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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營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明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煒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翊維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家鋅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智字第2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上訴補充理由狀 就同一基礎事實追加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27 條第 2 項之請求權基礎,而為同一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4 6 條第1 項但書、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 以准許。上訴人另於109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 訴聲明第3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明,與同法第45 9 條第1 、4 項、第262 條第4 項規定相符,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上櫃公司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 )100%投資持有股權之子公司,經營事業包括醫療器材、生 化科技及環保綠能產業。被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與 伊簽訂勞動契約及保密合約書(下稱系爭保密合約),而任 職於伊公司,嗣其於108 年8 月30日離職前數日,藉由與伊 關係企業昶洧香港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00(00 0000000000)洽談贛州昶洧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 下稱昶洧公司)薪資發放事宜之機會,竊錄取得昶洧公司 員工之薪酬福利待遇等與伊集團之營業活動及方式等相關資 料,並將其因職務所知悉昶洧公司發布之內部放假安排公告 拍照後,未經伊或昶洧公司同意,擅自將個人薪資明細表、 與集團人事行政總監之通話錄音檔、工廠放假日期與安排通 知、公司內部會議影片等資料,提供給蘋果日報記者陳oo以 聳動之「【獨家】才剛宣布與裕隆簽MOU 淳紳遭爆放無薪假 還欠薪」為標題,於蘋果日報網站發表報導(網址:https :// tw . appledaily .com/new/realtime/00000000/0000 000 / ,下稱系爭報導),導致淳紳公司之當日股價重挫跌 停,使淳紳公司產生重大聲譽損害,且被上訴人於離職前夕 主動對伊職員預告表示「我離職後,請密切關注蘋果日報」 等語,顯見被上訴人捨棄合法之申訴途徑,逕行透過不實偏 頗爆料帶動輿論風向,並非在爭取其在上訴人或昶洧公司之 勞動權益,而係惡意在離職之際損害淳紳公司及關聯企業的 形象及商譽,明顯違反系爭保密合約第3 條約定,不法洩露 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營業秘密,造成上訴人及淳紳公司之商譽 損害甚鉅,爰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以108 年8 月30日為基準日,回溯6 個月之每月平均薪資 新臺幣(下同)24,091元20倍之金額即481,820 元,並依系 爭勞動契約第7 條約定給付上訴人所支出之法院費用與律師 費用150,000 元,故被上訴人應給付631,82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被上訴人答辯: ㈠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涉嫌提供予蘋果日報有關昶洧公司對包含 被上訴人在內之員工欠薪與放無薪假之事,其資料內容為: 1.被上訴人自身之薪資明細表(已隱去薪資細目),與被上 訴人向昶洧公司人事總監○○反應昶洧公司並未全額給付應 自上訴人處受領之被上訴人薪資、住房補助、機票費用之錄 音檔。2.昶洧公司無端對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員工放無薪假 ,遭到員工強烈反彈,被上訴人提供昶洧公司內部會議影片 還有放無薪假之公告以及員工連署書。惟上訴人至今未提出 上述之錄音檔、會議影片以實其說、盡其舉證之責,致難以 比對該等影像檔案或錄音檔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且上述之薪 資明細表、無薪假之公告及員工連署書,並不具備非周知性 、經濟價值性及保密性等三要件,故亦非營業秘密。更有甚 者,上訴人曾經對被上訴人提起違反刑法第317 條之刑事訴 訟,被上訴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書上業已明載無薪假消息發布 後,因員工有另謀他工作之需求,自然可能使其他人早已知 悉,根本無不公開性可言。 ㈡被上訴人雖有提供員工連署書予蘋果日報之記者,惟該等連 署書產生之方式乃係由贛州廠其他不滿的員工帶頭請其他員 工一起簽署。在連署書製作完畢後,參與連署之員工均可收 執其掃描檔。由上可知,被上訴人提供予蘋果日報之連署書 ,係提供其自身參與反無薪假與反欠薪活動連署之檔案,屬 於被上訴人自身之財產,而非上訴人公司之固有秘密。而原 證7 中被上訴人和昶洧公司人事行政總監之對話,屬被上訴 人本於對話中一方所取得之訊息,不僅內容不明,揆其性質 亦非上訴人公司業務上之營業秘密。 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保密合約書,與上訴人和其他勞工間 訂立之保密條款內容大致相同,且均關涉營業秘密之約定, 應認其屬於定型化契約。系爭合約書第1 條第3 款雖將「員 工薪酬福利待遇」納入營業秘密之範疇及歸屬,惟上訴人公 司與其母公司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薪酬福利待遇」均 得於104 人力銀行之網站查知,況上訴人迄今未證明該等資 訊具備經濟價值,且系爭合約書要求被上訴人違約時,需負 擔其月薪20倍之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則上訴人以定型化契約 約定被上訴人於洩漏人力銀行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時,需負擔 高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有顯失公平之情甚為明確。本件上 訴人所要求者,乃係被上訴人不得洩漏其或其子公司昶洧公 司涉及放員工無薪假以及積欠薪資,上訴人對於此種自身涉 及違法情事之資訊當不具備正當之保護利益,是系爭合約書 中關於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之保密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之 約款應為無效。 ㈣上訴人雖稱淳紳公司之股價於蘋果日報發布新聞之108 年9 月4 日跌停,惟股價波動之因素厥有多端,淳紳公司股價跌 停之原因是否與蘋果日報發布關於淳紳公司所屬集團涉及欠 薪與放無薪假一節有關,上訴人尚未為充分之證明。況根據 淳紳公司股價歷史資料,淳紳公司在108 年8 月間之股價普 遍低於其108 年9 月之股價,且108 年8 月15日亦曾跌停超 過7%(參被證4 )。則淳紳公司股價跌停之原因不明,尚不 能逕歸責於蘋果日報發布之消息,並執此向被上訴人為主張 。 ㈤上訴人或昶洧公司並未完整給付被上訴人薪水,且被上訴人 每月月薪不到25,000元,離職後尚在領取失業補助,且未前 往與上訴人業務性質相類似之公司任職,而上訴人未具體證 明其所受之損害,上訴人卻要求其負擔接近500,000 元之違 約金,顯屬過苛。縱上訴有理由,被上訴人亦請求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違約金。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31,82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爭點:(見本院卷第17、243 頁) ㈠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106 年5 月5 日簽署系爭勞動契約(內含個人資料保 護法告知與同意書、系爭保密合約)。 2.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30日自上訴人離職。 3.被上訴人於離職後曾向蘋果日報記者為原證7 之對話,及傳 送關於9 月份放假安排通知、員工訴求等文件。 ㈡爭執事項: 1.系爭保密合約第1 條第3 款的保密約定、第6 條之違約責任 約定是否有效? 2.被上訴人是否有違反保密合約的保密約定? 3.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勞動契約第7 條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有無理由?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勞動契約書第7 條、保密合約書第1 、3 、6 條之約定 為有效: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 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私法 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 ;縱或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失平之處,除依法定程序變更 外,雙方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排除約定之法效(最高法 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次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 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 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法第247 條之1 定有明文。 3.觀諸系爭勞動契約及保密合約名為「勞動契約書」及其附件 之「保密合約書」,且已先行繕打、印妥,內容顯然是上訴 人單方為與所雇用不特定多數勞工簽約之目的所擬定,員工 僅能在契約立合約人欄位處簽名,及書寫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址等事項,並無個別磋商約款內容之可能,足認上開契約 屬定型化契約。細繹系爭保密合約書前言部分約定:「茲因 乙方(指被上訴人)自106 年5 月5 日起在甲方(指上訴人 )任職,就從事職務知悉或持有甲方或甲方母公司、直接或 間接控制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或是甲方直接或間接投資、 但未達直接或間接控制程度的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昶洧 股份有限公司、…贛州昶洧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浙江昶洧 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杭州昶洧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之 營業秘密、或於任職期間於職務上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等事 宜,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第1 條營 業秘密之範疇及歸屬約定:「本合約所稱營業秘密,係指乙 方於任職期間所創作、衍生、開發、收集、取得、知悉,或 以任何方式所知悉之有關甲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商業上、技術 性、非技術性或生產上未公開,不論任何形式之資訊、文件 或物品。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或第三方向甲方所提供之 :…( 三) 經營計畫、產銷計畫、產品開發計畫、開發中產 品 、電腦程式、資料庫、產品底價、銷售策略、行銷技巧 、採購資訊、定價政策、估價程序、人事薪資資料、財務會 計資料、技術合約、銷售合約、員工薪酬福利待遇、契約文 件、客戶資料、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及其他與甲方營業 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第3 條保密義務約定:「一、乙 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其於任職期間內所知悉或 持有之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除任職期間 執行職務之正常使用外,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洩漏、傳授、轉讓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按照甲方保密制 度不得獲悉該等營業秘密的其他甲方職員)獲悉營業秘密。 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二… 」,第6 條違約責任約定:「乙方違反本合約第2 、3 、4 、5 條之規定者,甲方除有權終止雙方聘僱合約而無須作任 何補償或賠償外,乙方應無條件支付甲方月薪20倍之金額( 所謂『月薪』,係指以甲方終止雙方聘僱合約之日為基準日 回溯6 個月之乙方每月平均薪資),及乙方因違反本合約之 非法所得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如因此受有損害,乙方另 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等語(見原 審卷第49、53頁)。