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廖國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航通運有限公司、昕航企業有限公司、長好通運有限公司及薪航通運有限公司
列舉式">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