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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司民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相 對 人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金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 度民著訴字第67號、10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6號判決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由聲請人提起第一審訴訟,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相對人提起上訴,繳 納裁判費1,500 元,案經本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依前揭確 定判決意旨,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為 630 元(計算式:2,100 元×3/10=630 元),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