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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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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嘉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北京九品芝麻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可飛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       許家寧 律師       蘇小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為兩岸民事事件:   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條第1項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北京九品芝麻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 )為依據大陸地區法律設立之法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是依我公司法 設立之法人,兩造間就「家有仙妻」電視節目(下稱系爭著 作)授權法律關係為標的簽訂合約,其為兩岸人民間契約關 係之民事事件。兩造間於民國104年8月17日簽訂授權改作契 約書(下稱系爭改作契約),依系爭改作契約第11條約定, 雙方合意因契約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約定,兩造合意以臺 灣地區法律為準據法,本件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被上訴人有當事人能力:   按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  地區為法律行為。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0條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原則上固應認其無權利能力,惟未經許可之大陸地 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 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同條例第71條定有明文。是 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 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為保護其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 為之相對人,例外承認大陸地區法人於此情形,在臺灣地區 有法律上之人格者,自有權利能力,具有當事人能力(參照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61號民事判決)。準此,被上訴 人係大陸地區法人,領有大陸地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 陽分局核發之營業執照,被上訴人自有當事人能力(見原審 卷第27至28頁)。 三、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 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 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 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 訴人,欲確認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於11 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係著作權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 。準此,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四、被上訴人合法提起附帶上訴:   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第二審附帶上訴,其為當事 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 一審受全部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之理 。反之,第一審所為一部勝訴與一部敗訴判決,其受一部敗 訴判決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得對同一判決聲明不 服,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不利於己部分之 判決,而擴張有利於己部分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 抗字第496號、99年度台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被上訴人 前於109年6月2日,提出民事附帶上訴暨答辯聲明狀,係於 第二審本案訴訟之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且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受一部敗訴之判決(見本院卷第第49至50、15至24頁)。 