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佳葉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陳阿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張睿、黃于芹間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
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上訴人已於同年7 月9 日收受此項裁定,
惟逾
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故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