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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彥鈞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捷優汽車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彥鈞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尚未提起本案相關訴訟,且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前案資料查詢可參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1, 000元,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