其自得於第二審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不利於己部分之判決 ,而擴張有利於己部分之判決。準此,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附 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部分:   被上訴人起訴聲明:1.確認兩造告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  權法律關係於11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2.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第2項聲明,被上 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1.兩造就系爭著作約定並協議授權改作權:  系爭著作為兩岸知名戲劇作品,被上訴人深知該節目龐大商 業潛力,有意改作為電視劇,並於大陸地區播出,獲悉上訴 人之母公司0000000000(下稱○○○○)為著作 權人,並授予上訴人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後,兩造間於104 年8月17日簽訂系爭改作契約,約定上訴人獨家授權被上訴 人得就該節目於大陸地區重新編劇、錄製改作成視聽著作之 一次性權利,兩造前於104年12月15日再簽訂契約書變更協 議書(下稱系爭變更協議),嗣由上訴人另出具著作權授權 同意書(下稱系爭授權同意書),約定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得 與第三人聯合出品該節目之視聽著作,並得於契約授權範圍 內轉授權予第三人,且延長電視劇授權期間為6年。被上訴 人於取得改作權後,其與00000000000(下稱○ ○○○○)就聯合出品系爭著作進行合作。  2.上訴人逕行終止系爭改作契約:   上訴人於授權期限內,詎於108年2月1日以母公司○○○○ 名義來函,表示上訴人自「大陸地區廣電總局關於2017年8 月全國拍攝製作電視劇備案公示之通知」,獲悉節目改作後 之視聽著作備案機構,並非被上訴人,而為○○○○○,竟 執此片面資訊認被上訴人已轉授權予○○○○○,並陳稱契 約僅同意被上訴人得與第三人聯合出品,未包含得轉授權節 目改作權予第三人之權利,繼而要求被上訴人補正說明,上 訴人於同年月27日來函以授權同意書所載「得轉授權予第三 人」等文字係「誤植」為由,逕予更正刪除得轉授權之約定 ,並將授權期間縮短為5年,而稱因被上訴人違約轉授權, 故違約終止系爭改作契約。  3.上訴人片面違法終止著作權授權關係:   依兩造之約定,系爭著作之授權範圍本得轉授權予第三人,  據系爭改作契約、系爭變更協議、系爭授權同意書之約定, 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得與第三人聯合出品本節目,並得於契約 授權範圍內轉授權予第三人,且延長授權期間為6年。被上 訴人與○○○○○就本節目以聯合出品方式進行合作。上訴 人竟以授權同意書所載「並得轉授權予第三人」等文字,係 「誤植」為由,另行出具被上訴人從未同意之108年2月21日 著作授權同意書,逕行刪除「得轉授權」約定,並將授權期 間縮短為5年,片面指稱被上訴人違約轉授權予○○○○○ 而終止系爭契約,上訴人違法終止兩造間就本節目之著作權 授權關係。況上訴人其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早罹於民法 第90條所定之1年除斥期間,無法主張撤銷授權同意書所為 之意思表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4.上訴人應給付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上訴人違法終止契約行為構成違約事由,應依契約給付懲罰  性違約金100萬元。系爭改作契約第9條明定違反契約條款者 ,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上訴人毫無所憑,竟妄斷被上訴人 違約轉授權予第三人,不僅無視被上訴人多次說明係與第三 人聯合出品本節目,更任意曲解雙方就本節目之授權期限及 授權範圍,已合意擴為6年,並得轉授權予第三人之事實, 進而違法終止本節目之授權。準此,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本節 目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於11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並請 求上訴人給付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並提起附帶上訴,其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  部分應予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 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其主張如後: 1.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關係於11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 ⑴系爭著作授權範圍本包含轉授權:   根據系爭改作契約第6條約定,要求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給付  全額授權金後7日內,提出經公證之授權書,系爭授權同意 書遲於簽訂系爭改作契約後,逾1年始提出認證,顯非遵循 系爭改作契約第6條所出具之文件。