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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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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民全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嘉文 相 對 人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聲請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對相對人提 起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9 年 度民專訴字第60號多次開庭審理,相對人不當行使專利權乙 事已然確定,聲請人依專利法第117 條、公平交易法第31條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事證已然明確,顯有勝訴之可能。未料, 相對人近期營運不佳,除其於工商登記處所登載之實收資本 額恐使聲請人有無法受償之虞,顯屬「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 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 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之情事時」之外;相對人近日更於臉書上直接呈現「已 結束營業」狀態,同業間更盛傳相對人已進入清算程序,若 不就相對人財產予以即時保全,任由相對人將其財產處分殆 盡,聲請人日後縱取得判決之勝訴,業恐無任何財產可供執 行。職是之故,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於聲請金額 新臺幣10,200,000元(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範圍內准予對 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俾利保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522 條、第523 條規定聲請假扣押。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債權人應先予釋明,至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 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於債權 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 足,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 立法理由參照),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為釋明,僅陳明願供 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另所謂假扣押之 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相對人不當行使專利權而受有損害, 業據其於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案件中提出相關證據 ,足認已釋明其對相對人有本件假扣押之請求。至聲請人主 張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僅提出相對人之臉書首頁為證(本 院卷第19頁),而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臉書首頁固記載「 已結束營業」,亦記載「@ADIOPTICS 、科學、科技及工 程」、「研發團隊位於台中ADI 總部」,再由本院所查詢相 對人之臉書頁面(本院卷第21至28頁),相對人公司係記載 「營業中」、「公司」,是聲請人所提出之臉書頁面是否為 相對人唯一使用之臉書帳號已不無疑問,況依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查得相對 人之資料(本院卷第29、31頁),可知相對人現仍「營業中 」,並無停業、清算或結束營業之情事,自不能以聲請人所 提出之上開臉書首頁即遽認相對人有何結束營業之情事。又 公司資本額並非公司之實際資產,亦非公司之實際狀況,自 無從據此推認依相對人之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相對 人有現存實際資產與聲請人債權額相差懸殊,已瀕臨成為無 資力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至聲請人所稱 相對人營運不佳、同業盛傳相對人已進入清算程序等語,均 未見聲請人提出證據以為釋明;聲請人復未釋明相對人有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移往遠方、 逃匿無蹤,或有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其債權之情事。揆諸前 揭說明,尚不得僅因聲請人之片面臆測之詞,即遽謂其已該 當假扣押之原因。是應認聲請人不能釋明有扣押之原因,縱 陳明願供擔保,亦無從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聲請與要件 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