蓋然性,而事實存在之蓋然性,較其不存在 之蓋然性為高。以滿足性處分以觀,因聲請人得於本案判決 確定前,先獲得權利之滿足或實現,其已形同喪失其對本案 訴訟原有之附隨性與暫定性之本質,有類似本案訴訟之機能 ,故其保全必要性應達到較高之證明度,應以高度之釋明為 必要,故定暫時狀態處分與假扣押或假處分之釋明程度,有 所區別,定暫時狀態處分為充分與高度釋明。 1.抗告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低: 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  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 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 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與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於其選美賽事使用系爭三標章,而為相 關事業或廣大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係攀附商譽並侵害其著名 標章之行為云云。惟相對人否認上情。準此,本院自應審究 抗告人釋明之程度,是否足釋明相對人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與第25條規定,而有勝訴之可能性。 ⑴舉辨亞洲小姐選拔賽之事實: 抗告人主張舉辨亞洲小姐選拔賽之事實如後:①抗告人自19 85年起開始舉辦「亞洲小姐」選拔賽(Miss Asia Pageant) ,有使用如附圖1-1所示「亞洲小姐標章」,且於香港、大 陸地區註冊如附圖2、3所示之商標;②2006年首度舉行亞洲 小姐臺灣區選拔,臺灣區代表於2008年總決賽獲得季軍,於 2009年亦在臺舉辦賽事;③抗告人於2018年將如附圖2、3之 商標授權同一集團之○○○○○○,用於舉辦亞洲小姐比賽 及相關用途;④○○○○○○即授權○○○○○○為2018年 亞洲小姐大中華賽區之獨家協辦單位,並授權相對人東方魅 麗公司為臺灣海外賽之協辦單位;⑤2019年○○○○○○再 次授權○○○○○○為2019年亞洲小姐競選大中華指定承辦 賽區賽事之獨家承辦單位,有效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 ○○○○○再授權相對人中天公司主辦亞洲小姐臺灣賽區活 動;⑥相對人於2020年本於○○○○○○之授權,在臺舉辦 「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並建置0000000 000000000000000。此有甲證1 、1-1 、2 至11、23、乙證2 、7 、8 、12、22、27附卷可證,證據編 號如附表1 所示。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足認抗告人就此部 分主張,已盡釋明之責。 ⑵系爭三標章應受香港與大陸地區之法令保護:   抗告人主張相較於○○○○○於2018年取得指定使用於第35 、41類如附圖5所示之商標,抗告人前於2004年取得同指定 使用於第35、41類,如附圖2-1、3-3所示之香港、大陸地區 商標,並就○○○○○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之申請(見原審 卷一第397至398頁);就上述大陸地區之撤銷複審決定,抗 告人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見原審卷二第99 至102頁)。相對人辯稱係本於○○○○○○之授權進而舉 辦2020年臺灣區賽事,使用如附圖4所示之圖樣,而○○○ ○○○係經如附圖5所示之「亞洲小姐圖樣」商標權人即○ ○○○○之授權。抗告人之大陸地區商標第35類第0000000 號商標(見原審卷一第389頁),因長年未為商標使用,前 於2020年經大陸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其註冊(見原審卷 二第27至34頁)。準此,抗告人與○○○○○各自取得「亞 洲小姐圖樣」註冊商標,彼此間均爭執對方商標之效力,現 由大陸地區法院審理中,○○○○○之商標仍屬有效,而受 香港、大陸地區商標法令之保護。 ⑶系爭三標章非臺灣地區之著名表徵:  按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修正前第20條之原本用語,為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104年2月4日修正時參考商 標法之用語改為著名(參照104年2月4日修正立法理由)。 法條用語雖有變更,然應不影響有關著名之認定。所謂商品 及服務之著名表徵,係指該表徵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判斷是否為著名表徵,應綜合審酌如後因素:①訴求 之廣告量;②市場之行銷時間、銷售量、占有率;③是否經 媒體廣泛報導,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該表徵產生印象; ④具有表徵之商品或服務之品質;⑤口碑、公正客觀之市場 調查資料;⑥相關主管機關之見解(參照104年3月18廢止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0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抗告人雖主張相關選拔賽廣為臺灣各大報章媒體所報導,系  爭三標章為臺灣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認知之著名服務表徵等 語,並提出甲證2、3之新聞、廣告、文章為憑,然其內容以 文字描述為主,僅能釋明抗告人多年舉辦亞洲小姐選拔活動 ,在臺灣亦有舉辦賽事。觀諸甲證2、3之內容,部分圖片固 為抗告人使用如附圖1-1所示之「亞洲小姐圖樣」於相關活 動及文宣(見原審卷一第83、113、156、158、169、173、1 75、181、187、189頁),惟就「MISS ASIA」或「亞洲小姐 」部分,均屬選美賽事或活動名稱,並未特別突出以吸引人 之目光或注意,難認臺灣相關公眾以「MISS ASIA」或「亞 洲小姐」文字名詞,作為抗告人所有之著名服務表徵。準此 ,抗告人所提之證據,不足以釋明系爭三標章在臺灣地區為 著名服務表徵。是抗告未能釋明相對人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本件卷內現有之證據資料,抗告人將 來於本案訴訟,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法22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其勝訴可能性非高。 ⑷抗告未能釋明相對人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按所謂交易秩序者,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及效能競 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合社會倫 理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判斷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因素如後 :①受害人數之多寡;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③是否會對 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④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 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⑤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 之案件,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或造成實害 為限。準此,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僅 要該行為實施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達到抽象 危險性之程度即可(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479 號 行政判決)。所謂欺罔者,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 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 失交易機會。其常見行為類型有:①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 主體。②不實促銷手段。