系爭授權同意書係上訴 人依據系爭改作契約第10條規定,出具予被上訴人之書面, 明確記載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得轉授權予第三人與同意延長 系爭契約之授權期間,而於達被上訴人可支配範圍,並瞭解 其意後,同意已生效力。再者,系爭授權同意書內容,經上 訴人內部層層簽核,至少經手4人確認,並作為簽呈附件, 上訴人復以此內容持往臺北地院經公證人認證,顯見上訴人 均仔細審視系爭授權同意書之內容,同意系爭契約授權期限 及授權範圍應予變更,上訴人縱以誤繕、誤載置辯,然錯誤 意思表示已罹於1年除斥期間。倘雙方間無另為約定,得轉   授權之範圍,當以系爭改作契約所訂之原授權範圍為準,且  上訴人自承轉授權之授權費用實際上並無一定標準。上訴人 雖以未約定轉授權地區、國家、市場或價金,推論雙方間未 合意被上訴人得轉授權予第三人云云。不足為憑。  ⑵上訴人違法終止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關係:   縱觀系爭改作契約、系爭變更協議書及系爭授權同意書,未  見有何被上訴人與第三人間就聯合出品應如何安排之約定。 上訴人雖主張聯合出品僅限於系爭著作發行程序中可與第三 人聯合為之,不包含對內製作、拍攝以及對外宣傳、登記等 云云,然毫無根據。本件轉授權實與再授權相當,可知轉授   權之最大範圍等同於原被授與之權利範圍,以系爭改作契約  及系爭授權同意書為例,雙方同意轉授權之範圍應等同於系 爭改作契約第2 條「授權標的及範圍」,係「於大陸地區重 新編劇、錄製改作成視聽著作(電視節目)一次之權利」。   被上訴人與○○○○○間就系爭著作訂有電視劇「家有仙妻  」聯合出品合作協議,雖因涉及嚴格之保密條款而礙難提供 ,然依大陸地區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管理辦法第4 條及 第6 條規定,僅有具備特定資格之機構,始能申報電視劇拍 攝製作備案公示,且對於合作拍攝製作之劇目,僅能核准其 中一家機構申報備案。準此,因○○○○○為具備條件之報 備機構,且依法合作拍攝製作劇目僅能由一家機構申報,故 由○○○○○為之,其無由推論被上訴人將系爭著作改作權 轉授權予○○○○○。況兩造間從未約定系爭著作於大陸地 區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時,僅得以被上訴人名義為之,○○ ○○○以聯合出品人身分申報備案,而無違約情事。  2.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   系爭改作契約為授權契約,上訴人於兩造約定期限,將系爭 著作於大陸地區之改作權無瑕疵授權予被上訴人,是上訴人 於系爭改作契約,應履行之主給付義務,上訴人於授權期限 ,徒憑被上訴人有轉授權予第三人之臆測,單方恣意停止對 被上訴人之授權,復經被上訴人依系爭改作契約第9條約定 函告補正違約瑕疵,上訴人猶未置理,顯見上訴人有拒絕繼 續依系爭改作契約債之本旨履行其給付義務之情事,屬可歸 責於上訴人之債務不履行。準此,被上訴人請求懲罰性違約 金,係發揮懲罰性違約金強制履行債務之目的,使被上訴人 取得於大陸地區,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效力得以確保, 縱認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上,仍須斟酌損害情形,被上訴人因 上訴人違約終止契約之行為,至少遭受聯合出品方終止合作 及損害賠償請求、無法繼續拍攝、已支付授權金付諸流水等 損失,商譽更嚴重受損。 3.上訴人確有違約終止動機存在: 為證明上訴人確有違約終止動機存在,被上訴人聲請調查證   據,請求「命上訴人提出○○○○與訴外人○○○就系爭著 作間之合約,包含但不限於戲劇節目合約書等,暨與104年 ○○○○將系爭著作授權予上訴人之證明文件」。原審雖函 請○○○○說明,然○○○○以營業秘密考量而不提出。然 ○○○於108年1月召開記者會,主張其為唯一合法之著作權 人。上訴人旋於同年2月恣意終止系爭著作授權,○○○復 於同年3月在大陸地區大張旗鼓宣布開拍系爭著作,上訴人 否認有與○○○間之友好協商,為釐清上開疑義,被上訴人 請求續為調查。 二、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駁回。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 回。並主張如後: (一)兩造約定被上訴人不得將系爭著作改作權授權予第三人:  1.系爭改作契約得兩造協議以書面同意變更: 根據系爭改作契約書第2條、第3條約定,兩造對於被上訴人 不得將上訴人授權之系爭著作改作權再轉授權予第三人,暨 授權期限自104年8月17日簽訂生效起算5年。嗣因上訴人於 系爭改作契約僅授權被上訴人得製作40集電視節目,被上訴 人實際改作可能超過40集,且被上訴人要求能讓其與第三人 聯合出品,就上開事項有修改系爭改作契約書之必要,因而 兩造另行協商。依系爭改作契約書第10條約定可知,系爭改 作契約之修改或變更,均應有兩造協議以書面同意,兩造並 另簽訂系爭變更協議。 2.系爭授權同意書為上訴人單方面誤載:   上訴人出具系爭授權同意書並公證,係依105年8月8日之簽  呈所為。根據簽呈說明欄位記載可知,上訴人出具系爭授權 同意書並經公證人認證之行為,係為履行系爭改作契約及系 爭變更協議之約定,並無另行創設與系爭改作契約及系爭變 更協議不同之法律關係。且簽呈載明係因兩造於104年12月 15日簽訂之改編權銷售案而須辦理系爭同意書公證,此為兩 造簽訂系爭協議書之日期,而非兩造最早簽訂系爭契約書之 日期,顯見上訴人辦理系爭授權同意書公證,係依據兩造最 新協商內容即系爭變更協議為之。倘兩造簽訂系爭變更協議 後,尚就被上訴人得否轉授權及延長授權期限為6年等事項 ,另有協商者,簽呈應會詳實記載兩造最新協商日期及結果 。而簽呈確實並無此項記載,可證明兩造並未就上訴人「得 轉授權」及「延長授權期限為6年」事項,嗣於簽訂系爭變 更協議後,再有協商之情形。