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楷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政銓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6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