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簡稱ADNOC)
法定
代理人 賽姆莫罕德海門賽姆爾黛爾(Salem Mohammed
Hamad Salem Al Darei)
陳思涵律師
郭建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霈栩律師
被 告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清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
再開辯論裁定及同年月17日所為之和解筆錄,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和解筆錄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阿布札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之記載,應更正為「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
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得
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而為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及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