準此,系爭授權同意書記載被  上訴人得轉授權及延長授權期限為6 年等文字,僅係上訴人 單方之誤載,並非經雙方合意。 3.兩造未協商轉授權或延長授權:   依據○○○○於106年11月22日出具之著作權授權證明書所  載可知,授權證明書出具時間為系爭授權同意書出具後,授 權證明書明確記載上訴人授與被上訴人之授權期間為5年, 顯見兩造於上訴人出具系爭授權同意書前,並無協商轉授權 及延長授權期間為6年等情形,否則出具時間在系爭授權同 意書後之著作權授權證明書,不可能不記載兩造最新合意內 容。益徵系爭授權同意書內容與系爭改作契約、系爭變更協 議不符部分,顯然係誤載、誤繕。 4.兩造最後合意內容應以系爭變更協議為準:   依據系爭改作契約書第10條規定,未經兩造書面同意,就契  約規定事項不得為任何修改或變更。上訴人出具系爭授權同 意書前,兩造未對於系爭變更協議有協商或討論,顯無再變 更或修改系爭變更協議之情形,兩造最後合意內容應依系爭 變更協議為準。系爭授權同意書僅係上訴人單方出具,而系 爭授權同意書記載與系爭變更協議之合意不符之文字,依系 爭改作契約書第10條規定,不生修改或變更兩造合意之系爭 改作契約書及系爭變更協議之法律效力。故系爭授權同意書 所載被上訴人得轉授權及延長授權期限為6年等文字顯然僅 係誤繕、誤載,不生修改或變更契約或協議合意之效力。上 訴人於發現系爭授權同意書誤載情形後,為求慎重及保護第 三人考量,上訴人發函通知與進行更正,主觀上無使誤繕、 誤載之文字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顯與意思表示不同。 5.兩造未再協商轉授權或變更授權期限:   依據兩造共同具名簽訂之系爭改作契約及系爭變更協議所載  ,被上訴人不得將上訴人授權之系爭著作改作權轉授權予第 三人,而系爭授權同意書基於系爭改作契約書及系爭變更協 議書約定由上訴人提供,且於上訴人出具系爭授權同意書前 ,兩造間並無再與被上訴人對於得否轉授權及變更授權期限 等事項,有協商之情形,是系爭授權同意書無另行創設與系 爭改作契約書及系爭變更協議不同之法律關係。 (二)兩造間對於轉授權權利重要事項無約定及規範:  1.兩造未約定轉授權之重要要件:   在聯合出品之情況,被上訴人須先付出製作等成本,待節目  上檔後,始有回收成本、獲利之可能,被上訴人需承擔較大 風險。基於聯合出品要件及被上訴人需承擔之風險、成本考 量,上訴人最後決定在授權被上訴人得聯合出品之情況,授 權價格不為調整,兩造始簽訂系爭變更協議。為避免迭經之 轉授權,導致上訴人無法確認何人取得改作權,並避免有廠 商以此方式從中獲利而損害上訴人之權益,上訴人必定明確 規範被上訴人得轉授權之區域、國家或市場範圍及再轉授權 者之權利範圍,並會規範節目可被轉授權之次數,以避免造 成上訴人權益之損害。系爭授權同意書對於被上訴人得轉授 權之區域、國家或市場範圍、次數等均無規範,授權金額亦 無變動,已與上訴人及一般處理影視節目作品轉授權之模式 不同。況系爭改作契約書、系爭變更協議及系爭授權同意書 ,對於轉授權種種要件均未規定,授權金額亦無變動,顯見 兩造對於轉授權未曾協商,上訴人未授予轉授權權利予被上 訴人。 2.兩造間無轉授權之真意:  經全盤觀察兩造立約當時及過去協議修改契約之事實及一切 證據資料,並從系爭改作契約書、變更協議及授權同意書意 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 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 而為探求,兩造對於轉授權重要事項均無約定及規範,在系 爭授權同意書做成前,兩造未對於被上訴人得轉授權予第三 人之權利及有何討論及共識,顯見兩造立約當時之真意,應 係被上訴人並不享有將系爭著作改作權轉授權予第三人之權 利,且授權期限為5年而非6年。被上訴人迄今仍未就其所主 張經雙方協商同意之人、事、時、地舉證證明,自無從將上 訴人於系爭授權同意書誤載、誤繕、誤植之文字解讀為經兩 造書面同意之授權範圍,顯無從認定被上訴人依據系爭授權 同意書有取得轉授權予第三人權利及將授權期間由5年延長 為6年之法律效力。 (三)上訴人依約終止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授權關係: 1.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補正系爭著作轉授權事宜:  上訴人未授予被上訴人得轉授權之權利,其於108年1月間,  上訴人發現大陸地區「廣電總局關於2017年8月全國拍攝製 作電視劇備案公示的通知」,劇名為新家有仙妻之電視劇登 記備案之製作單位為○○○○○,授權者為被上訴人。因被 上訴人此舉恐有違反系爭改作契約第2條及系爭變更協議書 第1條規定,將系爭著作改作權轉授權予第三人之情事。上 訴人委托○○○○發函通知被上訴人於108年2月15日前補正 系爭著作違約轉授權事宜,並通知被上訴人提供相關合作協 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上訴人限期命被上訴人補正: 被上訴人雖有來函,然未見被上訴人提出證明文件,僅有被 上訴人單方片面之詞。依據上訴人僅授權被上訴人得與第三 人聯合出品,並無授權被上訴人得使第三人成為製作單位之 權利,理應由被上訴人向大陸地區廣電總局備案登記為新家 有仙妻之製作單位,而非○○○○○。大陸地區廣電總局之 公示通知內容,其與上訴人授予被上訴人得與第三人聯合出 品之權利不符,製作單位由被上訴人改為○○○○○,被上 訴人顯已違約將系爭著作轉授權予第三人。因被上訴人有違 約情形,經上訴人發現後,上訴人限期命其補正仍不補正, 上訴人始依據系爭改作契約書第9條規定終止系爭改作契約 書及系爭變更協議之法律關係。被上訴人迄今未依上訴人聲 請調查證據提出其與拾壹俠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合約,自無從 證明被上訴人與○○○○○之關係為聯合出品,而依民事訴 訟法第345條規定,應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 間屬轉授權關係事實為真。