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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佳葉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阿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睿、黃于芹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上訴人已於同年7 月9 日收受此項裁定,逾 期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故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