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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代 理 人 吳祚丞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林世豪間 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郭 ○○之人別訊問事項除外)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9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 請人於證人郭○○作證後未能對證人陳○○補充訊問以發現 真實,證人郭○○亦拒絕提示其攜帶之所有文件,以釐清其 是否依據該些文件內容而非個人記憶所為陳述,而上開情事 涉及原告對證人證詞憑信性之主張,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 考量法庭筆錄僅記載要旨,未能完整呈現上開開庭經過,爰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聲請交付該期日刪除證人年 籍資料後(本院卷第26頁)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符前述規定,予以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