準此,兩造間就系爭改作契約書 、變更協議書及授權同意書,就系爭著作改作權授權之法律 關係,因上訴人108年2月27日以函文終止後,已不復存在。 3.被上訴人未爭執上訴人享有合法權利:  被上訴人提出之○○○○開立之著作權授權證明書,經00 00000年11月12日函復本院。均可證明○○○○享有著作 權,並出具著作權授權證明書給被上訴人。著作權授權證明 書蓋有○○○○之公司章,可證明○○○○享有系爭著作之 著作權,並授權上訴人於104年間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著作 授權改作契約。再者,被上訴人於108年2月13日委託律師發 函。顯見被上訴人已確定與肯認○○○○享有系爭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被上訴人亦聲明確認兩造間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 係存在。準此,被上訴人不爭執上訴人享有合法權利。 4.○○○○享有系爭著作權: ○○○○早於106年11月22日出具著作權授權證明書予被上 訴人,證明○○○○享有系爭著作權,上訴人所為之授權於 法有據。而○○○提出之對話截圖,對話訊息所載日期為「 2017年12月25日週一」,當時○○○○總經理於訊息內僅稱 在處理,並無表示要終止與被上訴人授權關係,顯無被上訴 人主張上訴人與○○○友好協商後,上訴人隨即終止兩造授 權法律關係之情形。況○○○○於108年1月11日在華視新聞 網首頁發布聲明,聲明○○○○擁有系爭著作完整著作權, 被上訴人為其在大陸地區唯一合法授權之公司。嗣○○○於 108年1月15日召開記者會,○○○○於當日回應重申其擁有 系爭著作完整著作權,並合法將大陸地區翻拍版權轉授予被 上訴人。 5.○○○未翻拍系爭著作:  依據○○○委託律師回覆之律師函予被上訴人之內容可知, 並無被上訴人主張○○○翻拍系爭著作,且律師函表示上訴 人終止授權法律關係之理由,係因被上訴人違約轉授權,並 未在期限內補正,非因被上訴人所推測與○○○有關之因素 ,亦無被上訴人單方臆測上訴人與○○○達成協議而有侵害 被上訴人權益之情事。準此,被上訴人刻意將○○○片面之 詞與上訴人終止授權法律關係作不當聯結,顯與事實不符。 (四)被上訴人無權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00萬元: 1.上訴人未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情事:  因被上訴人舉動恐有將系爭著作改作權違約轉授權予第三人 之情事,上訴人委請○○○○發函通知被上訴人於108年2月 15日前補正系爭著作違約轉授權事宜,並請被上訴人提供相 關合作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釐清相關事實。被上訴人雖 有來函,然被上訴人未提出證明文件。因上訴人將系爭著作 改作權授權予被上訴人,僅准予被上訴人得與第三人聯合出 品,製作程序應由被上訴人為主體,應由被上訴人向大陸地 區廣電總局備案登記為新家有仙妻之製作單位。大陸地區廣 電總局之公示通知內容,其與上訴人授予被上訴人得與第三 人聯合出品之權利不符,顯見被上訴人違約將系爭著作轉授 權予第三人。準此,上訴人終止兩造間授權關係,係依照系 爭改作契約書及變更協議之約定內容履行,並無違約或債務 不履行之情事,被上訴人請求違約金,為無理由。 2.上訴人不構成權利濫用:  上訴人因認定被上訴人有轉授權予第三人之違約情事,依據  系爭改作契約規定處理並終止契約,縱被上訴人認其無違約 情事,兩造就契約終止與否及其法律效果發生爭執,此本為 司法救濟之問題,判決未確定前尚無法定論。而上訴人僅係 行使意思表示,表明其對契約效力之法律見解,有待司法判 決確認,無從遽認上訴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已構成違約, 被上訴人且迄今仍未提出其與○○○○○之合約。準此,上 訴人並無濫用權利之情形。 3.上訴人請求酌減違約金:  縱認被上訴人主張請求違約金有理由,依據系爭改作契約規  定,兩造就系爭著作改作權之授權期間,自簽約日104年8月 17日起5年,而上訴人於108年2月27日發函終止。是於上訴 人終止前,被上訴人就系爭著作改作權已享有逾3.5年之授 權期間,應就被上訴人已取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系爭著 作改作權授權金額為美金○○○○○元,被上訴人每年須支 付之授權金額為美金○○○○○元,倘依據上訴人主張授權 期間延長為6 年,被上訴人一年須支付之授權金額為美金○ ○○○○元,而上訴人於108 年2 月27日始終止契約,被上 訴人縱有因上訴人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應不超過其所支付 之授權金額,況在訴訟中是否終止,屬於訟爭事項及法定合 法程序,被上訴人並無損害發生。準此,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給付違約金100 萬元,確實有過高之情形,縱認為被上訴 人請求違約金有理由,仍應酌減之。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 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 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 見本院卷第167至184頁之109年9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1.兩造間於104年8月17日簽訂系爭改作契約,約定上訴人將系 爭著作獨家授權被上訴人於大陸地區重新編劇、錄製改作成 視聽著作之一次性權利。 2.兩造於104年12月15日簽訂系爭變更協議,嗣由上訴人另出 具系爭授權同意書,約定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得與第三人聯合 出品系爭著作,並得於契約授權範圍內轉授權予第三人,且 延長電視劇授權期間為6年。