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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睿、黃于芹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 仟玖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上訴聲明第四、五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上訴聲明第 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 17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財產權請 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 萬1,987 元,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