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明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煒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翊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家鋅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智字第2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7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並
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上訴補充理由狀
就同一基礎事實追加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27 條第
2 項之
請求權基礎,而為同一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4
6 條第1 項但書、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
予
以准許。上訴人另於109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
期日,撤回
上
訴聲明第3 項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明,與同法第45
9 條第1 、4 項、第262 條第4 項規定相符,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上櫃公司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
)100%投資
持有股權之子公司,經營事業包括醫療器材、生
化科技及環保綠能產業。被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與
伊簽訂勞動契約及保密合約書(下稱
系爭保密合約),而任
職於伊公司,
嗣其於108 年8 月30日離職前數日,藉由與伊
關係企業昶洧香港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00(00
0000000000)洽談贛州昶洧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 下稱昶洧公司)薪資發放事宜之機會,竊錄取得昶洧公司
員工之薪酬福利待遇等與伊集團之營業活動及方式等相關資
料,並將其因職務所知悉昶洧公司發布之內部放假安排公告
拍照後,未經伊或昶洧公司同意,擅自將個人薪資明細表、
與集團人事行政總監之通話錄音檔、工廠放假日期與安排通
知、公司內部會議影片等資料,提供給蘋果日報記者陳oo以
聳動之「【獨家】才剛宣布與裕隆簽MOU 淳紳遭爆放無薪假
還欠薪」為標題,於蘋果日報網站發表報導(網址:https
:// tw . appledaily .com/new/realtime/00000000/0000
000 / ,下稱系爭報導),導致淳紳公司之當日股價重挫跌
停,使淳紳公司產生重大聲譽損害,且被上訴人於離職前夕
主動對伊職員預告表示「我離職後,請密切關注蘋果日報」
等語,顯見被上訴人
捨棄合法之
申訴途徑,逕行透過不實偏
頗爆料帶動輿論風向,並
非在爭取其在上訴人或昶洧公司之
勞動權益,而係惡意在離職之際損害淳紳公司及關聯企業的
形象及商譽,明顯違反系爭保密合約第3 條約定,不法洩露
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營業秘密,造成上訴人及淳紳公司之商譽
損害甚鉅,
爰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以108 年8 月30日為基準日,回溯6 個月之每月平均薪資
新臺幣(下同)24,091元20倍之金額即481,820 元,並依系
爭勞動契約第7 條約定給付上訴人所支出之法院費用與律師
費用150,000 元,故被上訴人應給付631,82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被上訴人答辯:
㈠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涉嫌提供予蘋果日報有關昶洧公司對包含
被上訴人在內之員工欠薪與放無薪假之事,其資料內容為:
1.被上訴人自身之薪資明細表(已隱去薪資細目),與被上
訴人向昶洧公司人事總監○○反應昶洧公司並未全額給付應
自上訴人處受領之被上訴人薪資、住房補助、機票費用之錄
音檔。2.昶洧公司無端對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員工放無薪假
,遭到員工強烈反彈,被上訴人提供昶洧公司內部會議影片
還有放無薪假之公告以及員工連署書。
惟上訴人至今未提出
上述之錄音檔、會議影片
以實其說、盡其舉證之責,致難以
比對該等影像檔案或錄音檔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且上述之薪
資明細表、無薪假之公告及員工連署書,並不具備非周知性
、經濟價值性及保密性等三要件,故亦非營業秘密。更有甚
者,上訴人曾經對被上訴人提起違反刑法第317 條之刑事訴
訟,被上訴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書上業已明載無薪假消息發布
