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玠源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黃雪鳳律師
翁偉倫律師
郭力菁律師
洪巧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進源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上訴人 蔡進華
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律師
被上訴人 邱士榮
被上訴人 黃廉志
被上訴人 姜富元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被上訴人 楊桂彰
被上訴人 范又升
被上訴人 唐孝威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沂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秋璇
被上訴人 賴聰杰
被上訴人 許學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林宏軒律師
楊勛傑律師
被上訴人 夏志豪
被上訴人 林家暉
被上訴人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被上訴人 林士閔
被上訴人 吳東樺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胡雅筑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丹茵
複代理人 趙昕妍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智
複代理人 楊峻淇
被上訴人 薛又銘
被上訴人 王品文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心妤
本件因原定技術審查官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