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之晨
代 理 人 吳祚丞
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林世豪間
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證人郭
○○之人別訊問事項除外)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9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
請人於證人郭○○作證後未能對證人陳○○補充訊問以發現
真實,證人郭○○亦拒絕提示其
攜帶之所有文件,以釐清其
是否依據該些文件內容
而非個人記憶所為陳述,而
上開情事
涉及原告對證人證詞憑信性之主張,聲請人有
法律上利益,
考量法庭筆錄僅記載
要旨,未能完整呈現上開
開庭經過,
爰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聲請交付該期日刪除證人
年
籍資料後(本院卷第26頁)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符前述規定,
予以准許。
四、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