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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訴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黃姵婷       劉冠均 被   告 謝政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念和,於民國109 年1 月 10日變更為吳楚楚,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9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940 號卷《下稱雄院卷》第91頁) ,吳楚楚於109 年4 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雄院卷第89 頁及反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經會員及海外協會專屬授權代為管理音樂著作財產權 人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演出權,依著作權集體管理 團體條例第24條規定,得以管理人之名義授權音樂著作利用 並收取使用報酬,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許可設立 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被告前經營之「京埠小吃部」(址 設高雄市○○區○○街○○巷○ 號),於不詳之日起,在上開 營業場所擺放電腦伴唱機設備,向不特定消費者播放、供不 特定消費者演唱原告經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或經海外 協會授權而管理之音樂著作,以此方式長期侵害原告之公開 演出權。嗣原告接獲檢舉,於107 年3 月12日,確認被告於 上開營業場所未獲授權公開演出如附表所示之8 首曲目(下 稱系爭音樂著作)。原告已分別於106 年10月30日及107 年 6 月2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向原告取得授權,亦有簽收 回執,是被告確實知悉應向原告辦理授權,卻仍心存僥倖不 為辦理授權,被告之侵權故意至明確,其違法公開演出系 爭音樂著作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公開演出權,自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㈡被告為卡拉OK業者經營者,每日反覆利用音樂著作用以營利 ,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應申辦授權,被告均置之不理,今 均未就其利用系爭音樂著作給付分毫,認被告損害行為故 意且情節重大。又音樂著作係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其本質係 為提升文化、經濟之價值而難以估價,再參照109 年2 月18 日臺北市音樂著作代理人協會所發函文可知,目前音樂著作 每首之市場價值在新臺幣(下同)6 萬至12萬元之間;原告 僅以103 年10月8 日中時電子報報導之每首歌價值3 萬元作 為請求損害賠償之基準,尚屬合理。綜上,被告未經原告同 意,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原告管理之系爭音樂著作財 產權情節甚明,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應給付使用報酬及損害賠 償共24萬元(計算式:3 萬元×8 首歌=24萬元)。 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元整,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如受有利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自上開營業場所只有擺放1 台演唱機,曾經 匯款付過公演費1 年5,000 元,但因事隔已久未保留收據。 其先前從未收到原告之收款通知書,原告也未曾與其聯繫過 ,其若尚有未支付部分頂多再補繳,惡意不繳費;況店家 於108 年3 月22日已經轉讓,其於108 年12月才收到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另原告提出之光碟內容及截圖,可知原告當時 是以假消費真偷拍進來的,是原告派人蒐證的,當時只有原 告派來的一位男客人,其他2 位女性都是其店內坐檯唱歌之 服務人員,點唱什麼歌都是客人點歌的,除了原告提出之光 碟外,不知道先前有沒有人點唱系爭音樂著作,因為都是密 閉式包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67至68頁、第81頁) ㈠系爭音樂著作係原告經專屬授權而享有公開播送、公開演出 及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 ㈡被告前曾獨資經營京埠小吃部,並在該營業場所擺放電腦伴 唱機。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授權而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原告就系爭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第67至68頁、第81 頁),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侵害系爭音樂著作之公開 演出權?㈡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2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為系爭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 ⒈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 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 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 訴訟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26條第1 項、第37條第4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歌曲之專屬被授權人一節業據提出其與 如附表所示之作詞者、作曲者、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等簽訂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本院卷第89至133 頁),暨與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 (CASH)簽訂之互惠代表契約(CONTRACT OF RECI PROCAL REPRESENTATION )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35 至148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7至68頁、第81頁), 此部分事實,先予認定。 ㈡原告未舉證被告有公開演出系爭音樂著作之行為: ⒈按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 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 第3 條第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是餐廳、酒店營業場所之經 營者,在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歌演唱之行 為,係使消費者得以現場公開演唱之方法,向公眾傳達音樂 著作內容之行為,即屬於以「公開演出」之方法利用著作之 行為,自應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是構成對音 樂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公開演出權之侵害者,自須消費者有 以前揭方法點播歌曲後,在現場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事實 者,始足當之。 ⒉經查,由原告所提出之107 年3 月12日檢舉光碟內容及截圖 (本院卷第173 至183 頁),固可見被告所經營之京埠小吃 部之電腦伴唱機內於拍攝當日灌錄有系爭音樂著作且經在場 人演唱系爭音樂著作之事實;而餐飲店之營業場所設置電腦 伴唱機,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歌演唱之行為,係使消費者得以 現場演唱之方法,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內容之行為,固屬於 以「公開演出」之方法利用著作之行為,公開演出係以一 般消費者公開演出為其要件,倘係為蒐證之目的而點播,即 非一般消費者行為。又原告雖陳稱其係於107 年3 月12日接 獲檢舉,確認被告於上開營業場所未獲授權公開演出系爭音 樂著作等語(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無法確定是何人如此 熱心提供檢舉(本院卷第205 頁),亦未能提供相關檢舉資 料,則上開光碟內容是否確係由一般消費者之熱心人士提供 檢舉,已非無疑。再觀諸上開檢舉光碟內容及截圖(本院卷 第173 至183 頁),可知該次共計點播9 首歌曲,其中即有 高達8 首歌曲(即系爭音樂著作)為原告享有公開演出之著 作財產權,顯係出於有目的性之連續點播;而該不知名檢舉 人係從進店家前即開始全程錄影,並刻意拍攝每一間包廂位 置、點唱歌單及人員進出之畫面,顯與一般消費者至小吃店 消費,多係專注在用餐、飲酒、唱歌等之常理有違,故依一 般常情判斷,該不知名檢舉人應係為原告為蒐證之目的而派 人點播系爭音樂著作,而非一般消費者所為甚明。原告所提 出之上開檢舉光碟內容及截圖,其中演唱之系爭音樂著作, 既係原告派人基於蒐證目的而點播,業已事先取得原告之同 意或授權,自非屬侵害原告公開演出權之行為。除上開檢舉 光碟內容及截圖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被告有以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方法,向公眾傳達系爭音樂著作歌曲 ,而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原告所享有系爭音樂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則原告空言主張被告侵害其就系爭音樂著作之公開演 出權,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有以公開演出之方法向公眾傳 達系爭音樂著作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音樂著 作之公開演出權,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 ┌──┬─────┬───────┬───────┬─────────┐ │編號│歌曲名稱 │歌曲號 │作者名稱 │所屬協會/ 版權公司│ │ │ │ │ │名稱 │ ├──┼─────┼───────┼───────┼─────────┤ │ 1 │ 心碎 │0000000000/161│作詞者:陳百潭│(MUST) │ │ │ │ ├───────┤ │ │ │ │ │作曲者:陳百潭│ │ ├──┼─────┼───────┼───────┼─────────┤ │ 2 │往事就是我│0000000000/161│作詞者:陳樂融│(MUST) │ │ │的安慰 │ ├───────┤ │ │ │ │ │作曲者:徐嘉良│ │ ├──┼─────┼───────┼───────┼─────────┤ │ 3 │朋友 │0000000000/161│作詞者:劉思銘│(MUST) │ │ │ │ ├───────┤ │ │ │ │ │作曲者:劉志宏│ │ ├──┼─────┼───────┼───────┼─────────┤ │ 4 │廣島之戀 │0000000000/161│作詞者:張洪量│(MUST) │ │ │ │ ├───────┤ │ │ │ │ │作曲者:張洪量│ │ ├──┼─────┼───────┼───────┼─────────┤ │ 5 │愫 │0000000000/161│作詞者:傅素貞│UNIVERSAL MUSIC │ │ │ │ ├───────┤PUBLISHING LTD │ │ │ │ │作曲者:孫建平│TAIWAN │ ├──┼─────┼───────┼───────┼─────────┤ │ 6 │明明白白我│0000000000/161│作詞者:李宗盛│(CASH) │ │ │的心 │ ├───────┤ │ │ │ │ │作曲者:李宗盛│ │ ├──┼─────┼───────┼───────┼─────────┤ │ 7 │選擇 │0000000000/161│作詞者:陳大力│(MUST) │ │ │ │ ├───────┼─────────┤ │ │ │ │作曲者:陳大力│(MUST) │ │ │ │ │ 陳秀男│ │ ├──┼─────┼───────┼───────┼─────────┤ │ 8 │愛情釀的酒│0000000000/026│作詞者:羅紘武│UNIVERSAL MUSIC │ │ │ │ ├───────┤PUBLISHING LTD │ │ │ │ │作曲者:羅紘武│TAIWA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