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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楷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政銓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