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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學梅 相 對 人 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恭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張恭懷間假扣押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全 字第5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以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 之財產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 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香港商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下稱抗告人), 為依香港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具有涉外因素, 聲請假扣押裁定程序,其審理未涉及實體爭執,有關准駁假 扣押程序之判斷,程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應以法院地即 依我國法定之。又按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 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 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 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 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 幣(下同)2,175 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業經原法院裁 定駁回,依上說明,在本件抗告程序中,即有防止相對人因 知悉假扣押聲請而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 ,假扣押之隱密性仍應予維持,自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 扣押聲請之事,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曾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與相對人蜜蜂工房創藝有限 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簽訂「《白夜行》全影像翻拍版權 轉讓合同」(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相對人公司應將《白夜 行》之中國大陸地區獨家電影、電視劇之改作權轉讓予抗告 人,轉讓費用共美金150 萬元,抗告人業已匯款人民幣500 萬元(臺灣銀行108 年11月4 日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35計 算,人民幣500 萬元折合新臺幣為2,175 萬元)後,相對人 公司遂向抗告人主張無法履約,抗告人依系爭契約條款解除 契約並要求還款,然屢次催款卻遲無下文,期間相對人張恭 懷雖於106 年11月22日以電子郵件主張以動畫電影「好想傳 達你的聲音」作為還款交換提案,但始終未能提出授權文件 正本今仍拒絕退款。抗告人業已向相對人等提起本案民 、刑事訴訟。 ㈡相對人公司取得抗告人所匯美金561,717.22元後,一週內僅 剩餘美金17,451.76 元,且並未將前述提領之款項匯至日本 ○○○○所屬經紀公司,而相對人公司資本額遠低於應返還 之金額,且為公開發行公司,其資產狀況未公開透明,再 由抗告人總經理○○○與相對人代理人○○○間之微信對話 紀錄,可見相對人財產狀況均不佳,相對人張恭懷曾有遭聲 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示其還債能力降低 ,且有多數債權人,另相對人公司近期營運狀況不佳,今年 未引進任何一部電影,佐以臺灣影視產業環境持續惡化,形 式上觀之,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且本 件債務金額龐大,依社會常情之經驗法則,相對人脫產之可 能性高,相對人已逾2 年拒絕還款,難期自動履行債務,本 件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假扣押, 如認伊之釋明尚有不足,伊願提供擔保以代假扣押原因釋明 之不足,聲請准予就相對人之財產在2,175 萬元內予以假扣 押,原法院駁回聲請,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 亦有規定。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規定,係 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 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 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 蹤、隱匿財產等,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 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 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 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 ,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釋明, 指當事人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 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並使法院就某事實之 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 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 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 5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釋明得使用一切得即時調查之證據 方法,包括對造當事人之陳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 184 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關於請求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公司於106 年8 月10日簽訂系爭契約 ,並已依約匯款人民幣500 萬元後,因相對人公司表示無法 履約,抗告人依法解除契約並要求還款,經屢次催款卻遲無 下文,期間相對人張恭懷雖於106 年11月22日另提出還款交 換提案,惟相對人迄未清償,抗告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同院地檢署提起民、刑事訴訟等情,業據提出《白夜行》 全影像翻拍版權轉讓合同影本、代採購三方合約影本、中國 銀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正本、相對人張恭懷交付之說明 函影本、大陸律師○○與相對人公司、張恭懷間之電子郵件 、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所提答辯狀影本為憑(見原審卷第71至 81、103 至105 頁)。抗告人提出上開證據資料足使本院對 其請求之原因,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足徵抗告人就 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解除系爭契約後,經抗告人催告相對人公司 返還人民幣500 萬元,相對人均藉詞拒絕給付(見臺灣高等 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1612號卷,下稱高院卷,第11至51頁) ,相對人於本案民事訴訟中仍拒絕給付(見高院卷第52至53 頁),另參酌抗告人總經理○○○與相對人代理人○○○間 之微信對話紀錄,亦可見相對人公司仍未還款(見高院卷第 54至79頁)。又相對人公司於取得抗告人匯入之美金561,71 7.22元後,於一週即幾乎提領一空(見高院卷第53背頁), 而經原審調閱相對人財產歸戶資料,相對人公司107 年度所 得僅33元之利息收入,並無營業收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實 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 萬元,亦僅佔本件債權新臺幣2,175 萬元之22 .9%;另相對人張恭懷107 年度財產總額雖有250 萬餘元,然仍與本件債權相差懸殊,且相對人張恭懷前曾有 遭聲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顯示其還 債能力降低,恐亦有積欠其他人債務之情事(見高院卷第80 、81頁),復參酌前揭微信通訊軟體回覆內容,可知相對人 尚須找尋外部資金來清償,認相對人並無可供備償之流動 現金或可變現資產供其隨時清償債務甚明,加以抗告人主張 影視產業景氣不佳,並提出網路新聞「震撼彈!蜜蜂工房怎 麼了?車庫娛樂宣布將引進大雄的月球探測記」一文,內容 指出相對人公司今年並未取得哆啦A 夢電影公開上映權(多 年來首度非由相對人公司擔任臺灣片商),且臉書上多有影 迷留言指責該公司一直跳票、取消原定上映的計畫,然無人 回應留言(見高院卷第92至背頁),堪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 公司經營結果不佳情事並非無據。是依抗告人所提上開證據 ,並綜合上情及社會一般通念,足使本院對假扣押之原因, 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到大致為正當 之薄弱心證,堪信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亦非全未釋明。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就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既非全未釋 明,縱釋明仍有不足,然抗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 其釋明之不足,揆諸上開說明,應命供相當擔保後准為假扣 押。原法院以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而駁回本件假扣押聲 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 後,准抗告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抗告人主張之債權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如相對人供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