後,因員工有另謀他工作之需求,自然可能使其他人早已知
悉,根本無不公開性可言。
㈡被上訴人雖有提供員工連署書予蘋果日報之記者,惟該等連
署書產生之方式
乃係由贛州廠其他不滿的員工帶頭請其他員
工一起簽署。在連署書製作完畢後,參與連署之員工均可收
執其掃描檔。由上可知,被上訴人提供予蘋果日報之連署書
,係提供其自身參與反無薪假與反欠薪活動連署之檔案,屬
於被上訴人自身之財產,
而非上訴人公司之固有秘密。而原
證7 中被上訴人和昶洧公司人事行政總監之對話,屬被上訴
人本於對話中一方所取得之訊息,不僅內容不明,揆其性質
亦非上訴人公司業務上之營業秘密。
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保密合約書,與上訴人和其他勞工間
訂立之保密條款內容大致相同,且均關涉營業秘密之約定,
應認其屬於
定型化契約。系爭合約書第1 條第3 款雖將「員
工薪酬福利待遇」納入營業秘密之範疇及歸屬,惟上訴人公
司與其母公司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薪酬福利待遇」均
得於104 人力銀行之網站查知,況上訴人
迄今未證明該等資
訊具備經濟價值,且系爭合約書要求被上訴人違約時,需負
擔其月薪20倍之高額懲罰性
違約金。則上訴人以定型化契約
約定被上訴人於洩漏人力銀行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時,需負擔
高額之
懲罰性違約金,其有顯失公平之情甚為明確。
本件上
訴人所要求者,乃係被上訴人不得洩漏其或其子公司昶洧公
司涉及放員工無薪假以及積欠薪資,上訴人對於此種自身涉
及違法情事之資訊當不具備正當之保護利益,是系爭合約書
中關於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之保密義務與
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之
約款應為無效。
㈣上訴人雖稱淳紳公司之股價於蘋果日報發布新聞之108 年9
月4 日跌停,惟股價波動之因素
厥有多端,淳紳公司股價跌
停之原因是否與蘋果日報發布關於淳紳公司所屬集團涉及欠
薪與放無薪假
一節有關,上訴人尚未為充分之證明。況根據
淳紳公司股價歷史資料,淳紳公司在108 年8 月間之股價普
遍低於其108 年9 月之股價,且108 年8 月15日亦曾跌停超
過7%(參被證4 )。則淳紳公司股價跌停之原因不明,尚不
能逕歸責於蘋果日報發布之消息,並執此向被上訴人為主張
。
㈤上訴人或昶洧公司並未完整給付被上訴人薪水,且被上訴人
每月月薪不到25,000元,離職後尚在領取失業補助,且未前
往與上訴人業務性質相類似之公司任職,而上訴人未具體證
明其所受之損害,上訴人卻要求其負擔接近500,000 元之違
約金,顯屬過苛。縱上訴有理由,被上訴人亦請求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違約金。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31,82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四、
兩造爭點:(見本院卷第17、243 頁)
㈠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106 年5 月5 日簽署系爭勞動契約(內含個人資料保
護法告知與同意書、系爭保密合約)。
2.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30日自上訴人離職。
3.被上訴人於離職後曾向蘋果日報記者為原證7 之對話,及傳
送關於9 月份放假安排通知、員工訴求等文件。
㈡爭執事項:
1.系爭保密合約第1 條第3 款的保密約定、第6 條之違約責任
約定是否有效?
2.被上訴人是否有違反保密合約的保密約定?
3.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勞動契約第7 條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有無理由?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五、得
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勞動契約書第7 條、保密合約書第1 、3 、6 條之約定
為有效: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
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或
公序良俗,基於私法
自治及
契約自由原則,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
;縱或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失平之處,除依法定程序變更
外,雙方均應受其
拘束,不得任意排除約定之法效(最高法
院104 年度
台上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2.次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
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
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法第247 條之1 定有明文。
3.