另系爭勞動契約書第7 條約定:「乙方 於工作期間內,如違反本契約之任何規定,就甲方因此所受 之損失或賠償,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支出 之法院費用與律師費用等。」(見原審卷第33頁),可知該 等約定之保密內容乃被上訴人因職務上關係所知悉或接觸之 僱主即上訴人公司及其母公司等相關企業之營業機密,依法 本即負有保密義務,將之明文制約並非加重被上訴人之責任 ,或對被上訴人產生重大之不利益,而違約責任部分則係雙 方預先約定被上訴人違約時,所應承擔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暨 損害賠償責任,均難謂有何顯失公平之處,既無違反法律強 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形,亦無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之情 形,被上訴人亦於閱後簽名,自是承諾約款,雙方意思表示 合致,即為有效成立。至於如何認定為上開所指之「營業秘 密」範疇,則屬契約之解釋,應以雙方於締約時通常可理解 之意思來解釋,並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之 觀察,並無關契約之成立及效力,是被上訴人抗辯上開約定 有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並不可採。則系爭勞動契約書第 7 條、保密合約書第1 、3 、6 條之約定,應屬有效成立。 ㈡被上訴人違反系爭保密合約之約定: 1.按企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 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課以接觸者保密義務,並無不 可,且其約定應保守之秘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非必須 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須具備明確 性及合理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保密合約書約定保密內容雖 稱為「營業秘密」,但並未約定以營業秘密法規定之營業秘 密為限,參照上揭判決意旨,上訴人因其公司及母公司等相 關企業營運保密之需要,而與被上訴人簽訂超越營業秘密法 規定之系爭保密合約,並無不可。而兩造所以約定前開資訊 不得外洩,無非因人事薪資資料、福利待遇之洩漏,將造成 員工相互攀比彼此薪資,影響內部士氣,俾避免同業得知薪 資待遇等資訊,而使不易培育之人才遭惡意挖角;經營計畫 、財務會計資料之洩漏,將使與競爭對手競爭開發市場與客 戶、判斷研發進度或資金是否充裕得以進行研發或營運生產 等重要經營訊息遭對手知悉而進行研究競爭對策,或影響上 訴人及其母公司於市場上之商譽,進而可能喪失商業機會, 自有以保密協議予以保護之必要,該約定內容具合理性及明 確性。被上訴人辯稱系爭保密合約書約定之內容與營業秘密 法第2 條規定要件不合,非屬營業秘密,被上訴人無違反系 爭保密合約云云,尚無可採。 2.上訴人主觀上不欲上開資訊外洩,客觀上自系爭保密合約書 第1 條第3 款之內容,被上訴人亦可知悉該等資訊為上訴人 營業有關之秘密資訊。且新投資人是否投資、投資之實際情 況如何,僅有少數內部人士得知,一般人無從知悉,上訴人 亦稱事後向人事總監○○詢問,亦表示有明確向被上訴人告 知,對話內容不得對外洩漏,由此可知,上訴人亦已採取一 定措施防止第三人知悉,被上訴人即應有遵守兩造間保密約 定之義務。 3.被上訴人於離職後曾向蘋果日報記者為原證7 之對話(見原 審卷第189 頁至第211 頁),及傳送關於9 月份放假安排通 知、員工訴求等文件,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將與 昶洧集團人事行政總監通話之錄音檔,傳送予記者,並就記 者詢問「所以目前你7 月薪拿到一半( 台幣) ,至今已辦好 離職,另一半還沒拿到」時,告知「是的」,後續並告知記 者「美金拿了,人民幣一毛都沒有」、「目前薪資為人民幣 + 台幣,沒拿到人民幣薪水的,就我所知,連我一共五位, 兩人已離職」,並參以蘋果日報依據被上訴人提供資訊所寫 之報導,寫稱「爆料讀者表示,人事行政主管轉述老闆的說 法,是『資金出了一點問題,政府那邊不給錢。』」(參原 證2 、原審108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被告陳述),可 知被上訴人並非單純僅告知記者其未領得薪資,甚且就其自 公司內部所得知但未經確認及對外公告,關於未取得人民幣 薪資之原因,係因政府未給錢所致,一併透露予記者,被上 訴人所洩漏此部分之內容,顯超出被上訴人為請求支付薪資 所需之必要範圍,已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之約定。且被上訴 人於離職前,對上訴人公司職員預告「我離職後,請密切關 注蘋果日報」等語,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益證被上訴人 並非僅意在催促上訴人之遲付薪資,更有藉爆料傷害上訴人 及其母公司等相關企業之意圖,難認係主張其權利之正當合 理手段。 ㈢上訴人得依系爭勞動契約書及保密合約書約定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違約金: 被上訴人有上揭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書約定之情事,上訴人主 張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約定及系爭勞動契約第7 條約定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及支出之法院費用與律師費用,即屬 正當。上訴人主張以108 年8 月30日為基準日,回溯6 個月 之被上訴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4,091元(見原證5 薪資明細表 ),及上訴人因本事件支出之律師費用為15萬元(見原證6 收據),被上訴人均無爭執,應可信實。惟審酌本件兩造間 確有欠薪之糾紛,上訴人未予妥善處理,以致被上訴人不滿 致有向記者投述而違反系爭保密合約情事,上訴人請求依每 月平均薪資20倍計算及律師費用15萬元共631,820 元之賠償 ,顯屬過高,尚非公平,被上訴人請求予以酌減,應為可採 ,本院認以酌減為30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合約第6 條約定及系爭勞動契 約第7 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 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 予論駁之必要;另上訴人就同一基礎事實追加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27 條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為訴之客觀選 擇合併,請求本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其有利判決,因本院已為 其上揭勝訴判決,其目的已達,爰就追加之請求權不併予審 酌。均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