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冰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9 月24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
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4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前開事項應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
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