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
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聲請人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民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0年度民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因相對人名下無財產,認假扣押執行已無實益,因而聲請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