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師父食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諾貝爾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智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先位聲明第2項及第3項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00元,合計3,435,000元;
備位聲明第2項至第4項均係就上訴人2件商標之排除侵害目的而為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165萬元×2),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00元,共計3,435,000元。本件上訴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上訴利益核定為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