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鈺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雯
代 理 人 陳進文
律師
相 對 人 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竣
相 對 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
第7 號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大慶律師就本院108 年度民營
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以108 年度民營抗字
第1 號保全證據事件所保全之電磁紀錄,不得為實施
上開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之,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目前由本院以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審理中。因相對人民事起訴書狀尚
涉及本院108 年度民營抗字第1 號保全證據所拷貝聲請人所
有之電磁紀錄,記載聲請人已調查或應調查的證據,涉及聲
請人之營業秘密,有保全證據筆錄(聲證1 )可以釋明,為
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營業秘密的事業活動,而有限制其開示
或使用之必要。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
準用同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
按當事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
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院以108 年度民營抗字第1 號保全證據事件所保全
之電磁紀錄,記載聲請人已調查或應調查的證據,涉及聲請
人之營業秘密,有保全證據筆錄(聲證1 )在卷
可佐,
堪認
聲請人已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
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
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
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
第三人基於
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
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
住所或
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
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