觀諸系爭勞動契約及保密合約名為「勞動契約書」及其附件
之「保密合約書」,且已先行繕打、印妥,內容顯然是上訴
人單方為與所雇用不特定多數勞工簽約之目的所擬定,員工
僅能在契約立合約人欄位處簽名,及書寫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址等事項,並無個別磋商約款內容之可能,足認
上開契約
屬定型化契約。細繹系爭保密合約書前言部分約定:「茲因
乙方(指被上訴人)自106 年5 月5 日起在甲方(指上訴人
)任職,就從事職務知悉或持有甲方或甲方母公司、直接或
間接控制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或是甲方直接或間接投資、
但未達直接或間接控制程度的關聯公司(
包括但不限於昶洧
股份有限公司、…贛州昶洧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浙江昶洧
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杭州昶洧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之
營業秘密、或於任職
期間於職務上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等事
宜,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第1 條營
業秘密之範疇及歸屬約定:「本合約
所稱營業秘密,係指乙
方於任職期間所創作、衍生、開發、收集、取得、知悉,或
以任何方式所知悉之有關甲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商業上、技術
性、非技術性或生產上未公開,不論任何形式之資訊、文件
或物品。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或第三方向甲方所提供之
:…( 三) 經營計畫、產銷計畫、產品開發計畫、開發中產
品 、電腦程式、資料庫、產品底價、銷售策略、行銷技巧
、採購資訊、定價政策、估價程序、人事薪資資料、財務會
計資料、技術合約、銷售合約、員工薪酬福利待遇、契約文
件、客戶資料、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及其他與甲方營業
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第3 條保密義務約定:「一、乙
方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其於任職期間內所知悉或
持有之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除任職期間
執行職務之正常使用外,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洩漏、傳授、轉讓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按照甲方保密制
度不得獲悉該等營業秘密的其他甲方職員)獲悉營業秘密。
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二…
」,第6 條違約責任約定:「乙方違反本合約第2 、3 、4
、5 條之規定者,甲方除有權終止雙方聘僱合約而無須作任
何補償或賠償外,乙方應無條件支付甲方月薪20倍之金額(
所謂『月薪』,係指以甲方終止雙方聘僱合約之日為基準日
回溯6 個月之乙方每月平均薪資),及乙方因違反本合約之
非法所得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如因此受有損害,乙方另
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等語(見原
審卷第49、53頁)。另系爭勞動契約書第7 條約定:「乙方
於工作期間內,如違反本契約之任何規定,就甲方因此所受
之損失或賠償,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支出
之法院費用與律師費用等。」(見原審卷第33頁),可知該
等約定之保密內容乃被上訴人因職務上關係所知悉或接觸之
僱主即上訴人公司及其母公司等相關企業之營業機密,依法
本即負有保密義務,將之明文制約並非加重被上訴人之責任
,或對被上訴人產生重大之不利益,而違約責任部分則係雙
方預先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時,所應承擔之違約金計算方式
暨
損害賠償責任,均
難謂有何顯失公平之處,既無違反法律強
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形,亦無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之情
形,被上訴人亦於閱後簽名,自是承諾約款,雙方意思表示
合致,即為有效成立。至於如何認定為上開所指之「營業秘
密」範疇,則屬契約之解釋,應以雙方於締約時通常可理解
之意思來解釋,並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之
觀察,並無關契約之成立及效力,是被上訴人
抗辯上開約定
有失公平,應屬無效
云云,並不可採。則系爭勞動契約書第
7 條、保密合約書第1 、3 、6 條之約定,應屬有效成立。
㈡被上訴人違反系爭保密合約之約定:
1.按企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
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課以接觸者保密義務,並無不
