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槽音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和弦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德修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提民事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其財產權請求部分,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非財產權請求刊登澄清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