被上訴人於取得改作權後,嗣 與○○○○○就聯合出品系爭著作進行合作。 3.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以母公司○○○○名義來函,表示上 訴人獲悉節目改作後之視聽著作備案機構並非被上訴人,而 為○○○○○,認為被上訴人已轉授權予○○○○○,並稱 契約僅同意被上訴人得與第三人聯合出品,並未包含得轉授 權節目改作權予第三人之權利,繼而要求被上訴人補正說明 。上訴人嗣於108年2月27日發函通知,更正授權同意書,並 終止系爭改作契約與系爭變更協議。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當事人主要爭點:1.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關係, 是否於11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2.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  付100萬元,有無理由? 二、本件具有提起確認之訴要件: (一)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 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 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則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準此,原告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者,原告應以否 認其法律關係存在人之為被告(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 第1240號、52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民事判決)。因被上訴人 於原審提起確認著作權之訴,起訴聲明確認兩造間就系爭著 作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於110 年8 月16日前繼續存在。準 此,本院自應探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是否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兩造前於104年8月17日簽訂系爭改 作契約,嗣於104年12月15日簽訂系爭變更協議,繼而由上 訴人另出具系爭授權同意書,約定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得與第 三人聯合出品節目之視聽著作,並得於契約授權範圍轉授權 予第三人,且延長電視劇授權期間為6年,詎上訴人以被上 訴人轉授權○○○○○為由,片面終止系爭改作契約,故請 求確認兩造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於110年8月16日前仍繼續存 在等語。上訴人抗辯稱被上訴人轉授權予○○○○○,係違 法轉授權,已依法終止契約云云。參諸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改 作契約之法律關係,其於110年8月16日前仍有效存在,而上 訴人否認之,抗辯系爭改作契約已依法終止。故被上訴人就 享有系爭改作契約授權權利之私法上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 ,處於不確定狀況,致被上訴人未來使用系爭著作,是否對 上訴人構成民事侵權責任,其存在不安之狀態。準此,足認 被上訴人爭執兩造對系爭著作之改作權之法律關係存在,請 求確認之,其有請求確認判決之必要性,被上訴人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本院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具有確認利益,應予准許,原審判決亦同此見解(見本院 卷第16頁)。 三、兩造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關係繼續存在: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解釋契約時,固須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然契約文字業已表 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則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 為曲解(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2486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主張應探求締約真意,兩造並未有轉授權之約定云 云。然被上訴人抗辯稱依據系爭改作契約、變更協議及授權 同意書,確有轉授權約定。準此,本件當事人就有無轉授權 之約定有爭執,本院自應解釋契約文字,以探求當事人立約 時之真意(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1)。 (一)系爭改作契約約定系爭著作之授權: 兩造於104年8月17日就系爭著作「家有仙妻」電視劇簽訂授 權改作契約書,依系爭改作契約第2條約定可知,上訴人獨 家授權被上訴人得就該節目視聽著作於大陸地區重新編劇、 錄製改作成視聽著作(電視節目)一次性權利,有系爭改作 契約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9至2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準此,系爭改作契約有約定系爭著作之授權,堪以認定 。 (二)不得逾越約定文義而為解釋: 1.系爭授權同意書文義明確: ⑴有書面同意修改或變更授權內容: 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 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與第 166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參諸系爭改作契約書第10條規 定可知,經兩造書面同意,就契約規定事項得為任何修改或 變更,其成立生效方式為書面與當事人意思合致,並不以當 事人於書面上簽名蓋章為要件。 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授權同意書是為符合系爭改作契約第6條 之要求出具,不過內容有所誤載,上訴人主觀上無讓誤繕、 誤載之文字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云云。然系爭改作契約第6 條約定,係要求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給付全額授權金後7 日內 ,提出經公證之授權書,系爭授權同意書遲於簽訂系爭改作 契約後逾1年,始提出認證,顯非遵循系爭契約第6條所出具 之文件。系爭授權同意書係上訴人依據系爭契約第10條規定 出具予被上訴人之書面,明確記載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得轉 授權予第三人與同意延長系爭契約之授權期間,其到達被上 訴人可支配範圍,並瞭解其意後,被上訴人同意其內容,是 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合法生效。 ③系爭授權同意書內容亦經上訴人內部簽核、經手確認,並作 為簽呈附件(見本院卷第87至90頁)。上訴人復以此內容持 往臺北地院經公證人認證,顯見上訴人均已仔細審視系爭授 權同意書之內容,並同意系爭改作契約授權期限及授權範圍 應予變更,上訴人縱以誤繕、誤載置辯,然錯誤意思表示已 罹於民法第90條規定所訂1年除斥期間,不容上訴人於逾數 年後,以單方否認其意思表示之效力。 ⑵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得轉授權與系爭改作契約期間6年: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依意思表示解釋原 則,系爭授權同意書為誤植轉授權文字,並就自合約價格等 諸多層面提出論據,其未授權轉授權云云。被上訴人抗辯稱 兩造有約定轉授權事項,否認上訴人主張等語。查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已出具系爭授權同意書,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就 系爭著作得轉授權予第三人,系爭改作契約書之生效日並延 長為6年等事實,有系爭授權同意書在卷可證,況上訴人對 系爭授權同意書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46頁) 。準此,參諸系爭授權同意書之文義,上訴人已同意被上訴 人得轉授權予第三人,並將系爭改作契約有效期間延長為6 年甚明。是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 ,自不能從其他層面,曲解已具文約定明顯之文義,足認上 訴人主張,自非可採。 2.上訴人終止契約不合法: 被上訴人就系爭著作於大陸地區既有轉授權或聯合出品之權 利,無論被上訴人與○○○○○間就系爭著作之合作方式為 轉授權或聯合出品,均不違反上訴人之授權範圍,上訴人以 被上訴人轉授權違約為由,終止契約自非合法,被上訴人訴 請確認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於系爭授權 同意書之6年期間,即110年8月16日前繼續存在,自屬有據 。 (三)兩造約定得轉授權:  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權授權法律關係,其於110年8月16 日前繼續存在之事實,有系爭改作契約書、系爭變更協議、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9至26頁)。參照 系爭變更協議記載被上訴人可與第三人聯合出品,系爭著作 權授權同意書有記載被上訴人得轉授權予第三人、契約有效 期間為6年。準此,足見被上訴人就系爭著作與○○○○○ 間電視劇之合作方式,無論是聯合出品或轉授權,均在上訴 人同意或授權之範圍。準此,上訴人迭經抗辯因新家有仙妻 之電視劇登記備案之製作單位為○○○○○,而並非被上訴 人,被上訴人已違反契約禁止轉授權約定,其有權終止契約 云云。然上訴人所稱已超越契約文字本身之解釋,顯非可採 。 四、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00萬為無理由: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倘約定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 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 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與第2項固有明文。然違約金 請求權之發生,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有債務不履行 為要件。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濫行終止兩造契約,依系爭 改作契約第9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 元云云。