可,且其約定應保守之秘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非必須
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須具備明確
性及合理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保密合約書約定保密內容雖
稱為「營業秘密」,但並未約定以營業秘密法規定之營業秘
密為限,參照
上揭判決意旨,上訴人因其公司及母公司等相
關企業營運保密之需要,而與被上訴人簽訂超越營業秘密法
規定之系爭保密合約,並無不可。而兩造所以約定前開資訊
不得外洩,無非因人事薪資資料、福利待遇之洩漏,將造成
員工相互攀比
彼此薪資,影響內部士氣,俾避免同業得知薪
資待遇等資訊,而使不易培育之人才遭惡意挖角;經營計畫
、財務會計資料之洩漏,將使與競爭對手競爭開發市場與客
戶、判斷研發進度或資金是否充裕得以進行研發或營運生產
等重要經營訊息遭對手知悉而進行研究競爭對策,或影響上
訴人及其母公司於市場上之商譽,進而可能喪失商業機會,
自有以保密協議予以保護之必要,該約定內容具合理性及明
確性。被上訴人辯稱系爭保密合約書約定之內容與營業秘密
法第2 條規定要件不合,非屬營業秘密,被上訴人無違反系
爭保密合約云云,
尚無可採。
2.上訴人主觀上不欲上開資訊外洩,客觀上自系爭保密合約書
第1 條第3 款之內容,被上訴人亦可知悉該等資訊為上訴人
營業有關之秘密資訊。且新投資人是否投資、投資之實際情
況如何,僅有少數內部人士得知,一般人無從知悉,上訴人
亦稱事後向人事總監○○詢問,亦表示有明確向被上訴人告
知,對話內容不得對外洩漏,由此可知,上訴人亦已採取一
定措施防止第三人知悉,被上訴人即應有遵守兩造間保密約
定之義務。
3.被上訴人於離職後曾向蘋果日報記者為原證7 之對話(見原
審卷第189 頁至第211 頁),及傳送關於9 月份放假安排通
知、員工訴求等文件,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將與
昶洧集團人事行政總監通話之錄音檔,傳送予記者,並就記
者詢問「所以目前你7 月薪拿到一半( 台幣) ,至今已辦好
離職,另一半還沒拿到」時,告知「是的」,後續並告知記
者「美金拿了,人民幣一毛都沒有」、「目前薪資為人民幣
+ 台幣,沒拿到人民幣薪水的,就我所知,連我一共五位,
兩人已離職」,並參以蘋果日報依據被上訴人提供資訊所寫
之報導,寫稱「爆料讀者表示,人事行政主管轉述老闆的說
法,是『資金出了一點問題,政府那邊不給錢。』」(參原
證2 、原審108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之
被告陳述),可
知被上訴人並非單純僅告知記者其未領得薪資,甚且就其自
公司內部所得知但未經確認及對外公告,關於未取得人民幣
薪資之原因,係因政府未給錢所致,一併透露予記者,被上
訴人所洩漏此部分之內容,顯超出被上訴人為請求支付薪資
所需之必要範圍,已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之約定。且被上訴
人於離職前,對上訴人公司職員預告「我離職後,請密切關
注蘋果日報」等語,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益證被上訴人
並非僅意在催促上訴人之遲付薪資,更有藉爆料傷害上訴人
及其母公司等相關企業之意圖,
難認係主張其權利之正當合
理手段。
㈢上訴人得依系爭勞動契約書及保密合約書約定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違約金:
被上訴人有上揭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約定之情事,上訴人主
張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約定及系爭勞動契約第7 條約定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及支出之法院費用與律師費用,即屬
正當。上訴人主張以108 年8 月30日為基準日,回溯6 個月
之被上訴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4,091元(見原證5 薪資明細表
),及上訴人因本事件支出之律師費用為15萬元(見原證6
收據),被上訴人均無爭執,應可信實。惟審酌本件兩造間
確有欠薪之糾紛,上訴人未予妥善處理,以致被上訴人不滿
致有向記者投述而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情事,上訴人請求依每
月平均薪資20倍計算及律師費用15萬元共631,820 元之賠償
,顯屬過高,
尚非公平,被上訴人請求予以酌減,應為可採
,本院認以酌減為30萬元為
適當。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約定及系爭勞動契
約第7 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
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
予論駁之必要;另上訴人就同一基礎事實追加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27 條第2 項之
請求權基礎,為訴之客觀選
擇合併,請求本院擇一
訴訟標的為其有利判決,因本院已為
其上揭勝訴判決,其目的已達,爰就追加之請求權不併予審
酌。均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