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著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槽音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和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德修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其財產權請求部分,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財產權請求刊登澄清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元,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