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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美商‧先進紫外線公司 ADVANCED UV INC.(US) 法定代理人 托馬‧啟優米茲‧凱文 TOMA KIYOMITSU KEVIN 代 理 人 張澤平律師 相 對 人 允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