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植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9 月24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4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前開事項應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