③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再者,所稱 顯失公平者,係指事業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對於其他 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 之本質受到侵害,致其行為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者。應考量 如後因素:①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 相當程度之努力,而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已被系 爭行為所榨取;②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 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其 常見行為態樣有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或利用他人努力, 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 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①抗告人在臺灣地區並無註冊商標,復無能釋明系爭三標章為  臺灣著名服務表徵。抗告人之關係企業即○○○○○○於20 20年在大陸華東地區舉辦之選美賽事,未使用如附圖1-1所 示之「亞洲小姐圖樣」,反觀○○○○○○於廣州、湛江、 上海、北京等舉辦之選美活動場合,有使用「亞洲小姐圖樣 」(見原審卷一第447至490頁;原審卷二第141至190、197 至208頁)。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於賽事宣傳看板、海報處 所懸掛之「000000000000」,其於2020年6月1 8日始設立(見原審卷一第399至406頁),標章圖樣以紅色 為主底色,淡黃、白色交錯之方框內有白色「Asia Star TV 」字樣。然其整體寓目印象與抗告人公司標章之近似度甚低 ,縱依抗告人所提標章圖樣對照表(見原審卷一第384頁) ,相關公眾應可區辨,難認相對人刻意混淆誤導參賽者、贊 助商,攀附抗告人經營選美賽事之商譽。 ②綜上所述,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前經抗告人合法授權,受託 擔任2018年、2019年亞洲小姐選拔賽臺灣賽區之主辦或協辦 單位,而認相對人造成相關事業者或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攀 附抗告人多年努力經營選美賽事商譽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 。然抗告人與相對人使用標章圖樣,相關公眾可資區辨,難 認相對人有混淆誤導參賽者、贊助商,或攀附抗告人營選美 賽事商譽。準此,依本件卷內現有之證據資料,抗告人將來 於本案訴訟,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法25條規定,其勝訴 可能性非高。  2.駁回本件聲請不致抗告人有無法彌補之損害:  ⑴抗告人無提起本件之必要性: 按所謂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係指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 訴訟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與 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 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 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 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 性(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民事裁定)。查抗 告人及○○○○○○授權○○○○○○在臺灣舉辦2020第32 屆亞洲小姐競選臺灣賽區(見原審卷一第289至290頁;本院 卷第255至260頁),並於2020年9月14日開放報名,同年10 月24日舉辦臺灣總決賽,其線上選美賽事業已完成(見原審 卷一第291至294、575至582頁)。相對人前於同年6月20日 公開其賽程,同年7月1日起開放報名,自同年10月至12月分 別舉辦初賽、複賽及決賽(見原審卷一第193至280頁)。抗 告人前於同年8 月19日提出澄清公告,以維護其權利(見原 審卷一第287 至288 頁)。準此,抗告人得據此提起本案訴 訟,主張其應有之權利,無提起本件聲請之必要性。 ⑵抗告人未能釋明其可能遭受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   抗告人固主張其為舉辦亞洲小姐賽事而投入人力、資金及時 間,未禁止相對人舉辨有關亞洲小姐賽事,抗告人將遭受不 可回復之重大損害云云。惟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 法規定,自得提起本案訴訟,由法院判斷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依法可經由金錢賠償以填補其損害,或禁止相對人侵害其 權利。至抗告人所提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書(見原審卷二第109 至114 頁)。因該大陸地區法院據 以准許保全之依據、法律原則及事證資料,均與本件有別, 不能以該大陸地區之案件,援引作為本件有利抗告人判斷之 論據。準此,抗告人未能釋明其因未為保全處分,致日後相 關本案訴訟確定時遭受可能無法回復原狀之重大損害。  3.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與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相對人在臺舉辦之選拔賽事自2020年6月起對外公開訊息,1   0月31日起至11月9日舉行初選、高雄場及臺北場複賽,12月  5日舉行決賽,倘准許抗告人之本件聲請,禁止相對人舉辦 「2020亞洲小姐臺灣區」選拔賽事,並禁止其使用相同或近 似於系爭三標章作為網域名稱或選美賽事或類似活動,將使 相對人與相關第三人權利受損。基於維持市場自由及公平競 爭,參賽者或廠商得自由選擇參加抗告人或相對人舉辨之選 美活動,益徵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釋明抗告人有發 生何重大之損害、急迫之危險或其他必要之情形,自無定暫 時狀態之必要。 柒、本裁定結論: 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抗告人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雖就爭執 之法律關係已釋明在案,惟審究抗告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不高 、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不致抗告人有無法彌補之損害、准予抗 告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將致相對人之損害大於抗告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之損害權衡、對第三人權益之影響等因素, 不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必要性要件。準此,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願提供現金或等值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禁止相對人使用系爭三標章與舉辦相關選美賽事,為定 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核屬合法。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部分 ,仍執前詞提出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與追加聲請部分,求予 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毋庸審酌部分: 本件為裁定之基礎已臻明確,抗告人雖提出相對人官方網站   最新消息、相關網路新聞報導,證明相對人持續舉辦系爭三  標章相關選美賽事,侵害仍持續進行云云(見本院卷第261 至266頁)。然抗告人前揭證據,僅能說明相對人目前仍持 續舉辦選美賽事,而抗告人不足釋明系爭三標章為著名表徵 ,且相對人並無攀附抗告人之商譽,有違背公平交易法規定 之虞。因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審酌 後,認為均於裁定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並此敘 明。 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