惟上訴人抗辯稱就契約終止有爭執,並非違約之事 實等語。準此,本院自應審究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 給付違約金100萬元,有無理由(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 事項2)。 (一)上訴人並未濫行終止契約: 按違約金係為確保契約履行,而就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所為 之約定,而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者為前提 ,故違約金請求權之發生,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要件 。然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部分,經原審於辯論 時詢問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之事由為何,被上訴 人指明其事由僅有上訴人濫行終止契約一節(見原審卷第27 6頁)。依系爭改作契約第9條之約定,固有請求違反契約條 款之一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然違約應指債務不履行 之情事或其他特別約定之事由,倘雙方因合約履行發生爭議 ,而就終止契約與否及其法律效果發生爭執,其為司法救濟 問題,在判決未確定前,尚不能定論,僅以行使意思表示予 對造,表明其對契約效力之主觀法律見解,有待司法判決確 認,倘行使意思表示本身,無牽扯其他債務不履行之事由, 自不能以此遽認為違約事由。本件經原審闡明後,被上訴人 雖主張上訴人濫行終止契約構成違約云云。然本院審酌兩造 陳述及卷內事證後,認上訴人終止契約雖不能發生合法效力 ,惟此係舉證及契約解釋之結果。是上訴人雖無法合法終止 契約,然不屬違約之行為,亦非濫用權利之情形。準此,被 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給付違約 金自無理由。 (二)上訴人未構成違約事由: 1.○○○○無違約行為:  被上訴人雖主張○○○曾公開宣稱自己為系爭著作之權利人 ,其前於106年12月與○○○○開會,進行友好協商,○○ ○嗣於108年1月表示其為該節目之合法著作權人為由,足認 上訴人於108年2月間終止兩造授權法律關係動機可議云云。 ,並聲請調查○○○○與○○○間就系爭著作所簽署之契約 等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97至201頁)。然○○○○前於10 6年11月22日出具著作權授權證明書給被上訴人,證明○○ ○○享有系爭節目著作權,是上訴人所為授權,其於法有據 (見原審卷第199至200頁)。審酌○○○提出之對話截圖可 知,對話訊息所載日期為2017年12月25日(週一),○○○ ○總經理於訊息內僅稱在處理,並無表示要終止與被上訴人 授權關係(見原審卷第193至196頁)。準此,顯無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與○○○友好協商後,上訴人隨即終止兩造授權 法律關係之情形。況○○○○於108年1月11日在華視新聞網 首頁發布聲明,聲明○○○○擁有系爭著作之完整著作權, 被上訴人為其在大陸地區唯一合法授權之公司(見原審卷第 201頁)。嗣○○○於108年1月15日召開記者會,○○○○ 亦回應重申其擁有家有仙妻節目完整著作權,並合法將大陸 地區翻拍版權轉授權予被上訴人,足證上訴人有履行授權義 務。 2.○○○翻拍系爭著作與被上訴人無關:  被上訴人雖主張○○○於上訴人終止後數日,在大陸地區宣 布改作翻拍系爭著作云云。然依據○○○委託天衡聯合律師 事務所,其於109年4月9日回覆律師函予被上訴人時表示: 貴司律師函中,對本人於2019年3月5日在廈門開拍電視劇作 品之描述與事實不符,委託人近期拍攝電視劇係獨立創作作 品,該劇在劇本、劇情、角色名字等各方面,均為獨立創作 ,不屬於對系爭著作之改編等情(見原審卷第203頁)。可 知○○○並無翻拍系爭著作之行為,且律師函中表示上訴人 終止授權法律關係之理由,係因被上訴人違約轉授權而未在 期限內補正,其與○○○無關。準此,被上訴人單方臆測上 訴人與○○○達成協議而有侵害被上訴人權益之情事,不足 採信。 五、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兩造間就系爭著作之改作 權授權關係,依系爭改作契約、系爭變更協議、系爭授權同 意書,其於110年8月16日仍繼續存在。準此,上訴人主張, 不足為憑,原審判決核無不法,應予維持。原審為上訴人部 分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廢 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暨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 ,均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六、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上訴人雖為確認被上訴人授權 之法律關係,聲請調查被上訴人與○○○○○間之合約(見 本院卷第205至206頁)。然本件係確認兩造間約定,是否允 許轉授權,而該合約與本件確認關係並無關聯,被上訴人與 ○○○○○間是否為授權關係,並不影響本件結論,核無調 查必要。再者,本院固函請○○○○提供○○○○與系爭著 作之相關契約,惟○○○○函覆該等文件因營業秘密考量, 不便提供等情(見本院卷第237頁)。況上訴人與○○○間 之合約,其與本件無涉,核無聲請調查該等契約之必要。準 此,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